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主要根据,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即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比较1956年同1952年这两年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知,国营经济由19.1%上升到32.2%,合作社经济由1.5%上升到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到7.3%,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资本主义经济由6.9%下降到接近于零。[6]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占国民收入的92.9%,这个经济构成显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得到确立。
判断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伟大胜利的主要根据,除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在于生产关系的变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1952年之前的数千年中国文明的历史进程中,私有制是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现实基础,人们的思想、行为、心理和作为现实存在的社会风俗、社会传统都以私有制为社会前提。在中国消灭私有制,就是完全彻底颠覆以私有制为现实基础的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从而要求人们与默认并且维护私有制的思想、行为、心理、社会风俗和社会传统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是以往的改朝换代不可比拟的社会变革——以往的改朝换代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运动。如果说私有制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那么消灭私有制就是逆天之举。以往的改朝换代几乎都出现过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的民生灾难,在这个意义上逆天性地消灭私有制也摆脱不了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的民生灾难。事实却是,消灭私有制并且建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没有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的民生灾难,反而促进了社会团结、经济发展的民生改善。这个胜利之伟大是前所未有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工农业总产值与上年相比,1953年增长14.4%,1954年增长9.5%,1955年增长6.6%,1956年增长16.5%。按平均值计算,1953~1957年的‘一五’计划期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0.9%,其中,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8%,超过‘一五’计划规定的14.7%;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4.5%,略高于‘一五’计划规定的4.3%。总的来看,有计划的工业建设进展顺利,经济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重要经济部门的比例关系比较协调;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1956年,全国居民的消费水平比1952年提高了21.3%,其中,农民提高了14.6%,非农业居民提高了28.6%。”[7]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促进了工业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而且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还由此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在中国大陆的社会权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之时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在经济基础层面是非社会主义因素(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占主导,在上层建筑层面是社会主义因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占主导。非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的经济基础不利于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的上层建筑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否定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的上层建筑就是否定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一体两翼”的逻辑构成中工业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工业化建设的目的之一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这是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就已经明确了的。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这是毋庸置疑、毫无疑问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直接结果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经济基础层面的主导地位,从而实现了社会主义因素在整个社会形态中的主导地位,由此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巩固起人民民主政权。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以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建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体系。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态势,1956年9月中共八大确认:“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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