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明代赋役制度:田赋征收及折征情况分析

明代赋役制度:田赋征收及折征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征收赋役,以田土、户丁为征收对象。这与明初朱元璋封其第11子朱椿为蜀王,建王府于成都,其诸子封郡王,从而造成官田集中于成都平原有关。(一)田赋征收制度明朝田赋征收分夏、秋两季。明代征收田赋,以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者为折色。四川常征收的折色物品是棉花、布匹、丝、绢、麻等,其折征情况见下表:表7-5明代四川田赋征收折色示例表说明:1.据万历《四川总志》卷21和正德《四川志》卷8制表。

明代赋役制度:田赋征收及折征情况分析

明代征收赋役,以田土、户丁为征收对象。对田土征收田赋,对户丁征收徭役。另外,征收一定量的土特产,项目名曰“土贡”。田土征收,以田土册《鱼鳞图册》为依据,其册图绘田土形状,标注土地主人、亩数、邻近四至界畔。明初的土地,按所有权性质,可分作国有的官田、屯田和私有民田两大类。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院乞赐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7]明朝建立过程中籍没张士诚、陈友谅等敌对集团中权贵之家的土地和抄没明初获罪官民之家的土地,为籍没田或抄没田;明初大量功臣获罪,原封赏之田土还官称为还官田。

民田则是属于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有祖传的,有购买的,也有自耕农垦荒所得,“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不同类别的土地,田赋征额不同。明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8]另《大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增写:“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

四川的土地种类与其他地区别无二致,但四川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即民田居多,官田数量少。“川省田额,以民赋田为最多,屯田地及土司地,均处边远,为数极微。”[9]正德七年(1512),四川民田88517.83顷,官田1926.89顷,官田只占2.1%;民地1449.46顷,官地196.10顷,官地仅占1.3%。到正德十三年(1518),四川田土共107869.62顷,官田2134.16顷,占1.98%[10]。四川的官田数的百分比,倘与全国行省比较,仅高于山东、河南,而大大低于其他省区。详见下表:

表7-1 各行省及苏、松二府官田占田土总量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续文献通考》卷3《田赋考》。

四川官田的特点有二:一为数量少;二为官田多集中于成都平原,其他州县较少。史载成都附近土地,“为王府者十七,军屯十二,民田仅十一而已”[11]。这与明初朱元璋封其第11子朱椿为蜀王,建王府于成都,其诸子封郡王,从而造成官田集中于成都平原有关(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有明一代,四川官田一直为数甚微。万历六年(1578),官田2922.35顷,民田131905.32顷,官田占总数的2.2%[12]。比例虽增长,但仍然偏低。由于官田少,民田多,因此田赋征收情况能体现出四川农田数与农业生产情况。

(一)田赋征收制度

明朝田赋征收分夏、秋两季。夏季征收称夏税,限当年七月底纳完;秋季所征称秋粮,限当年十一月交清。夏税秋粮分别以麦、米为主,称“本色”。麦米之外,农桑丝、棉花绒、绢、丝、苎布、麻布等物随各地情形征收,称“折色”。明初亦曾以钱、钞、金、银等折田赋,但明朝前期货币田赋所占比重甚少。四川实征米麦情况,以部分州县示例如下:

表7-2 四川部分州县实征米麦统计表

资料来源:永乐《泸州志》。

上表所见,永乐时征收总额比洪武时高得多,这主要归于明初招民垦荒的政策。洪武时田土2918.63顷,永乐时达到6477.77顷,增加一倍有余。土地增加,赋税政策有利于民,不仅使农业经济迅速恢复与发展,国家赋税也就随之而增长,并形成良性循环。

田赋征收,实征米麦以及亩均征额数,详见下表:

表7-3 部分州县亩均征粮额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据万历《营山县志》卷3、永乐《泸州志》卷2制表。

上表可见,营山县亩征粮额,永乐时略高于洪武时,而泸州地区略微降低;泸州地区永乐时田土数、米麦数均有大幅增长,但田亩均征额基本保持在7~8.4升/亩水平。

另据正德《蓬州志》卷2和万历《合州志》卷6载,此二州田赋征收额列表如下:

表7-4 夏税与秋粮征收额示例表

上表可见蓬州亩征额高于营山县。合州明初略低,但明中期却陡增。以上所举诸州县均为川中丘陵地区,土地不瘠不腴,农业状况居四川中游,尚能达此数,成都平原的情况不言自明,必高于9.52升/亩。表中也见,征收田赋有本色和折色的不同。

明代征收田赋,以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者为折色。折纳是征收手段。“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洪武三十年(1397)又下令:“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四川常征收的折色物品是棉花、布匹、丝、绢、麻等,其折征情况见下表:

表7-5 明代四川田赋征收折色示例表

说明:1.据万历《四川总志》卷21和正德《四川志》卷8制表。
2.正德与万历年间地亩棉花数为:70512斤和70389斤,大致相等;其折色棉花额亦大致相同。

据地方志资料,四川征收折色的比价,不同时期有所变化。洪武年间,一石米折棉花5斤、布1匹。正德以后,一石米折棉花10斤、布2匹或丝1斤。

折色征收在四川很普遍,其折色“任土所产”,棉麻丝绸外,还有茶叶、蓝靛、川椒等物品。正德年间,夔州府所属县皆征税丝、桑丝;新宁(今开江)、东乡(今宣汉)县征片麻;梁山、开县、新宁、东乡、建始(湖北省建始)等县征棉花;云阳、东乡、开县、大宁、建始等县还征川椒。嘉靖《马湖府志》卷3载,该府将毡衫作为主要折色,秋粮每一石米,用5斗5合折为毡衫、桑丝缴纳。

四川屯田,永乐初为65965亩。军队卫所屯田,据万历《四川总志》载,共有田地1171307亩3分5厘。以24亩为一份,征粮6石,共征粮294239石4斗9升5合。其中成都右等22卫,各项屯田共39594份零11亩3分5厘,征收各项屯粮共239099石4斗9升5合。建昌5卫屯田9210份,征屯田粮共55160石。军屯田土,鲁豫秦晋诸省“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四川平均每亩征粮2斗5升,是比较低的。四川卫所多在川边民族地区,留存较多粮食,有利于边疆防务与巩固。

明代四川农业比之于元代,大大恢复与发展,成为全国粮食生产大省。据《续文献通考》卷3《田赋考》记载的全国各省的田亩数,征收的夏税米麦和秋粮米,计算出亩均征额。彼此比较,足见四川田赋之重。见下表:

表7-6 明初全国及各行省、直隶府州平均亩征粮数一览表

续表

明初四川田赋征收亩均征为9.52升,全国为3.47升,四川大大高于全国水平。高于四川的只有松江府和苏州府,分别为23.77升/亩和28.53升/亩。此二府“江南重赋”是朱元璋有意识惩罚原为张士诚效力的豪强和富民的特殊现象。全国除此二府外,四川亩征额为最高。根据《大明会典》卷17、19、24所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耕地为8507623.68顷,四川为112032.56顷,四川占全国1.32%;人口,全国60545812人,四川为1466778人,四川占全国2.42%;实征米麦,全国为29442350石,四川为1066828石,占全国3.62%。四川以占全国1.32%的土地、2.42%的人口,交纳出3.62%的米麦,正是得力于每亩科则较高。这一比例,直至明末而有增无减,足见四川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对国家赋税作出的较大贡献。

(二)徭役制度

明初将天下户口编制《赋役黄册》,规定“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13]。这里长、甲首一年所忙之事,主要有传送公文、催征税粮等等,均为役。每户当值一年,十年轮流一遍,此以户计称为甲役,又称里甲,明代三大徭役之一。

明政府规定:“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14]均徭以丁为征收对象,“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15]。16~60岁的人均得服役,有的人因职务、特殊身份而免役。均徭是省府州县经常性的差役,按照里甲编的上、中、下户三等轮派,等高的派重差,低的派轻差,十年或五年一次。实际上富人往往贿免,“均徭”并不均。均徭内容多,官府的各种临时派差,如轿夫、船夫、马夫、弓兵、狱卒、禁子、书手、库子、祗候、门子、长夫、斗级、铺司兵、驿馆夫等名目繁多,为常役。被派遣者,亲身去服役称为“力差”,倘若因故不能去则出钱,称为“银差”,“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以银钱募人服役,称为“雇役”。或者将均徭的一部分折成钱缴纳,以供府州县衙门的公务费用,如柴薪、牌坊、草料、岁贡、马匹、工食、表笺、春秋二祭、举人贡士的盘缠、乡饮酒礼等的花销经费。万历年间“一条鞭法”后,力差多为银差。均徭的力差、银差有的项目有定额,有的却无定数,而且各州县的情况差别亦大。徭役是对百姓的沉重剥削,对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生产往往带来极大影响,甚至为服役而误农时,家庭破产、丢掉性命,“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率至倾产。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举”[16]

百姓纳夏税、秋粮之物,运往各仓廒,四川未设粮长制,初由里甲征收运输,推殷实富户为“总部”各丁一人,运输有攒运人夫。由于种种弊端革去攒运夫,令各户自行上纳。洪武年间,广安府等处“粮额太重,数年转运烦困……老弱不得其安”[17]。明代四川省存储国赋的粮仓有:建昌仓、小何仓、广备仓、长宁仓、坝底堡仓、扎州仓、德昌仓、建盐二打冲河仓、松潘仓、立来化仓、镇平仓、会川仓、冕山桥仓、安远仓、叠溪仓、泸州仓、永丰仓;成都府有广丰仓、广宁仓;广安州有丰济仓、雅州有广盈仓等等。另外还有邻省的仓廒。虽然规定有富民运远仓,穷民运近廒,但富民勾结官府人员作弊,往往富民就近,穷民差远,而且“以一户而遍走各仓”[18]。例如,洪雅县,田粮征收后,按起运、存留不同项目,分为九仓,纳户分为九处上缴,不仅往返费时,而且每处都要索取“秤头耗米”,苦了百姓。

表7-7 合州及属县田赋本色、折色运送仓库一览表

上表可见合州输送的仓库有13处,铜梁县8处,定远县5处。松潘仓称为边库,运输路程遥远而艰难。天顺元年(1457)永川县反映:“每粮一石,自家至边,其路途所费,有用银一二两者,有用三四两者,是以农民亦困,多至逃窜。”[19]合州及属县均要运送贵州的仓库,这更为艰难,不仅路程遥远负挽艰苦,而且还有生命危险。景泰元年(1450)四川民间普遍流传:“运粮赴贵州,遭遇苗贼抢虏。”[20]朝廷不得不命官视察,给予部分蠲免。解运一事即使政府拨一点“价脚银”也是微不足道的,百姓服这类力差役是十分沉重的。

还有一种临时差遣的杂役,如采伐和运送皇木。明代修建北京皇宫所用的木材,采集于川鄂湘黔滇接壤的原始森林中。四川的建昌、天全、雷波、马湖、屏山一带是采伐皇木的地区。明代永乐、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多次来川采伐皇木。仅万历年间有关四川采伐皇木一事,在《明神宗实录》万历十四、十五、十七、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五、三十七年中皆有记载。十四年(1586),“湖广,川、贵采办大木……至采木之役重,为三省之累”[21]。二十五年(1597),“四川采木,建昌去省城三千里,采运夫万险渡泸,触瘴死者积尸遍野”,其间贪吏假公济私,吏胥以滋干没,加重灾难[22]。万历二十八年(1600)工部给事中王德宽极力呼吁:“四川困苦之状,一曰大木,二曰大税,三曰大兵备。极悲伤,可为流涕。”[23]川民三大灾难,皇木之役居首。万历三十五年(1607)载:“采木自昔称难,在今尤甚,无论出产之远,运曳之劳,及杨酋兵戈之后,灾伤频年,不堪重役……府库之金钱填壑,百姓之肝脑涂地。”[24]地方志和私家著述也有记载:大木产于建昌、天全深山老林,深涧小径,或荒岭无路,挽运大木,“盈数百千人,终日不移寸”[25]。民夫遭受“寒暑饥渴,瘟疫瘴疠”,死者几半。明人王士性说:“上下三阪大涧深坑,根株既长,转动不易,遇坑坎处,必假他木搭鹰架,使与山平,然后可出,一木下山,常损数命”[26],“蜀民语曰:入山一千,出山五百”[27]。四川州县,一县出民夫约1000,工银约2万,全省人夫死亡近10万,工银支销约200万。有明一代开国至末期,采伐皇木一役始终为川省一大灾难。今屏山县中都乡老街小河北岸的神木山,盛产高大的楠木,原为茂密的森林所覆盖,为明代皇木采办之地。当地的神木山祠,留下碑记两块,碑基、明砖一堆。从残存的永乐四年(1406)和嘉靖四十五年(1566)的碑文推知当年这里皇木采办之盛。由于明清两代的大量采伐,现在这里早已经辟为农田,不复见高大楠木生存。于是,神木山祠基便成为明代采伐皇木的文物见证。

图7-1 《伐楠木运京记》(采自《四川历代碑刻》)

(三)土贡的征收

土贡,即“任土作贡”。天下各州县土特产,珍奇好玩者,朝廷所需者皆得征收运送。此为田赋丁役所谓“正供”之外的剥削,有的有定额,有的无定额,项目品种繁多。皇木,又称神木,即属土贡。四川的土贡有皇木、漆、茶、麻、蓝靛、桐油、川椒、蜜煎、中药材、川扇、羽毛、牛角、硃、蜡、禽鸟、皮毛、毡衫、马匹等等。四川盛产花椒,每年承办2000斤,由13个州县轮流运送。川扇享誉天下,原额每岁进贡11540把,嘉靖三十年(1551)增为21000把,万历年增为48000把。成都府每年贡天雄20对、附子50对、川乌30对、巴豆4斤、漏蓝20斤、仙茅21斤、补骨脂15斤等药材。荥经每年贡黄连500斤。仪陇县每年贡五倍子10斤,生漆2斤。各州县土贡名目繁多,征纳的具体情况也较为繁杂,且以合州及属县为例,作一深入了解。

图7-2 川扇

表7-8 合州及属县土贡示例表

由上表可见,土贡物品,有的交实物,有的折成他物或银钱,有的一部分折他物或银钱。有的地方曾经产过某物而后来没有了,但仍成为征收项目。土贡征收时,吏胥作弊与运费两项,使百姓受到沉重的盘剥。云阳县,每年纳210斤川椒,每斤价4分,总共银8两4钱,耗余和脚价银达24两,吏胥作弊,“坐定解户名色”,所索价高达64两[28]

成化五年(1469),仪陇县解送昨年生漆2斤、五倍子10斤,“间关道路阅四月,其费将十倍”[29]。值银约4钱的土贡,运费却花去4两银子和4个月时间。

茶是朝廷“茶马贸易”的重要之物,四川是产茶大省。茶的征收,洪武年间定例“每茶十株,官取其一,征茶二两”[30]宣德十年(1435)五月户部批准官地茶“依民地茶征之”[31]。“四川茶课,初一百万斤,后减为八十四万三千六十斤”。万历年间,“茶课本色十五万八千八百五十九斤零,存彼处衙门,听候使用;折色三十三万六千九百六十三斤,共征银四千七百二两八分,内三千一百五两五钱五分存本省赏番,实解陕西衙门易马银一千五百九十六两五钱三分”[32]弘治年间,成都府、邛州等州县、建昌等卫拖欠茶课300余万斤,按牙茶一斤,追银2分,叶茶一斤,追银1分,折银征收。以后折征、追征基本上据此约作上浮下调。

土贡自秦至明代皆有,最坑百姓。《文献通考·自叙》批评:“汉唐以来,任土作贡,无代无之……珍禽异兽,袤服异味,阴增民输,上下相蒙,谄谀创贡,而于百姓,则重困矣。”

(四)边疆民族地区贡赋征收政策(www.xing528.com)

明代四川省的东南、南、西南、西北边疆皆为少数民族聚居之地,有的后来被改土归流,有的仍然为宣慰司、按抚司、招讨司、卫所、所管辖治理。对于这些地区的赋役、土贡的征额和征收时间均较为宽松。

川南的播州地区(今属贵州遵义)的征赋政策。洪武七年(1374)三月中书省奏:“播州宣慰使司土地既入版图,即同王民,当收其贡赋……每岁纳粮草二千五百石以为军储。”明太祖赐示:“朕临天下,彼率先来归,所有田税随其所入,不必复为定额以征其赋。”[33]

川西、川西北是藏族羌族聚居区。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明太祖诏示松州卫指挥佥事耿忠曰:“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赏责其贡赋。闻其地多马,宜计其地多寡以出献。如三千户,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土赋。庶使其尊君亲上,奉朝廷之礼也。”[34]征贡不在多少,其目的在于明确与中央朝廷的统属关系。

耿忠回复朝廷说:“臣所辖松潘等处按抚司、各族长官司,宜以其户口之数,量其民力,岁令纳马,置驿,而藉其民充驿夫,以供徭役。”朝廷批准了这个报告。

羌族地区的情况更落后些。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茂州汶山县知县因考绩去京师,向朝廷奏报:“羌民二十八寨,言语不通,自开始至今,七年不听差役。”明太祖说:“蛮俗素与中国(汉族)异,岂可拘其徭役,能善抚之,久则自然服从。”明代对不叛乱的少数民族,均采取宽大怀柔的政策,并不十分计较赋役土贡的多少。

(五)赋税征收的变化

明代赋役制度在270余年间发生了较多变化,其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改革,在中国赋役史中,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地丁合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明代中期,政治腐败,土地兼并成风,农民逃亡,土地失额,赋役加重。在此大气候下,四川亦不能幸免。四川的军屯亦腐败,军屯田被卫所镇守占为私有;而此时的军士多为“一二人在营,其余老幼有五七人至二三十人者,各置田庄,散处他所,军民粮差,俱不应办”[35]。这所置田庄,原为民田,今隐没无税,国赋受损。松潘等处,军屯有的还“改军为民”,“屯田遂废,屯粮亦无可稽”[36]。屯田转为民田,民田增加,但无赋;兵转为民,却不当差服役。土地失额,赋税逋欠,种种社会弊端横生。虽然如此,但四川的土地兼并,就其程度而言,缓和得多,田土下降幅度低于全国平均下降幅度。弘治十五年(1502)田土107896顷,比洪武时下降4%;正德七年(1512)为105131顷,比洪武时下降6%,但四川下降率仍为较小。究其原因,主要与四川官田数目极微,豪强地主为数不多有关。由于土地兼并没有外省严重,田赋亩征额变化亦小。但是,徭役和土贡却相对沉重,百姓困苦,社会不安。为解决田粮缴纳运输,消除奸民揽纳欺民问题,成化初年,巡抚都御史汪浩将税粮洒派远近仓,“分令各户自行上纳,革去包揽人夫……上户派纳远粮,下户止于近粮”[37]。这一改革略减小民负担,但“以一户而遍走各仓,实为细碎”。正德八年(1513),四川右佥都御史马昊对松潘叠溪仓库的运粮办法作了改变,规定凡是小民者输银,是大户者输米。嘉靖十二年(1533),巡抚四川都御史范嵩会同贵州都御史刘士元,对部分州县边仓粮征收作了改革,“将重、叙二府原派贵州永宁仓粮每石折布二匹,共银三钱五分,解贵州布政司支给毕节、乌撒、赤水、永宁、普定等卫所,官民著为例”[38]。嘉靖二十五年(1546),巡抚都御史潘鉴准允:“各府、州、县今后起运夏秋税粮,不必佥点殷实以滋弊端;亦不必佥小民自运原仓以启繁琐……如一甲人户见年正办里甲,则用六甲人户收解钱粮;如二甲,则用七甲,周而复始,就于本甲下拣选。上户分解边仓,中上户分解起运腹里并禄粮,中次户坐分本州县存留,不许冒名顶替包揽。”[39]

运粮交仓是一个沉重负担,而徭役土贡更是扰民的灾难。对此问题,有识之士为了政权巩固、社会安定,也作了改革。最著名者,当推“一把连”征派之法。嘉靖十四年(1535)按察使刘璋建议“一把连”征派之法,将各项事宜通行议拟,成之为目:“一曰税粮,二曰岁支、均徭、里甲、课程、驿传、年例、杂役、杂用。”[40]此法简明易行,又杜绝豪势之家、里书等人趋避飞诡之奸,是总结前人改革利弊后的一个突破,“真能补旧议之偏,捄全蜀之弊也”[41]。“一把连”对赋役征收、解运进行了较为完善的改革,与明中期江南出现的“一串铃”、“一条鞭法”相呼应,成为万历年间“一条鞭法”推行的先声和基础。

“一条鞭法”改革,“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42]。此法将各项差役及杂税、土贡折色部分摊入土地,统一折成银两,按粮(田)丁的不同比例摊派,四六开或三七开;田赋大部分征收折色银。“化繁为简”,从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一条鞭法”正式推行之前,进行了土地清丈,万历六年(1578)公布了清丈结果,全国土地7013976.28顷,四川土地134827.67顷,四川占1.9%;全国夏麦秋米26638414石,四川1028545石,四川占3.86%;全国亩均征粮3.80升,四川亩均征7.63升,高于全国近两倍。

表7-9 明代“一条鞭法”施行前后田赋亩征税额比较表

“一条鞭法”改革,将里甲、丁役、土贡都统编折算,按一定比例将一部分摊入地亩征收,这些丁役与杂税,无地农民和手工业者以往都是要负担的,改革后因没有田土而因此减轻了负担。对于有田地者,虽然分担了一部分丁役税额,但因查出欺陷田土和开辟增加田土而平均数仍然较之于前有所减轻。由此可见,明代二百余年,四川的农业生产、对国家的供赋一直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一条鞭法”改革时的人口和田土数额、赋役征额及办法,成为后来清朝开国初较长一段时期赋役征收的依据。

万历年间,四川七府六州按新税法所征之粮,其中有5万石折银1.5万两,30249石折布60498匹。其粮分贮与运解:成都广丰仓,岁拨267890石,蜀王府10000石(内江、庆符、德阳、南川等府各100石,郡主500石,县主400石),松潘各堡95260石,威茂各堡77440石,叠溪并各堡22300余石,盐井、越嶲等卫所34050石。禄米加二分之一,叠溪、边米每担征银2两4钱,威、茂、建昌次之,松潘又次之。起运外省的:运贵州布政司22138石,其中9650石折布19300匹运去贵州永宁卫。运湖广施州卫4052石。四川征收的财赋供本省和京师需求之外,支援着如贵州等经济困穷地区,以及巩固着民族地区的政权秩序的稳定。

【注释】

[1]《元史》卷93《食货志》。

[2]《元史》卷93《食货志》。

[3]《元史》卷7《世祖纪》。

[4]《元史》卷134《朶儿赤传》。

[5]《元史》卷16《世祖纪》。

[6]《元史》卷94《食货志》。

[7]《明史》卷77《食货志》。

[8]《明史》卷78《食货志》。

[9]黄云汉编:《四川财政汇》第一集第175页,民国30年铅印本。

[10]正德《四川志》卷8。

[11]《明神宗实录》卷421。

[12]李蓁、李映发:《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第42页。

[13]《明史》卷77《食货志》。

[14]《明史》卷78《食货志》。

[15]《明史》卷78《食货志》。

[16]《明史》卷78《食货志》。

[17]《明太祖实录》卷203。

[18]万历《四川总志》卷21。

[19]《明英宗实录》卷281。

[20]《明英宗实录》卷187。

[21]《明神宗实录》卷122。

[22]《明神宗实录》卷313。

[23]《明神宗实录》卷421。

[24]《明神宗实录》卷436。

[25]嘉靖《洪雅县志》卷5。

[26]明王士性《广志绎》卷4。

[27]吕坤:《忧危疏》,《明经世文编》卷414。

[28]嘉靖《云阳县志》卷上。

[29]《明宪宗实录》卷201。

[30]《明太祖实录》卷72。

[31]《明英宗实录》卷5。

[32]万历《大明会典》卷37《课程六·茶课》。

[33]《明太祖实录》卷88。

[34]《明太祖实录》卷151。

[35]《明宣宗实录》卷81。

[36]民国《松潘县志》卷2《屯田》。

[37]万历《四川总志》(27卷本)卷21。

[38]万历《四川总志》(34卷本)卷19。

[39]万历《四川总志》(34卷本)卷19。

[40]万历《四川总志》(27卷本)卷21。

[41]万历《四川总志》(34卷本)卷19。

[42]《明史》卷78《食货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