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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时期四川存世的民居建筑及其特点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明时期四川存世的民居建筑十分罕见。现该公衙已被纳入平武报恩寺的附属建筑加以保护。经鉴定为明代民居,其在建筑设计和建筑风格上,符合明代的规制,明显地保留有宋金遗风[236]。又如大邑县的这些民居的柱侧脚和普遍使用角柱升起、大量采用减柱造的做法,与宋《营造法式》规定相符,而与明以后的民居建筑相区别。

元明时期四川存世的民居建筑及其特点

元明时期四川存世的民居建筑十分罕见。2008年11月,在重庆市彭水新田乡马峰村六组一个名叫三潮水的地方,发现了一幢木瓦房,被文物专家鉴定为重庆唯一保留的元代民居,全国不多见。据介绍,这幢民居为木瓦结构,历经700年风雨不腐。房屋占地约100平方米,房屋前后均有两层屋檐。房屋两层,楼板每块宽约30厘米,侧面板壁木板每块长约2米,宽0.5米。屋内照壁前放置一个狭长香案,上面摆有残缺的香炉和灯台等祭祀物件;案下是一排木柜。房屋中间的板壁是用黄泥巴和篾条做成;隔壁大小两间房,估计是当年主人卧房。房屋全是马桑木制作。文物专家通过考察,根据“建筑外观为两重檐”等特点,推断该房屋属元代。据彭水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人介绍:除在房顶找到3尺长一张筒瓦外,还在残垣断壁外找到一处石墩,估计是插旗所用。查彭水史志发现,元朝有军队在三潮水开荒屯粮,故推断房屋曾是屯兵场所[235]

明代建筑具有严格的等级差别,它不仅表现在官式建筑中,而且也严重影响到民居上。平武县土官王玺公衙,既是明正统年间(1436~1449)土长官司的衙门,也是他的私人宅院。该建筑坐北向南,原为三、五、三开间的单檐悬山式三进房舍,分别有大堂、二堂、三堂。大堂前半部是敞房,后半部为处理日常公务的地方。二堂为客厅和居室。三堂为供奉祖宗牌位、皇上谕旨的地方。公衙建材全用珍贵楠木建成。现该公衙已被纳入平武报恩寺的附属建筑加以保护。

1976~1977年大邑县在文物普查中,先后在该县安顺、三坝等偏僻落后的高山地区,发现民居14处,总面积4100多平方米。这些民居大部分是明末清初四川人口大量死亡时留存下来,复被清初外省移民在垦荒时从荆棘野树中发现的。经鉴定为明代民居,其在建筑设计和建筑风格上,符合明代的规制,明显地保留有宋金遗风[236]。具体表现在:这十几处民居,除少数为面阔三间、高矮一致的房屋外,大部分都是面阔五间,其中明间与次间略高,梢间略矮,好像梢间是配置的,与主体建筑是两回事,呈现为张着嘴巴的开口楼房。这些开口楼房,大部分为单檐山顶穿逗木结构,三穿用五柱或七柱。这些民居步架高,进深长;不用斗拱彩绘;普遍使用柱侧脚;角柱普遍升起;普遍使用月梁及自然弯曲的木材;普遍使用毡笠式、掐瓣式变体驼峰;普遍使用隼头雀替;使用木材较大;屋面清瓦宽大厚重;屋面坡度较缓等等。(www.xing528.com)

以上特点,既与明代典制基本相符合,又与前朝后代的实际营造法度的传承相吻合。例如在明朝,一般“庶民庐舍”的房屋,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饰彩色”。后复申禁:“不许造九五间,房屋遂至一二十所,随其物力,但不许过三间”。正统十二年(1447)后,稍有变通:“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237]由于受明朝典制的限制,身居偏远山区的百姓建房,在基本遵守面阔五间规定的前提下,又在空间处理上有所突破,于是创造了开口楼房这一民居建筑格式,这既不违反禁饬,而又有利自我生存空间的发展。这些民居的步架,多数是12~14步架,总进深均在17米以上,符合正统(1436~1449)年间稍有变通的规定,表明这些建筑的时代当在正统年间之后。又如大邑县的这些民居的柱侧脚和普遍使用角柱升起、大量采用减柱造的做法,与宋《营造法式》规定相符,而与明以后的民居建筑相区别。尤其特别的是,这些民居的木株直径一般为35~50厘米,中柱高与柱径比达到了1∶14~1∶15,明显保留着宋金遗风。屋面青瓦有的长31厘米,宽24厘米,厚2.7厘米,每匹重2.7公斤,与该县清代民居屋面的青瓦相比较,二者的差距是相当悬殊的[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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