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理念是上位层面对社会责任感培养的认识与把握的话,那么原则则是中间层面对理念的细化与分解。好的指导原则是可以转化为实践策略的。对责任而言,正如英国的米尔恩经过论证后发现,责任原则具有超越各民族文化的普遍性价值。这种普遍性实际上是人性的体现。要在现实中更好地体现这种普遍性,我们认为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需要坚持下列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整体性原则。首先,从社会责任感的生成机制而言,它受到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的综合影响,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我们不能只看到外在的一面而忽略内在的因素,不能顾此失彼;其次,从社会责任感的发生而言,它是个体与自我、与家庭、与他人、与集体、与国家和与全人类不断展开的过程,我们不能只看到其中的一层而忽略其他层,也不能忽略层与层之间的相互关联,它们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再次,从社会责任感的实现而言,它在其中充当了发动、牵引的作用,没有它的中介作用,“知情意行”难以统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志,导之以行;最后,从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而言,它是一个整体的过程,需要教育的整体设计,在教育目标、内容、方法、路径、课堂、教学、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一以贯之,不能像过去一样,只注重课堂教学的理论灌输,而忽略实践活动的践行,这需要学校将其纳入整体的教育规划与设计,使之发挥整体性的效果。
第二,主体性原则。人的主体性,不是源于对世界认识的能力,而是要更加关注人对自己的认识、反思与改造能力。从生活实践的角度看,人不是由某种先验的抽象本质所规定的存在,人其实就是他的现实生活。人是由他的存在方式规定的。实践是人本源性的存在方式。创造性、超越性、关系性是实践的固有本性。人是自己在实践中“做成”的而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只有在整体生命投入中去建构、重构他的生活,才能获得生活乃至生命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就是一种主体选择的结果。所谓可能生活,就是有可能建构起来的生活。生活不是天生自成的,每个人的生活都是通过自己的实践建构起来的。这种建构是在关系中存在的,人并非独立自成的,只有在生活中才是一个现实的人,一个实实在在的人。生活不是独立自成的,也绝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生活中的人必定要与其他人,以及万事万物发生联系,从而产生互动的人、关系中存在的人。因此,人的存在就是共在、共生。这种共在性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各具特点的、独特的、创造性的个体存在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融合。对于大学生而言,需要在各种关系的“联结—回应”中不断建构自己的责任经验,提升自己的责任能力。大学,要将学生视为具有主体性的人,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文化建构乃至社会服务等领域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在实践中练就自己的社会责任感的敏感性与韧性。(www.xing528.com)
第三,责权对等原则。中国传统伦理文化虽不缺对责任的要求,但它缺少的正是自主、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人尊严等观念。权利,是伴随着近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不断发展而对人的需求的一种尊重。传统社会中,人是具有依附性的,自由十分缺乏,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经过几个世纪的奋斗,加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人慢慢地不再处于依附状态,而开始寻求人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等的权利。权利与责任对等是现代公民道德的核心与灵魂,任何道德的正义性都建基于对于个人权利的确认和尊重。对于大学生而言,学校教育不能漠视学生的个性需求,不能不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要通过有效的活动设计、课题研究、服务实践活动和内部管理机制等发挥学生应有的权利,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和层面上实现学生自治。我们的大学教师也需要有责权对等的原则,体现在与学生的交往细节中要尊重学生的发展需求,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这其实也是对教师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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