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有元一代普遍推行土司制度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使之更加完备成型,最终成为封建王朝治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合适的制度。正如《明史·土司传》所说:“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调遣,而法始备矣……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90]
相对于元代,明代的土司制度无论在土官的设置、管理,以及贡赋的输纳、土兵的征调等方面,都有较为具体完备的规定。洪武初年,明王朝对于前来归附的“西南夷”酋领一般是采取“即用原官授之”的办法。例如以四川地区为例,从洪武四年(1371)马湖路总管安济遣子入贡开始,接着又有建昌、永宁、黎州等地的土官,以及天全、茂州等地的土官,也相继入贡。即便是原来归附了明玉珍的龙州土官薛氏,入贡内附后,也都得到了任用。这表明,明初处理土司问题的原则,是基本维持元朝末年的格局,即使是明玉珍时期设置的土官,也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过永乐以后,随着形势的变化,仍时有调整,能改流者,亦稍稍改设流官。所以土司的数目,因时而异。根据洪武二十七年(1394)的材料,四川境内有军民府六、安抚司一、宣抚司一、宣慰司三、招讨司三、长官司三十、卫一、府四、州十九、县三[91]。《明史·地理志》反映了明代中叶以后的情况,据统计,四川境内有宣慰司二、宣抚司一、安抚司六、招讨司一、长官司三十八;如果再加上《明史·四川土司传》所记朵甘、董卜韩胡、长河西鱼通宁远三个宣慰司和六个招讨司,土司总数即多达67个。此外,不属于今天四川的乌撒等军民府及其他地区,还有一批从土巡检到土知府的各级土官,在当年也隶属于四川布政司。这样,明代四川土司机构的规模和数量已大大超过元代。
土司的设置,从根本上讲,就是“以土官治土民”这一政策的制度化,它既要照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又不影响中央王朝的统一管理,更要有利于逐步把民族地区纳入郡县制的轨道。明朝在腹地设土官,在边远设土司,各有品级,但无官俸。土官如土知府、土知州等,在地方属布政司,在中央属吏部;土司如宣慰司、宣抚司等,在地方属都司,在中央属兵部。不过这种隶属关系的区分有时也并不十分严格。但是,明朝对土官的任用,却有严格的职衔等级规定。据统计,有明一代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文、武职土官的职称名称及其数量,有如下表:
表5-2 明代四川民族地区土司名称及数量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龚荫《中国土司制度》第58、61页改制。
在明代土司制下,土官职位的承袭可以不遵循立嫡立长的封建传统,“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92]。虽然是“从其俗”,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四川、云南各土司承袭,“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93]。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明朝对于土司职位承袭的范围已有明确的条文可以遵循,严格按照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子死母袭七种情况,依据先嫡后庶、先亲后疏的次序和原则,予以承袭。无论承袭者为谁,均须上报朝廷[94]。洪武初年,马湖路总管安济以病告,乞以子安仁代职,就属于父病(死)子继的情况。万历年间,石柱土司马千乘卒,其妻秦良玉以功封夫人,并承袭为石柱宣抚,就是属于夫死妻妾继袭的情况。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朝还规定了查核和作保措施,以明确“无争袭之人”。显然,较之于元代,明代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民族地区继承问题上的混乱无序状态。
在各地土司对中央王朝承担的义务方面,明代土司制度也比元朝有了更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是朝贡,土司向朝廷朝贡,表示臣属,这一行动不是单方面的,在土司入贡时,朝廷必须赐给厚赏,这是对土司的笼络和回报。为了使朝贡有条不紊,明朝对各地土司的贡期和贡使人数也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以长河西鱼通宁远安抚司为例,洪武时,“每年一贡,给与勘合,于四川比号,雅州入境,每贡止许五六十人,多不过一百人”。弘治以来,人数渐多,到嘉靖时规定“不许过一千人”。隆庆三年(1569),“定三年一贡,每贡一千人,内五百人全赏,五百人减赏;于全赏内起送八人赴京,余留边听赏”[95]。若不待朝觐之年擅自起贡者,其贡物礼部不予进收;但朝贡逾期,过限一月,即属违例,只给半赏。在四川土司所贡方物中,以马匹为大宗,洪武初年,月鲁帖木儿一次贡建昌马180匹,土官安氏遣使贡马99匹;而朝廷赏赐则以币钞、织金文绮、衣帽、鞾袜居多。马湖路土司一次来朝献马18匹,朝廷赏赐衣1袭、米20石、钞30锭。(www.xing528.com)
其次是缴纳赋税。明代土司地区纳赋已有一套完整的办法,其中邻近于汉族地区的,编户缴纳。据文献记载,马湖府嘉靖二十一年(1542)有2836户,三十一年(1552)有2820户,所纳赋税如下:夏税195石6斗2升6合,秋粮2614石2升2合1勺7抄,桑丝折米83石5斗3升,毡衫折纳米115石[96]。有赋额征收,如乌撒岁输粮2万石,毡衫1500领[97],永宁纳粮之外,还要“赋马”[98]。尽管这些税额较低,但赋税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征收赋税,实际上就标志着明王朝与土司之间的政治联系大大加强了。
图5-22 嘉靖《马湖府志》书影
最后是土兵的征调。元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即组织了大量的土兵,以维护其在当地的统治。虽然也征调土兵参与对内对外的战争,但无论就土兵的数量、征调范围、频繁程度而论,明代都是一个鼎盛阶段。以土家族为例,明代对土家族土兵征调的数量往往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甚至数万。例如,万历二十七年(1599),明廷为镇压播州土司杨应龙的反叛,出动了八路大军,每路有兵三万,其中“官兵三之,土司七之”[99]。以此计算,在24万总兵力中,有70%的兵力、约16万余人来自于土兵。土兵除了参与平定诸蛮叛乱之外,还被征调参加抗倭、援辽战争与镇压农民起义的活动。其中,尤以石柱土司最为突出。据《明史·秦良玉传》记载,石柱土司马千乘卒后,秦良玉袭职,她“驭下严峻,每行军发令,戎伍肃然,所部号白杆兵”。泰昌时,秦良玉出兵援辽;天启初,又参加平息奢崇明的叛乱;崇祯三年(1630),还“奉诏勤王”,被“召见平台”;此后又在川东一带对张献忠、罗汝才率领的农民军进行过堵截和征剿。在明代,势力强大的土司都拥有自己的军队,明朝统治者虽然对此也心存疑忌,但由于卫所官军的战斗素质不断下降,每有征伐,又不能不借助于土司,所以到了明代中期和后期,封建王朝利用土司兵助战的事例,就已经屡见不鲜了。
土司制的前提,是承认少数民族首领对其辖区拥有世袭的管辖权,然而这种各自独立的世袭权力又同高度集中的专制集权主义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在个别条件成熟的地方,明朝便会不失时机地将土官改为流官。例如马湖府,自洪武初安济归附以来,凡五传,到弘治时安鳌为知府。安鳌“残忍虐民,计口赋钱,岁入银万计,土民有妇,多淫之。用妖僧百足魇魅杀人。又令人杀平夷长官王大庆……为横二十年”。弘治八年(1495),明廷遣御使张鸾前往按治,安鳌有罪伏诛。于是,“遂改马湖府为流官知府”[100]。此外,鉴于川南都掌蛮的叛服不常,为消除心腹之患,明廷也不惜将其改土设流(详下节)。
图5-23 屏山县元明时代马湖府城遗址
不过,就总体而论,在明代彻底改变土司制的历史条件尚不成熟,所以除了个别地方改设流官外,其余大部分地区仍从现实的基础出发,采取另外的措施,以求得矛盾的逐步解决。例如,措施之一,广设卫所,并把部分土司置于卫所的统属之下,形成卫所与土司参设的格局。卫所大兴军屯,垦荒种地,这不仅有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能够从军事方面对土司起到遏制的作用。措施之二,土官与流官兼治。洪熙元年(1425),“改四川雅州学正何源为土官衙门吏目”[101],此即土下设流之例证。成化十二年(1476),乌撒知府向明王朝奏称:“同知刚正,抚字有方,蛮民信服,今九年秩满,乞再任三年,以慰群望。”[102]此即土流兼治获得成功之例证。这表明,明王朝在推行土流兼治的时候,就已经朝着改土归流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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