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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卫所制及羁縻卫所一览表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6明代四川行都指挥司所属卫所一览表资料来源:《明史》卷43《地理志》、卷90《兵制》。在明代文献中,卫所有“在内卫所”和“在外卫所”之别。图4-6嘉靖《洪雅县志》卷5《修城记》书影至于在明代四川辖境内隶属于军事系统羁縻卫所管辖的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建置,详见下表:表4-9明代四川羁縻卫所一览表资料来源:《明史》卷90《兵制》。

明代四川卫所制及羁縻卫所一览表

朱元璋立国之初,废除元朝将一切权力归于行省的统治办法,创立了彼此平行的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行政系统即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直隶布政司的州)—县(府属州);军事系统即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直隶都司的守御千户所)—千户所。明帝国的整个疆土即归属于两大系统管辖。而都察院及其派出的巡按御使—提刑按察司则对行政、军事两大系统进行监督。这样,行政、军事、监察三大系统均直接秉命于皇帝,这就是洪武年间定制的基本精神。在这样一种体制之下,作为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既是一种军事组织,同时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的疆土[38]

卫、所军是明代的正规军。卫的全称是卫指挥使司,长官为卫指挥使;所的全称为千户所,长官为正千户。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颁布的军卫法规定,5600人编为一卫,下辖5个千户所。每个千户为1120人,每个百户为112人。此外,在一些特殊地区还设有不属于卫指挥使司管辖的守御千户所。各地的卫、所,包括守御千户所,隶属于所在地区的都指挥使司。全国的都指挥使司统一由中央的大都督府节制。洪武十三年(1380),废大都督府,改设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和各地的都指挥使司。在今西部地区,先后设有陕西、四川、云南、贵州4个都指挥使司,此外,在陕西、四川还分别设有1个行都指挥使司。这4个都司和2个行都司皆属右军都督府管辖。都司是地方最高军事机构,与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合称三司。行都司是由都司中分设出来的,通常设于特别军事地区。都司和行都司的长官均为都指挥使。四川从洪武四年(1371)九月即开始在成都置卫。八年(1375)十月,改成都卫为四川都指挥使司,驻成都。二十七年(1394)九月又置四川行都指挥使驻建昌卫。

图4-5 明代的军队(故宫博物院藏)

隶属于都司和行都司的卫所,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差别甚大。在四川,卫所的设立,是从明军入川攻灭大夏开始的,当时李文忠在成都,傅友德保宁,汤和在重庆,“各遣人招辑番汉人民及明氏溃亡士卒来归者,因籍其壮丁,置各卫以分隶之”[39]。但不同地区设置有先后。如洪武四年(1371)置保宁卫、雅州卫、青州守御千户所,六年(1373)置重庆卫,十年(1377)置叙南卫,十一年(1378)置宁川卫(今成都市),等等。四川都指挥使司和四川行都指挥司所辖卫所情况详见下表:

表4-5 明代四川都指挥使司所属卫所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明史》卷43《地理志》、卷90《兵制》。

表4-6 明代四川行都指挥司所属卫所一览表

资料来源:《明史》卷43《地理志》、卷90《兵制》。

在明代文献中,卫所有“在内卫所”和“在外卫所”之别。在内卫所是指在京(南京、北京)的卫所;在外卫所统指各省的卫所。在外卫所又可分为沿边卫所、沿海卫所和内地卫所三种类型[40]。四川的卫所的性质属于在外卫所,类型则以沿边卫所和内地卫所居多。

所谓沿边卫所指的是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这些构成大约半个明帝国疆域的地方,在明代(特别是明初)一般不设行政机构,而由都司(行都司)及其下属的卫所管理。这种不设行政机构地方的卫所,又称为实土卫所。也就是说,实土卫所设置于没有州县的地区,兼管军、民政务,四川行都司和陕西行都司所管辖的卫所,几乎多是实土卫所。例如,四川行都司所辖的建昌等五卫、礼州等八千户所所在之地,以及四川都司所辖的宁川、茂州、松潘等卫,以及威州、大渡河、叠溪、建武、小河等千户所所在之地,由于没有州县设置,这些卫所所辖的土地、人口,就不属于行政系统,而属于军事系统的四川都司和行都司。

以下是《大明一统志》和《明史·地理志》所载四川都司所管理的实土卫所情况:

表4-7 四川都司实土卫所一览表

由此表可见,四川都司所管的卫所数量很少,总共只有12卫11所[41],因此可以说其所管的实土卫所是很小的构成部分。至于上文中《大明一统志》与《明史·地理志》记载上的出入,则主要是由于机构建置变动时间的差异造成的[42]

以下是《大明一统志》和《明史·地理志》所载四川行都司管辖的实土所的情况:

表4-8 四川行都司实土所一览表

续表

注:(1)建昌卫洪武十五年(1382)一月属云南,十月改属四川;
(2)盐井卫洪武十五年属(1382)云南,二十六年(1393)属四川。

所谓内地卫所,是指设于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度较高的州县中的卫所,它们辖地比较小而且分散,卫所治地(即衙门)往往与府、州、县治同城。例如,四川都司所辖的成都、重庆、利州、保宁、叙州、泸州等卫,就属于这种类型的卫。内地卫所辖地独立存在于行政系统之外,其所辖土地、人口与相关事务则属于军事系统的四川都司而与行政系统并列。因此,明人撰文说:“国朝著令:郡县有卫有所,始有城。盖要害必屯兵,屯兵必设备,备无逾城也,故有城以为之备。余虽大郡县,弗城焉。”[43]这表明,在四川有的郡县,既设有县,又设有卫所。内地卫所一般设置军事要冲之地,在这些地方,县、所各有治所。由于军卫乃独立系统,修筑城垣又属于防务措施,既与州县无关,当然成为体现卫所军事功能的一种权力象征。

除了以上卫所外,还有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卫所——羁縻卫所。这些卫所一般由当地部族首领担任卫所长官,世袭其职。例如,在藏族地区,先后设有羁縻性质的乌思藏都指挥使司、朵甘都指挥使司和俺不罗、牛儿宗寨、领司奔3个行都司,其中乌思藏都司辖有11个宣慰司、1个招讨司、10个宣抚司、19个安抚司以及173个长官司,朵甘都指挥使司辖有3个宣慰司、6个招讨司、4个万户府、17个千户所。今四川甘孜州的一些地方,就设有这种类型的卫所。

图4-6 嘉靖《洪雅县志》卷5《修城记》书影

至于在明代四川辖境内隶属于军事系统羁縻卫所管辖的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建置,详见下表:

表4-9 明代四川羁縻卫所一览表

资料来源:《明史》卷90《兵制》。

由于明代四川卫所具有明显的军事防御性质,因此,在分布上,除拱卫成都、重庆等重镇卫所外,其余卫所多分布于长江流域、西北、西南、东南等少数民族交错地区。此外,明代还在与湖广、贵州都司接壤的沿边之地设立了一些跨界的卫所,这些卫所有的地方在初期属四川布政司,后期归湖广或贵州。如初属四川的瞿塘卫后改隶湖广,永宁卫后改隶贵州,施州卫后改隶湖广,乌撒卫后改隶贵州等等,情况较为复杂,均不在此论述范围之内。

明代卫所制的一大特点是“以屯养军”。卫所官兵皆要屯田耕种,以便解决军粮的供应问题。随着大规模军屯的推行,明成祖永乐年间,开始出现营兵,即从卫所中抽调精锐官兵,另立兵营,随团操练,专事镇戍,老弱及余丁等留在屯戍地,从事屯田,为营兵提供衣粮。明宣宗以后,营兵制逐渐在边关和各省推行,由此形成明代的镇戍制度。其中总镇一方的叫做镇守,长官称为总兵官,少数地区由副总兵官担任长官;协助总兵官镇守一方的叫做协守,长官称为副总兵;单独镇守一路的叫做分守,通常由参将担任长官;独守一堡一城的叫做守备,主将或为游击将军,或为守备。

由于卫所官兵皆有家室,而且守田执业,故屯军皆具有“亦兵亦农”的特点。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朱元璋下令建昌卫附近田土:“先尽军人,次与小旗、总旗、百户、千户、指挥,屯种自给。其新立苏州、柏兴、会川、涪州等卫,一体摽拨。”[44]按照通常情况,内地卫所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边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但也有四六分者,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奏准:“成都六卫,西蜀重镇,其军士宜以十之六屯田,余皆守城”[45],便是一例。

明代卫所军士的来源,主要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种途径。从征是指建国过程中诸将率领的士兵,归附是指投降的元军及割据政权的士兵,谪发是指判处充军的罪犯,垛集是从民户中签发的士兵。

关于因从征而最终落籍四川的这部分移民,可以称之为军事移徙。有明一代,较大规模的有六次:洪武四年(1371)平蜀,洪武十一年(1378)攻取松潘三卫,洪武十四年(1381)平云南、平建昌卫,万历二年(1574)平“都掌蛮”,万历二十七年(1599)平播州,天启三年(1623)平永宁土司。这类移民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洪武四年)的移民来自陕西、湖广、河南等省,分布范围大致在四川盆地及川江流域;第二阶段(洪武十四年前后)的移民主要来自于云南、安徽、陕西等省,分布范围大致在安宁河流域及川、滇、黔三省交界地区;第三阶段(主要是在明中后期)的移民特征是从四川的经济中心向边缘地区[46]

所有军士的家庭皆编为军户,世代为兵。朝廷对军户控制甚严,除非官至兵部尚书,否则不得更改军籍。在这种军籍制下,卫军之家,一人为兵,兵之子弟,称为余丁,以供补充。卫官之家,一人为官,官之子弟,称为舍人,以供替袭。卫所长官基本上是世官,但子孙袭职必须遵循立嫡立长的原则。例如,洪武三十年(1397),因田大成之乱,设置利州卫,第一代指挥使为杨锦,锦死,即由其子杨雄袭职,此后直到崇祯末杨大烈与李自成农民军相遇、兵败身亡为止,两百年间,均由杨家世代充任指挥使职务[47]。可见,卫军要改变军籍是非常困难的。

世兵制度的施行,保证了卫所有稳定的兵源。但是明代军士地位低下,军户也备受歧视,加之差役繁重、当军劳苦等诸多原因,导致军士不断逃亡。为此,从洪武年间开始,朝廷就采取了大规模捕军、清军措施,并制定了严格的勾军法令,不仅清理军籍,追捕逃兵,而且还强行勾取军士的家属或族人替补充军。然而清军、勾军未能阻止军士的逃亡。明英宗正统年间,据兵部尚书王琼估计,卫所军士的逃亡人数,已占原额的十之八九。在这种情况下,明廷逐渐开始进行募兵。这样,卫所就军事职能而言,自明中期起就已严重削弱,通过招募和选拔建立起来的募兵制逐渐成为明朝的主要军事支柱。与此相适应,从都司、卫、所辖地内划出一部分设立州县,便成为明中期以后的一种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划出部分设立州县的辖地,便由军事系统转归于行政系统,而成为布政使司下的一种地理单位。

【注释】

[1]《元史》卷16《世祖纪》。

[2]《宋本方舆胜览》、《大元混一方舆胜览》。

[3]龚煦春:《四川郡县志》卷10。(www.xing528.com)

[4]《元史》卷10《世祖纪》。

[5]《永乐大典》卷19423《站》字韵。

[6]《元史》卷91《百官志》。

[7]《元史》卷60《地理志》。

[8]《元一统志》(辑本)卷5,中华书局1966年版。

[9]《明太祖实录》卷112、卷134。

[10]各县设置年代据《万历会典》卷16。《万历会典》所记与《明史·地理志》颇有出入,但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28基本相同,可证《明史》之误。

[11]参见李宗放:《明代四川建昌地区的行政和军事建置及变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0期。

[12]《元史》卷91《百官志》。

[13]参见王頲:《行省制度浅谈》,《文史知识》1985年第3期。

[14]《元史》卷99《兵志》。

[15]《元史》卷91《百官志》。

[16]吴廷燮:《元行省丞相平章政事年表》,《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重印本。按该年表未计廉希宪,今予补正。文中的“察罕布哈”别译作“察罕不花”。

[17]《元史》卷207《孛罗帖木儿传》。

[18]《元史》卷41《百官志》。

[19]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20]《元史》卷8《世祖纪》。

[21]参见萧启庆:《元代的镇戍制度》,《元代史新探》,(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

[22]《元典章》卷9《官制·军官》。

[23]《成都万户府记》,未见文献记载,残碑现藏四川省博物馆,所引碑文据原四川省志编委会《文物志·元代铭刻》(抄件)。

[24]《元史》卷131《速哥传》。

[25]《元史》卷10《世祖纪》。

[26]《元史》卷99《兵志》。

[27]参见杨志玖:《探马赤军问题三探》,《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8]《元史》卷149《刘黑马传》。

[29]参见陈世松:《茂汶较场坝点将台元将题刻》,《历史知识》1984年第4期。

[30]《元史》卷99《兵志》。

[31]赵翼:《廿二史劄记》卷29《元史附传有得失》。

[32]《元史》卷99《兵志》。

[33]该印现藏于四川省博物馆和苍溪县文化馆。

[34]参见陈世松:《释元代万州驻军奥鲁之印》,《四川文物》1986年第3期。

[35]民国翻印《蓬安旧志》卷15《艺文篇》。

[36]《元史》卷99《兵志》。

[37]《元史》卷13《世祖纪》。

[38]参见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39]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42。

[40]参见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41]万历《大明会典》卷124《兵部》。

[42]据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182页考证,由于黎州长官司在万历二十四年(1596)降为千户所,因此在《大明一统志》里没有记载;小河所可能先是虚土卫所,后来才变成实土卫所的,所以在《大明一统志》里没有记载。

[43]张讳鹏:《修城记》,见嘉靖《洪雅县志》卷5。

[44]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4。

[45]《明太祖实录》卷216。

[46]参见黄友良:《明代四川移民史论》,《四川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47]民国《广元县志》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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