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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史第五卷:二、三司制的调整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取消平章政事及左、右丞等官职的设置;将地方行政机构最高长官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级别则由元朝的从二品定为正三品,地方行政机构的副官左、右参政定为从三品。但由于不设省级地方行政长官,并分散了其职权,造成了三司之间的互相牵制,显然,这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另外,由于三司地位平等,在三司不能协调的情况下,有陷入机能不全的危险。

四川通史第五卷:二、三司制的调整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明王朝建立初期,沿袭元朝的办法,行中书省仍是地方上的最高行政机构。按照元朝制度,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中书省设什么官,行中书省就有什么官。这样,行中书省就把一省的军、政、财权集于一身,地位高,职权重,容易形成外重内轻、枝强干弱的局面。尤其是元末,烽烟四起,群雄割据,地方拥兵自重,乃至割据一方,造成尾大不掉,中央指挥失控,最终导致元朝灭亡。朱元璋认为这是元朝的一大弊政,因此当他成为大明皇帝后,自然不能容忍行中书省控制地方一切权力的局面再继续下去。

洪武九年(1376)六月,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明王朝对地方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下令废除行中书省,把包括四川在内的全国12个行省均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同时取消平章政事及左、右丞等官职的设置;将地方行政机构最高长官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级别则由元朝的从二品定为正三品,地方行政机构的副官左、右参政定为从三品。由于布政司所管辖的地区范围和原来的行省差不多,加之行中书省的称呼已经成为习惯,所以一般仍把这一区域内的行政机构称之为“省”或“行省”。

与元代行省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明代的省级行政机构承宣布政使司的权力大大缩小了,只限于执掌民事、财政。与民事相并列的军事、刑狱之事,则另设都指挥司,置都指挥使,设提刑按察司,置提刑按察使掌管。这样,在一省之中,就有布政司、按察司和都指挥司三个互不统率、各自直接归属于中央的部门来分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司法、军事等事务,俗称“三司”。原先由行中书省管辖的事务被分割为三个板块,互相牵制,遇有重要事务,需经三司会议,上报中央的部院,然后遵照中央旨意处理。

明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的长官为左、右布政使,副职有左、右参政和左、右参议。布政使掌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或分管省内的粮储、屯田、驿传、水利等事务。

布政司的办事机构,大体可分为职能部门和文秘办公部门。职能部门包括主管盐政的都转盐运使司、负责刑名的理问所、掌管监狱的司狱司、管理官府手工工场的杂造局、负责制造兵器的军器局、职掌钞钱之事的宝泉局、承担纺织品生产的织染局等等。以上这些职能部门统称杂职衙门,其设置各省不尽相同,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四川、云南等省还设有盐课提举司,陕西、四川、云南等省设有茶马司。布政司的文秘办公部门主要有经历司、照磨所,分别负责收发文移和检校、勘验文卷。

与此同时,朱元璋还把元朝行省之下的路、府、州、县的三级管理制度改为两级,第一级是府、直隶州,第二级是县,这一变革使政令的传达更加便捷。

府的长官为知府,副职有同知、通判和推官。知府掌管一府的行政,同知、通判协助知府管理具体事务,推官掌管刑名并协助知府考核官吏。府属职能部门较多,其中有管理人犯的司狱司,负责缉捕盗贼、盘查奸伪的巡检司,掌管税收的税课司,管理官府手工工场的织染杂造局,查验商人所持茶、盐引票的批验所,主管金属冶炼工场的铁冶所,以及管理儒学、驿传、运输、仓储、灌溉等事务的机构。此外,还设有管理医疗宗教等事务的职官。府的文秘办公部门,仍然称为经历司、照磨所。(www.xing528.com)

直隶州是直属布政司管辖的行政建置,地位与府相同,只是级别较低。州的长官为知州,副职有同知、判官。知州掌管一州的政务,同知、判官协助知州分管州务。州属职能部门的设置基本上与府属职能部门相同,文秘办公人员有吏目。依据《大明会典》的记载,在正德六年(1511)到万历十年(1582)之间,全国10个省中共有37个直隶州,其中四川省就有6个:潼川、嘉定、眉州、泸州、雅州、邛州[19],占16.2%。

府、州以下的行政建置为县,长官为知县,副职有县丞、主簿,文秘办公人员为典史。知县掌一县之政,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掌文移出入。

三司制的设置使地方机构职能趋向专一化,每一司专管特定的工作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行政效率。但由于不设省级地方行政长官,并分散了其职权,造成了三司之间的互相牵制,显然,这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另外,由于三司地位平等,在三司不能协调的情况下,有陷入机能不全的危险。为了克服这一弊病,明代中叶以后,开始出现了设置“督抚”的现象。为了处理地方重大事务,朝廷经常派遣中央官员到各地,以总督、巡抚、提督、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号,节制三司,总领一省、数省或一个地区的军民大政,通常将他们称为督抚。

明朝中央政府向西部地区派遣巡抚,始于明宣宗宣德初年,派尚书侍郎巡抚陕西地方。宣德十年(1435),又派侍郎巡抚甘肃等处。明英宗正统年间,先后设有陕西巡抚、宁夏巡抚、甘肃巡抚、延绥巡抚、松潘巡抚、贵州巡抚和云南巡抚。明代宗景泰元年(1450),由于四川筠连、珙县少数民族起事,特遣都御使李匡巡抚四川,进行镇压,是明代四川设置四川巡抚的最早记录。早期的巡抚均属临时差遣,事毕回京述职。明世宗嘉靖十一年(1532),都察院规定,巡抚的职掌为编审徭役,科派粮料,处理钱粮出入、驿传事务、学校廪禄,区处城池堡隘,督调兵马,实际上掌管了地方的主要军政大权。

除巡抚之外,明廷还在西部地区设置总督。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征讨云南麓川土司思任发,由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正统十四年(1449),为镇压苗民起义而设贵州总督;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设置陕西三边总督,负责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军务;明宪宗成化三年(1467),设四川贵州总督;明武宗正德五年(1510),设四川陕西总督;明世宗嘉靖二十七年(1548),设湖广贵州四川总督;嘉靖二十七年(1548),设四川贵州云南总督;明神宗万历二十二年(1594),设四川贵州总督;明熹宗天启元年(1621),设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五省总督,后兼贵州巡抚。但明代的督抚始终是差职,直到清代,它才被正式确定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此外,明代制度规定,按察司将所管辖的府州县分为若干道,定期派出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处理刑名、钱粮等不法之事,称之为巡道,巡察任务由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副臣承担。早在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置全国按察分司为41道,属于四川者有三道:川东道,治重庆;川西道,治成都;黔南道,治云南大理。嘉靖后,始定为川西、川北、上川东、下川东和上川南、下川南各道。各省辖区内所设置的这些道,仅仅是巡道,属于监察区,而不是一级政区。道正式作为地方一级政区,是清代的事情,但却是滥觞于元、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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