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四川的商业,在人口增加、农业与商业政策较为宽松的明初得到迅速恢复,中后期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商贸项目、流通地区、交易数量均有了超越前代的变化。
明初,关市之征务简约,农具、书籍不征税,“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7]。有一地方官巧立名目,多征税,去京朝觐考绩时自表功,被朱元璋罢了官,说:“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8]。
明代税课,征商税,估物货;对竹木柴薪,采取抽分,即征收一定实物;买卖田宅牲畜要纳税,还要付契本纸价费;列肆门摊,要缴“门摊课钞”,由有司管领;鱼、盐、茶等由专门的场局收税。明初全国各处商品流通量较大的市集有400余处,四川的成都、重庆、泸州均列其中。
商税政策,关系着商业发展;货币流通,也关系着商贸的兴旺。《明史·食货志》载,宣德四年(1429),将京师和各省的商贾集散地、市镇店肆的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明朝开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增加税课,是由钞法引起。洪武年间,初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而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于是造“大明宝钞”。纸币流行六七年就磨损坏烂了,又造小钱,百文以下用小钱。至洪武末年,由于出钞太多,引起了“物价翔贵”。洪武元年(1368),一个铜钱重一钱,等于铜一钱;10个铜钱相当于铜一两。洪武八年(1375)发行大明宝钞,钞一贯等于铜钱一千文,准银一两。明初,产铜有限,铸铜钱有限,而发行桑穰纸制成的宝钞却没有数量限制,危机由此而产生。至永乐年间,这一危机加重,形成“物重钞轻”,民间多不用钞。这一风潮,四川人也闹得厉害。宣德元年(1426)户部尚书夏原吉认为将民间的钞大量收回,民间钞“少则重”。于是采取了加重商税增收,并且限定收税时“钱三钞七”。大臣拟增十倍,皇帝批准增五倍。四川的成都、重庆、泸州等处也在其增税之列[9]。虽然说待钞法通行后,仍恢复洪武时期税制,但事实是从此之后税课只增无减了。甚至,明初抽分的竹木柴薪也改为增税纳钞。成都是产竹之区,竹木柴薪的交易发达,百姓对增税纳钞十分不满。正统十三年(1448)五月,蜀府上奏朝廷:“成都四门贩卖竹民人,赴务投税,俱以钞价高贵,情愿十分税一,纳本色竹木。”朝廷遣官核实,批准了请求,安定了社会秩序[10]。
图10-2 市井图(采自《三才图会》)
由于明代中后期钱法钞法的败坏,四川人贵银贱铜,即在商业活动中不喜用铜钱、钞,而信赖银两。成化年间前,钱在“京省通行,惟蜀阻远,不多行钱”。成化年间,四川布政使、按察使曾议推行,但议而未决。万历初年,奉旨行钱,并批准四川设局造钱,决意在蜀力行,但“时益人安于积习,仍乐银币苗叶,而市民因缘为奸,故相贱铜贵银,不即奉法”。当时,成都市内“百货居积,惟五谷鱼盐布蔬鸡豚之属来自邻埛,乡民积习贵银贱铜,宁受奸人欺罔易低价之镪收归”[11]。四川人在商贸交易中,轻钱重银是一大特点。在有关经济史料中,论价多以银两计,直到清代也如此。
四川是天府沃土之区,物产丰盈,“地饶姜粟蔬果丹砂铜锡竹木之器”[12]。其所产物货成为商品,小宗交易多在民间进行,如姜粟蔬果竹木等等;大宗交易常由政府控制,如盐、茶、马匹、锦缎、皇木等等,在地域较广乃至外省之间进行。正德二年(1507),四川巡按御史杨璇奏:“四川僻在一隅,人民恋土耕种,鲜有营生于外省者。盖由山川阻隔,路道不同。”[13]这是实况。明代四川商业贸易活动主要在本府州县间进行,但有的交易也远涉外省。四川地域广,明代植棉普遍,棉布亦多,万历年间政府一次税粮折征棉布达150308匹。四川的棉布作为商品,一是多在省内府州县民间进行贸易,一是由政府作为与藏区“茶马贸易”的商品,而不准民间与藏区自由交易。《明成祖实录》卷100载,永乐八年(1410)春正月十七日,“茂州卫军沈连言,旧制禁棉布不许贩卖出境。今威州、叠溪距松潘产马之处甚远,而棉布一概禁约,军士无以为衣,若但申严出境之禁,许棉布得至茂、威、叠,庶几军士有以御寒”。此议获得批准,棉布贸易渐至川边地区。
明代的成都,虽然织锦仍未衰落,织锦坊也织出了供皇宫用的名牌产品,但产量不大,以全国而论,已失去了汉至宋代时的丝织中心地位。明代的棉纺中心在松江府,丝织中心在苏州府。四川的农业发达,蚕桑丰盈,但缫丝织锦的规模与工艺已落后于外省,于是蚕茧作为原料运销外省。明人郭子章《蚕论》说:“东南之机,三吴越闽最夥,取给于湖茧;西北之机,潞最工,取给于阆茧。”[14]明人宋应星说,福建、漳州、泉州的名牌产品天鹅绒,其“丝质来自川蜀,商人万里贩来,以易胡椒归里”[15]。天鹅绒一部分由海路运销东、西洋(或由政府赏赐外国使臣),胡椒也是东南亚、南亚地区的舶来品。蚕丝、绸缎是四川的传统产品、商品,在明代发生了如此变化,通过此与外省建立了固定的民间商贸联系。在本省,仍然存留着一些丝绸贸易集散地,如“苍溪之罗方,则保宁丝绫贸易之所聚也”[16]。
盐茶贸易由政府控制,虽然四川的盐和茶的资源丰富,又是人们必需之品,但由于茶引和盐引的数量限制、销售地区的限制,商人只在其运销中获取一定的盈利,对推动商贸繁盛助益甚微。川茶的大宗(大宗产品),保证政府与西番的“茶马贸易”。在雅州、灌州、筠连等处收茶,在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设立茶仓,在鱼通(今康定)、雅州、松潘、宁远(今乾宁)等地与番商进行交易,也曾将茶运往河州(今甘肃临夏)易马。洪武年间,120斤茶换上等马一匹,中等马一匹换茶70斤,小驹换茶50斤。永乐年间,明成祖“怀柔远人”,在四川边境曾用1000余斤茶换马一匹。与番人茶马交易,番人不识权衡斤两,只认多少篾篓的茶。为照顾官府税、商人利,定为1000斤茶装330篾篓。洪武年间,官府在四川征50万斤茶作为易马之用。嘉靖年间,在四川征茶500万斤,即为5万道茶引。一道茶引,100斤茶。其中有2.4万道为边引,作为换马之用。弘治年间规定,运往洮州等地茶,“每商不过三十引,官收其十之四”,万历时曾“招商给引,抽十之三入官”[17]。四川的边茶易销,隆庆三年(1569)官府在此贸易中,38000引而获税银14000余两。贩茶商人在这一贸易中也获得巨额利益。
官府向商人征收每引的茶课,茶的等级与运销地不同,而税不同。运往雅州、黎州地的边引,每引芽茶3钱8分,叶茶2钱5分;运往内地的腹引,每引芽茶3钱,叶茶2钱。运往松潘与腹引同。留给产茶地土民的茶引,每引芽茶7钱6分,叶茶5钱。商人获得100斤茶的运销权利,缴纳几钱税,已有利可图。但是,茶商不满足,欲图更大利润,私茶也就十分盛行。
明初禁私茶出境,罪至论死。洪武末年,茶禁正严,明太祖朱元璋第四女安庆公主之夫、驸马都尉欧阳伦奉命巡视川陕甘。欧阳伦横暴不法,横征50辆大车的巴茶(保宁一府三县所征之茶)私运出境货鬻。捶楚边境关口巡检司人员,巡检司吏含愤上告。明太祖闻其事大怒,将欧阳伦及陕西布政使、同行家奴一并处死。明初严法,明中期逐渐败坏。弘治年间实行招商开中茶法之后,便难于严格控制,正茶之外,夹带难稽。虽然有茶司管束,关隘盘查,京官巡视,也不能禁绝。为控制茶的运销,规定了路线,巴州、通江、南江所产之茶,运销四川内地和松潘地区,巫山、建始(今湖北境内)所产之茶,运销黎、雅州等地。商人所持出货的茶引,在发货地截一角,在该地区主管的茶法道盘验时截一角,运到发卖地截一角后方许发卖。由于松潘茶价贱,黎、雅茶价贵,于是出现了官商串通,将规定运往松潘的茶运往黎州或雅州发卖。由于此,在茶的贸易中出现了“无引之茶”和“无茶之引”的现象。
茶的贸易,严禁边境私茶,而“未尝禁内地之民使不得食茶”,内地城乡商肆的茶生意也十分兴旺。在成都商业市场上,人们买卖着蒙山茶、峨眉茶、青城茶、夔门青茶。明代四川产茶的兴旺与销售的活跃,使四川茶享誉四方。
食盐的销售,如同茶,由政府控制。政府规划销售地区与数量,并监督支领与运销全过程。《明史·食货志》载:“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开中法是为了解决边防军粮问题,令商人输粮某边镇,发给多少盐引。商人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运往指定的地方销售。盐井、盐场凭盐引支盐,盐商凭引销售,否则认为是私盐,“犯私盐罪至死,伪造引亦如之”[18]。盐引大者支盐300斤,小引200斤。洪武年间规定,运粮1石至云南或运粮2石5斗至贵州普安,商人可领取到一道200斤的盐引。商人手中的盐引,每年3月1日以引目连行商通帖、散帖齐缴盐课提举司,提举司按计划将其封发各盐课司收贮,分派各盐井逐月支盐,批讫支盐后,将盐引退还盐商。盐商将盐运往指定的销售地区发卖,盐售完毕,退缴盐引。不能以旧引当新引作弊,否则以私盐罪论处。
川盐主要在本省销售,有时也运往云南和贵州某些地方。富顺县富义等盐场的盐从永宁、綦江二路入黔,射洪县华池等盐场的盐从綦江及武隆、彭水二路入黔,“此商贩舟行之故道”[19]。洪武时,川盐年产10127000斤,弘治年间20176000斤,万历年间9861000斤。弘治至万历百余年间川盐为何减少千余万斤,一是因为有的盐井颓圮,有的井盐卤稀薄,更重要的原因是私盐的盛行。盐与茶的商贸一样,在国家计划控制下,商业利益的大头在税课中,而商人只赢得小利,倘若行走私盐私茶,商人可赚大利。嘉靖三十七年(1558),四川按察副使张瀚指出:“茶盐之利尤钜,非钜商贾不能任……盐禁,限于行盐之地,而在在有之,故其法拘而难行……盐利食于人,榷于国者,什居七八。”[20]由于利益的诱惑,有的地方官员、盐井老板与商人串通作弊,阴同分肥。仅从商业贸易角度讲,明中后期的盐如同茶的贸易一样,比之于明初更为活跃。(www.xing528.com)
图10-3 自贡西秦会馆外景
图10-4 自贡西秦会馆内景
政府干预的另一商业活动是采皇木。这是四川、湖广、贵州在明代(以后的清代)的新项目。政府权力的参与,与盐、茶运销不一样。北京修缮皇宫,派员在西南边疆原始森林里砍伐大楠木,征集伐木、运木民工,是役;将此事具体委托商人、富户办理,却带有商业性质。采一木,政府拨一定买木、运木之费,经理者可在其中盈利或者赔累。由于皇权的神圣、深山荒林采木的艰难、皇木收取规格的苛刻,不仅使民工尸骨遍野,而且使许多商人、富户破产。明工部给事中张养蒙在奏折中说:“闻川人言采木之苦,召派之始,买运有价,赏夷有格,雇夫有值……原额估银,十充一二,其间无名之赔贩,万状艰辛”;皇木要求严格,经办者费一二年之辛苦,将所伐木,“鳞集水次,而收者收,弃者弃,收者入运,弃者比银还库矣”;许多不合格的木料,不仅要按数退还官府银两,而且商人还不能将其售卖,“于是有倾赀者,有破产者,有鬻子矣,不则奄奄待毙耳”[21]。采皇木,从永乐至万历年间二百余年,成为川民的重大灾难。采皇木伤害川民,严重地影响着商业发展。政府逼“商民原额价银还官,民不堪扰”[22],建昌是贸易活跃之区,每遇采办大木,“客商少至”[23]。
明代长时期频繁地在四川采办皇木,其副作用之一也刺激了民间木材贸易的兴旺,大量的木料投进了商品市场。建昌所出的杉板,亦称建板,闻名省内外。史载“荆门竹木板枋等项,自川建昌等处浮来”[24]。木材顺各江河而下,在“夔州、云阳,则板木商贩之所聚也”[25]。私伐木竹,有利可图,有的豪商大贾进入僻远的木材产区,他们带去了苏杭的丝织品,也带去了资金,使“穷荒成市,砂碛如春,大商缘以忘年,小贩因之度日”[26]。
商业的发展,使得明代四川的城市经济比之于元代繁荣,农村市场兴起和扩大,许多农产品由此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随着明代四川省会成都成为全川乃至西部的商业中心,在府州县一级治所地以及农村市场也随之兴起了许多商贸分区和交易场。例如,合州城内有木市、柴市、菜市、果市、茶市、盐市、布市、猪羊市。合州有5乡8镇,铜梁县有4乡,定远县有4镇[27]。洪雅县全县6乡,场集11处。6乡的商贸各有特点:“洪川则多货木器;安宁则多造舟赁载,能超之以历三峡之险;义和则多卖蔬……保安则多鬻薪炭……中保则多入林箐取材木货于营室者。”[28]农村乡镇集市贸易,交易物货主要来自于农业。农业发展,商业兴旺;商业发展,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单一而孤立的自然经济逐渐发生变化。商贾货通有无,城乡商贸兴旺,地方经济发展;收税抽课,也增官府收入。这一认识,使明代有的地方官不再一成不变地重农为本业、斥商为末业了,他们给商贸兴盛创造条件。正德年间,李壁守剑州,“四方商贾百货不可得而致,故民虽有余财,积于无用,某不足者,购易无所”,李壁择城北空地辟为市场,“招商致货,约一月会市者九,为立法以禁巧伪罔利以相欺者,又虑夫道路崎岖为归市者之患,复命平治桥途以通车马”[29]。州县地方官以行政权力维护商贸秩序,促进商业发展,这样的事例在明代以前是极少见的。
有明一代,四川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商业贸易得到新的发展。明代对川南的“平蛮”用兵和对川西、川西南驿路的整治与开辟,加强了相互的联系,提供了物流方便;明代在松潘、雅州、叠溪、威州、越嶲、德昌、建昌、会川、汉源、播州、古蔺、忠州、夔州、达州等川边地区皆设有军屯,屯田军士可以带家属,养育子女。明中后期军屯人多田少,卫所指挥腐败,军屯大坏,军屯田多为镇守等官占为私有,不少军士外出谋生,有的与少数民族“往来交易”,有的军士往来于边区与内地之间从事商贸活动。松潘卫所的屯田军士“募通晓汉语番人,代为守堡,而己则潜往四川什邡、汉川诸处贩鬻,经年不回”[30]。如此事例,在明代前也是极少见的。
明代四川商业居于全国何等地位?嘉靖年间,张瀚曾有一段评论:“巴蜀亦沃壤,古为梁地。地饶姜粟蔬果、丹砂铜锡、竹木之器,东下荆楚,舟经三峡,而成都会府也,绵、叙、重、夔,唇齿相依,利在东南,以所多易所鲜,而保宁则有丝绫文锦之饶”;“余常总览市利,大都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纻,而三吴为最……西北之利,莫大于羢褐毡裘,而关中为最……夫贾人趋厚利者,不西入川,则南走粤,以珠玑金碧材木之利,或当五、或当十、或至倍蓰无算也。然茶盐之利尤钜,非钜商贾不能任”[31]。张瀚是杭州人,曾任陕西、四川、福建、广东、山西等地方藩臬要员,也任过南京工部尚书,一生留心商业和交通,深知四川物产民风。据此评论,明代四川商业多为东南诸省手工业原料市场和巴蜀土特产品市场。
商业发展与生产方式和物质产品紧密相关。生产力提高,产品丰富,商业贸易必定繁荣;而物价是商业市场上最活跃的因素,起着杠杆作用,是市场的一个表征。明代四川物价表现着明代四川的商业贸易和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般状况。详见下表:
表10-2 明代四川物价统计表
续表
上表物价是从万历《大明会典》所载洪武年间的“计赃赎价”中,摘取部分要项而绘制的。在明朝文献中,如此丰富的物价表十分少见,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故录于此。有日本和台湾学者曾深研此表,著有专文。上表所列物价,其值略低于市价。明朝政府提倡用钞,故多以钞计其价,而明代四川人却“重银贱钞”,实际生活中多以银两计价。明中后期政治腐败,人口增多,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活较之于明初奢靡,物价也大大上涨。有的史料涉及明中后期四川的物价,如弘治元年,米每石银2两,杂粮每石银1两5钱,谷每石银8钱;成都的缣一匹,银50两;正统年间,大宁盐井的盐,每引(200斤)银2两;上等马一匹银45两、中等马一匹银41两、下等马一匹银38两3钱3分。四川地域辽阔,各州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物价或高或低,有一定差异;明朝270余年间,前、中、后各时期也有很大变化。此处所列物价只显示一般概况,以资对明代社会经济生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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