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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民俗及其演进与观念更新-《四川通史.第五卷》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在一些传统礼仪形式中,必然出现许多逾制越规的行为。来知德所谴责的“丧葬设宴,作乐娱尸”的民俗现象,涉及古代祭礼的一个时代演进和观念更新的问题,需要结合社会历史背景来认识。于是,朱元璋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不过,在元代民族大杂居的现状下,朝廷是采取各从其俗的方针,基本上不予干涉。[319]但到了明代中、后期,民俗风气也相应地由尚简变为尚奢。

礼仪民俗及其演进与观念更新-《四川通史.第五卷》

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变化,好热闹、慕奢华成为一种时尚追求。于是,在一些传统礼仪形式中,必然出现许多逾制越规的行为。

(一)丧俗

明代四川思想家来知德于万历壬辰(二十年,1592)撰写《革丧葬夷俗约》一文,文中写道:“送终乃礼之大,古之圣人制礼甚严。凡容体、声音、言语、饮食、居处、衣服,皆有一定之制,昭昭垂之于《经》,所以厚风俗、益世教者不浅。”以送终之礼为例,在汉、隋、宋之世,皆遵古制,不准在居丧之时饮酒设宴作乐。但是,在来知德生活的明代万历年间,在偏僻的四川山区梁山(今梁平县),竟然出现了种种丧葬违制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在:一是饮酒鼓乐。“今之乡人……犹剪麻布散吊客,名曰‘孝帛’。亲方死,即鸣金鼓;吊客来,即设酒,喧哗如贺客然。”二是滥发孝布。“梁山麻布一尺,所值不过银四厘,在主人以长短为厚薄,在客以长短为喜怒。”为此,来知德提出,“此孝帕所当革者”,一也;“此饮酒、食肉所当革者”,二也;“此鼓乐所当革者”,三也。来知德最后声明说,“书此约与吾乡之人共为君子,以成美俗”[312]

来知德所谴责的“丧葬设宴,作乐娱尸”的民俗现象,涉及古代祭礼的一个时代演进和观念更新的问题,需要结合社会历史背景来认识。明洪武元年(1368),御史高元侃上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于是,朱元璋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在洪武五年(1372)诏定的《庶民丧仪》中,丧礼逾制现象是被严令禁止的。明太祖称:“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揭借财物,炫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313]但是,违背旧礼,无视禁令,大肆铺张,竞趋奢华的现象,在明代屡禁不止。特别是到了明代中后期,在江南地区,在治丧过程中普遍使用优伶、鼓吹,请僧道做道场的现象,蔚然成风[314]。中国传统礼制基于“孝”的伦理规范,规定人们在为亲人尤其是血亲长辈治丧时,寄托哀思的具体方式,必须摒弃一切物质与精神的享受,不饮酒、不食肉、不作乐、不嫁娶、不生子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和观念的变化,至宋代,违反上述禁例的现象已时有所见[315]。因此,到了明代,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在生活水平较高的江南地区便为丧礼竞趋奢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宋元以来丧礼奢华的现象出现反弹是十分自然的。随着江南地区市民阶层的壮大,人们必然要把好热闹、慕奢华的生活情趣表现在各个场合,不管是生前的享受,还是死后的铺张。从四川偏僻的梁山之地都出现如来知德所提及的种种“丧葬设宴,作乐娱尸”的情况推知,当时四川也同样在丧礼上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

至于说这种“丧葬设宴,作乐娱尸”风气是否来源于蒙古族的“夷俗”的问题,也要具体分析。蒙古民族的丧葬习俗,也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传统习俗,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葬礼,二是祭祀。因此,在丧葬时对于“饮酒食肉无所禁”[316]。加之,蒙古人喜好音乐歌舞,因此,经过历史的传承,形成了丧葬过程中众人饮酒食肉、奏乐、舞蹈的习俗。不过,在元代民族大杂居的现状下,朝廷是采取各从其俗的方针,基本上不予干涉。例如,对于汉人传统的丧葬习俗,元朝明令予以遵守,并曾经作出规定:“居丧送殡,不得饮宴动乐,违者诸人首告得实,示众断罪;所在官司申禁不严,罪亦及之。”[317]当然,由于在元朝蒙古族是统治民族,汉族地区也免不了要受到蒙古丧葬习俗的影响。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时代演进的结果。由于经济发展了,人们的观念自然会发生改变。有材料表明,在元朝江南地区,居丧期间的宴饮之风,更是长盛不衰[318]。这样,到了明代,出现于全国范围内的“丧葬设宴,作乐娱尸”的现象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www.xing528.com)

(二)婚俗

明代前期,四川的社会风气仍比较朴实。根据明代遂宁人杨名的描述:“一切婚嫁,仅取成礼。燕不用剧乐。”[319]但到了明代中、后期,民俗风气也相应地由尚简变为尚奢。以洪雅为例:嘉靖时,婚嫁则“女家以奁资相高”,“男家张宴集客,越三日始罢”[320]。明人李实在《蜀语》一书中,还记录了川人婚俗的一种礼仪:“婚先日而宴曰餪”,“女嫁三日送食曰餪”。这是指婚前一日,女家到男家送礼宴会。此外,四川还流行一些与婚姻有关的其他特殊习俗——童婚和招赘之风。明代人文地理学家王士性记载:“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徽俗亦然。然徽人事商贾,毕娶则可有事于四方,川俗则不知其解。万历十年间,关中张中丞士佩开府其地,每五里则立一穹碑严禁之,每朔望闔邑报院,邑中婚娶若干家,某甲男女若干岁,犯禁者重罪之。然俗染渍已久,不能遽变也。”[321]在四川有的地方,例如在洪雅、芦山、仪陇等县,至今仍保存万历年间官府禁止童婚的碑刻,是对王士性文中所载“每五里”即立一禁止碑谕的文物见证[322]。明代童婚之盛屡禁不止,与农村偏远地区缺乏劳动力有关。同时,也与王士性所说,多与安徽人从事商贾有关。既然徽人如此,四川人中童婚屡禁不止,何尝又不与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与童婚相类似的,还有招赘之风。在有的地方,“其子婿则成化前多入赘,分财产,谓之承户婿,亦云养老婿”[323]。甚至寡妇再婚,也采取招赘后夫的办法,“前夫所遗,尽与后夫所有”[324]。入赘可以继承财产,说明赘婿(赘夫)的社会地位是完全独立的,这也与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的相对发展相联系。

图11-56 明代禁止童婚碑(采自《四川历代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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