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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制确立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井田制的瓦解还反映在“公田”的衰落和私田的不断增加方面。在公田衰落的同时,西周后期已出现了井田制外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的私田。夺田、争田之事屡屡发生,反映了当时土地私有的现象已比较普遍了。由此说明,晋国贵族范氏的家臣公孙龙曾为范氏征收田税,这种依据土地数量征收租税的办法,应属于封建地租的剥削形式,这是新兴的封建经济的生产方式。

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制确立

春秋战国,这种以宗族为主体的公社开始逐渐瓦解,其主要表现为“社”的私有化。各国国君将“社”赠送给他国或赏赐给本国贵族作为他们的私邑。春秋初齐桓公一次赏赐给管仲书社三百(《荀子·仲尼》)。公元前517年,齐景公将莒国境西的一千社赠送给逃到齐国的鲁昭公(《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又说齐景公赠送鲁国君山阴数百社(《晏子春秋·内篇杂上》)。齐国还曾给卫国济水以西五百社(《左传》哀公十五年)。春秋战国之际,越王曾想将阴江附近的三百书社封给墨子(《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

更重要的原因是西周后期出现了人工铁器,春秋时代逐步进入铁器时代,铁和青铜农具逐渐替代以石、木器为主体的农具,牛耕开始使用,农业技术全面发展,整个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提高,原来因生产力低下所必需的大集体生产已不再需要,小家庭或个体生产已成为可能,势必导致公社中家庭的贫富分化,随着剥削关系的发展和个体农民的出现,这种公社组织就必然走向解体。

西周至春秋公社内部的阶级分化逐渐加剧。正如《诗经·周颂·载芟》中所述,西周时“社”中已出现了剥削关系,到了西周后期两极分化更加明显,这具体反映在《诗经·小雅》的《甫田》和《大田》两诗中。《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曾孙来止,以其妇子”,“曾孙不怒,农夫克敏”,“曾孙之稼,如茨如粱,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甫田》生动地描述了剥削者——曾孙(主人)如何雇用农夫为他的私田进行生产,从而获得丰硕的剥削产品。两诗中出现了专门对农民的劳动进行监督的田官,《甫田》:“攸介攸止,烝我髦士。”《甫田》、《大田》都说:“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诗中的“髦士”和“田畯”均是田官,他们由于监督农民劳动有功而得到主人的奖励,还送给他们酒食以示慰劳。这些帮助主人剥削农民的人,和主人是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公社中的阶级分化已十分鲜明。

公社除了两极分化之外,大多数公社农民由大集体向个体化发展,从西周至春秋这种倾向性日益明显。《诗经·王风·君子于役》:“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它描写了个体农户家庭到傍晚时鸡归窝上架,牛羊陆续进圈的情景。《诗经·郑风·女曰鸡鸣》:“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子兴视夜,明星有烂。将翱将翔,弋凫与雁。弋言加之,与子宜之。宜言饮酒,与子偕老。”它叙述了妻子催促丈夫星晨起来打猎,猎获水鸟飞雁后,妻子加以烹调,共享美酒佳肴的单户家庭的美满生活。《论语·微子》中子路遇到的长沮、桀溺和荷蓧丈人均是独自耕作的农民。尤其是荷蓧丈人,他还留子路在家住宿,杀鸡、做小米饭招待,说明已是小康的个体农户之家。《左传》僖公三十五年记载晋国大夫冀缺(郤缺),因其父亲有罪而被降为农民,他亲自在田中耨草,其妻给他送饭。《国语·晋语九》记载了流亡到齐国的晋贵族范氏和中行氏,其子孙“耕于齐”。《晏子春秋·外篇》说晏子退而耕田,过了七年,家里穷得没有积蓄。这些都是由贵族下降为个体农民的形象。《史记·伍子胥传》记述了伍子胥从楚逃往吴时,救他的渔夫是个体渔民,逃到吴国后伍子胥也曾“退而与太子建之子胜耕于野”,应当也是个体农民。许多事实说明春秋时代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包括渔民、猎户)已大量存在,反映了以集体耕种为主的公社正在瓦解之中。

井田制的瓦解还反映在“公田”的衰落和私田的不断增加方面。西周时公田上“厌厌其苗,绵绵其麃。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诗经·周颂·载芟》)。“黍稷茂止,获之挃挃,积之栗栗”(《诗经·周颂·良耜》)。庄稼长得很茂盛,收获的谷物堆积如山,难以计数,这是公田正常生产,获得丰收的情景。但到春秋时,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使得公田荒芜。《诗经·齐风·甫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只有寥寥数人在大田中耕种,田中莠草丛生。《国语·周语》记述了周王室的使者途经陈国时,看到“野有庾积,场功未毕”,庄稼烂在田里没有收割,堆积在场上的谷物没有碾打,反映了公田败落的情景。

在公田衰落的同时,西周后期已出现了井田制外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的私田。《格伯》记载了贵族格伯用良马四匹换取倗生三十田的事。《曶鼎》记述了匡季先用五田,后增加二田作为对曶的赔偿。《夨人盘》记载了有关私田疆界划分的情况。《从》和《攸从鼎》也记载了田地交换和田地纠纷的情况。到春秋时代私田有很大发展,“争田”、“夺田”的现象不断发生。公元前574年,晋“郤锜夺夷阳五田”,“犨与长鱼矫争田”(《左传》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左传》昭公九年);公元前528年,“晋刑侯与雍子争鄐田”(《左传》昭公十四年),等等。夺田、争田之事屡屡发生,反映了当时土地私有的现象已比较普遍了。这些私田已不再采用井田制的生产方式,而改用新的剥削方式,《左传》哀公二年记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杜预注:“龙,范氏臣,为范氏收周人所与田之税。”由此说明,晋国贵族范氏的家臣公孙龙曾为范氏征收田税,这种依据土地数量征收租税的办法,应属于封建地租的剥削形式,这是新兴的封建经济的生产方式。

随着公田的衰败,私田的日益发展,到西周后期宣王时开始废除一年一度的籍礼,“不籍千亩”(《国语·周语》),标志着井田制开始瓦解。到春秋时代,由于铁农具的使用,荒地不断开辟,私田不断扩大,私田数量大大超过了公田,而私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不向国家交税,这使拥有大量私田的私家逐渐富庶起来,而依靠公田税赋的各国公室(诸侯)的收入却日益减少,于是就出现了“私肥于公”的现象。面对这一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许多国君不得不在赋税制度上进行改革,以维持和增加他们的收入。公元前685年,齐国管仲首先采用了“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国语·齐语》),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赋税。据《管子·乘马》说,其内容还包括“均地分力”和“与之分货”两个方面。也就是将田地分给耕种者,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赋税制度。继齐国之后,晋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公元前645年,秦、晋韩原之战,秦败晋,晋国统治者为了挽救颓势,就作“爰田”96,废除了原来土地定期分授的制度,把田地直接赏赐给国人,承认因开垦私田而变动了的地界的合法性,以换取民众积极服兵役为国君效命(《左传》僖公十五年)。(www.xing528.com)

鲁国的改革比齐、晋进了一步。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春秋》宣公十五年),杜预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穀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籍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据上引文可以看到,所谓“初税亩”,也就是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和私田一律收税,“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由十分之一变为十分之二,改变了西周的赋税制度。由于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客观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它的施行实际上促进了井田制的全面瓦解,也标志着鲁国封建土地制的确立。“初税亩”后第四年,即公元前590年,鲁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就是按丘来收取军赋,除了井田外,私田也要征收军赋,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至公元前483年鲁国又“用田赋”(《春秋》哀公十二年),杜预注:“直书之者,以示改法重赋。”林尧叟注:“以丘赋一乘为未足。又以田赋之也。”这是说鲁国至此时已全面实行了按田亩征收赋税的封建性的田赋制度。

郑国的田制改革经过了一定的曲折。公元前563年,由于国人大量开垦私田,严重损坏了井田原来的地界和灌溉系统,执政子驷为了维护井田制,就“为田洫”,整顿井田上的灌溉系统,使司氏、堵氏、侯氏、师氏丧失了他们的土地。这四族乘执政子驷和尉氏有矛盾,就联合尉氏共同起来叛乱,杀了子驷、子国、子耳等大臣,劫持了郑国国君。这个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两种土地所有制的矛盾所引起的新旧势力之间的一次较量,虽然后来被镇压了下去,但并不能阻止私田的继续发展。公元前543年,子产执政后又进行了田制改革,一方面维护井田制,“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另一方面,对私田以妥协的办法加以处理,使“庐井有伍”,就是不剥夺私田主的土地所有权,把土地连同居民户口按“伍”编制起来,加以管理,征收税赋。这样做开始还是遭到私田主的反对,他们攻击子产说:“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但由于子产治理“封洫”,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田水利,私田也同样得到好处,于是三年后私田主改变了态度,歌颂说:“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从上述两件事可看到郑国私田所有者的力量已十分强大,他们在政治上已有相当的发言权,子产的改革在客观上是适应了形势的变化,推动了私田的扩展。公元前538年,子产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改变了军赋的征收办法,“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与鲁国的“作丘甲”性质相同,按丘来征收军赋,不再依照井田数量来征赋,这实际上反映了郑国井田制的进一步瓦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普遍存在。

楚国与鲁、郑等国相同,也因私田的发展,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公元前548年,“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统治者“书土田”,登记土泽田地的状况,实际上主要是对新垦的私田进行统一登记,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然后“量入修赋”,让百姓(包括私田主)按照实际收入来缴纳战车、马匹和武器装备费用,以增加国家的军事赋税。这种赋税制的改革,必然促使楚国私田公开、迅速地发展。

秦国由于经济发展较中原其他各国要晚,所以直到公元前408年,才实行“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初租禾”与“初税亩”性质相同,按照田地的面积来征收租税,实际上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化。

由于各国赋税制度的改革,客观上促使春秋时井田制的加速崩溃,原来农业中的宗族公社逐步分化瓦解,以私田为基础的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全面确立。到了战国时代,各国进一步变法,尤其秦国的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使农村中的井田制和宗族公社组织彻底瓦解,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地主和农民(自耕农、佃农)为基本阶级的封建经济逐步完善,中国到这时才由宗族公社制社会最后转变为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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