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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前期政治清明,明中期政治腐败,四川通史第五卷:吏治扫描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化、弘治两朝,地方官仍旧比较注意“抚循休息”。这些现象正是朱元璋采取严惩贪官污吏、澄清吏治等措施的具体体现。所以明代前期洪武、永乐、宣德之际,是明代政治最清明的时期;政局亦日趋稳定,社会经济也得到了发展,世称“承平”。明中期后,宦官专政日益严重,政治愈益腐败。而且,所谓矜疑,并非死罪的全部,这又说明,四川重大刑事案件的数量还超过了上表显示的数字。办事人员即六房书吏。

明代前期政治清明,明中期政治腐败,四川通史第五卷:吏治扫描

四川地处西南一隅,远离当时的政治漩涡中心,明王朝统治集团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及其相关的政治历史事件,不可能都对四川地区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另一方面,四川的社会政治状况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国内政治变化的总趋势。

明王朝是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在元末农民起义中起家,并推翻了元朝的统治而建立起来的又一个封建王朝。他在位31年,为了达到长治久安的政治目的,在因革元朝统治制度的基础之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政治、经济措施,使秦始皇以来的封建专制主义集权政治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正因为朱元璋出身农民,来自民间,因此,他也深知农民的疾苦,了解社会的弊端及其对封建政权的危害。因而在他即位之初就推行“各安其生”的政策,严惩贪污,澄清吏治,被治罪的各级官吏多至数万人,长期以来官场之积弊多少得到了抑制,官场作风也为之一变,总的来看,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作用是积极的。

图3-5 今日遗存的三台县古城墙及东南城门

据统计,《明史·循吏传》有目及附见者共约120人,“宣德以前六十余年间得百人以上,正统至嘉靖百三十余年间得十余人,隆、万五十余年间仅两人,天、崇两朝则无一人”[17]。四川也不例外

图3-6 今日遗存的洪武龙州城通远门

洪武时,定远(今武胜县)知县高斗南与岳池知县王佐因故被逮,“其耆民奔走阙下,具列善政以闻。太祖嘉之,赐袭衣宝钞遣还,并赐耆民道路费”[18]。永乐时,胡寿安知新繁,“尝自种蔬一圃,以供日用,人呼为菜知县。及满秩去,囊箧罄然,惟书籍布衣而已”[19]。成化、弘治两朝,地方官仍旧比较注意“抚循休息”。成都知府鲁永清,“决讼如流,门外架屋如椽,锅灶皆备,讼者至,寓居之,一见即决,未尝再炊,有鲁不解担之谣”[20]。田铎知蓬州,“州东南有江洲八十二顷,为豪右所据,铎悉以还民。建大小二十四桥,又凿三溪山以便行者”[21]。这些现象正是朱元璋采取严惩贪官污吏、澄清吏治等措施的具体体现。所以明代前期洪武、永乐、宣德之际,是明代政治最清明的时期;政局亦日趋稳定,社会经济也得到了发展,世称“承平”。

明中期后,宦官专政日益严重,政治愈益腐败。正德年间,由于明武宗的荒嬉,朝政益加腐败。在他即位之初,就倚重内宦刘瑾,从而招致了宗室安化王起事。刘瑾伏诛以后,武宗则更加荒淫无度,上行下效,官员勒索不已,中饱私囊,民间则负担繁重,各地农民先后起义反抗。四川保宁(今阆中)人刘烈于正德三年(1508)就率众起义,河北、江西等地亦发生数起农民起义。嘉靖后,“阁权始重”,但官场亦多腐败,“嘉、隆以后,资格既重甲科,县令多以廉卓被征,梯取台省,而龚、黄之治,或未之觏焉”[22]。万历三十四年(1606),四川巡抚乔璧星奏称,“蜀中州县正官,率多科贡”,盖因“起家甲榜者,视善地为固有”,于是“穷陬僻壤”的地方长官就只好由“科贡”充任了[23]。直到崇祯十一年(1638),还有记载指出:“蜀道险阻,宦者裹足,州县不啻百余,而甲科落落辰星。”当然,甲科不一定都是人才,但在讲究资格这种风气的支配下,某些办事干练的基层官员在谋求升迁的时候,往往对边远省区不屑一顾;惟其如此,所以四川州县官员出缺,也往往无人递补,只好暂时委员代理,良莠不分,夤缘为奸,而“民生脂膏”,就“大半耗竭于署印之手”了[24]。(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比较正直的官吏,又形格势禁,难有作为。隆庆时,严清巡抚四川,因其“久宦川中”,深知其弊,故而“痛绝强宗悍吏”,便遭到反对派的造谣中伤,终于“解官听调”。四川内江人、时为大学士的赵贞吉为其上疏辩护,指出:“臣蜀人,深知(严)清约己爱人,省事任怨,今蜀地荒民流,方倚清如父母,奈何弃之?任事臣欲为国家利小民,必得罪豪右,论者不察,动以深文求之。顷海瑞既去,若清复罢,是任事之臣皆不免弹击,惟全躯保位为得计矣。”[25]这就一语道破了明代政治状况不断恶化的症结所在。

与此同时,四川不少州县官员也大讲排场,“登堂则盛供张,入室则侈器用”[26],所需皆无偿取于民间,而且各地都有“故事”和“陋规”。嘉靖时,苍溪“有蚕桑之利,岁献令若干,曰样丝”[27]。安居(今铜梁境)“司粮务者岁有例金”,里甲年年“循例以献”[28]。沉重的剥削和经常性的水旱天灾,驱使农民流亡道路,“朝廷虽屡发帑银,有司但以补充额赋,不佐百姓之急”[29]。流民无计谋生,被迫铤而走险。依照明代的司法程序,各省死罪重犯均呈送中央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录,其中有可矜疑者,另行奏请定夺。《明世宗实录》保留了嘉靖朝法司奏报矜疑案件的部分数字,试列表如下:

表3-4 嘉靖朝法司奏报矜疑案件统计表

资料来源:《明世宗实录》卷392、467、516、541。嘉靖三十七年(1558)云南数字,包括贵州在内。

图3-7 明代定远县署示意图(根据万历《合州志》绘制)

矜疑案件的数量长期居于全国之首,证实了正统年间官方报告中“情实可悯”的说法,毫无疑问,这是刑狱太滥的反映。而且,所谓矜疑,并非死罪的全部,这又说明,四川重大刑事案件的数量还超过了上表显示的数字。刑案的增多,实际上意味着官民关系的紧张和社会冲突的加剧,这是明代四川政治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州县政权的办事机构一般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人员即六房书吏。他们介于官民之间,是一股特殊的政治势力。这些书吏凭借经办具体事务的机会,把持官府,包揽词讼,而且鱼肉乡里,欺压善良,成为一大社会灾难。万历十年(1582),重庆巴县丈量田土,当时该县分为上四乡与下四乡,上乡人瞿旦,“为佐史,给事县廷中”,公然串通其他书吏,大肆飞洒税粮,下乡虚田竟多达1128顷。事后,下乡民众上告,复查时,瞿旦纠合数百人,“各执纸旗,大书激变,并至府门鼓噪”[30]。又如明末,四川州县奉命削减书吏工食,以充辽饷,而书吏同样凭借手中的权力,在催征钱粮时擅自私扣。他们“或甲也而扣乙之粮,又扣丙之条,又扣本身之应输者,恣意影射侵渔,计所干没,反倍于东事未起之前”[31]。有的地区,私扣还进一步发展成了公开的勒索,从而导致了崇祯末年大规模的川中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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