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农业的恢复看作整个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农民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初步发展,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首先是农村各阶层的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广大农民在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后,努力发展生产,经济地位普遍有所上升,很大一部分原来的贫农、雇农上升为新中农。这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的情况是,农村阶层中新的分化现象开始出现。一部分富裕农民靠着资金、农具、劳力等方面的优势,经济地位上升很快,其中少数人通过雇工或放高利贷发展为新富农;一部分农民由于生产和生活困难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得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出卖土地,靠当雇工和租种土地维持生活。有的由原贫农上升为新中农后,又因生活下降而返贫。如果对农村中出现的分化现象放任自流,将又导致农村的两极分化,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农村“土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了党中央的重视。总的看来,我国农民在摆脱了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后,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积极性,他们用辛勤的劳动开辟了崭新的生活,使长期停滞的农村经济开始活跃起来,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但从另一方面看,“土改”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增长,实际上具有很强的战后复苏性质。中国农业就其基本形态来说,是分散的、个体的、落后的,广大农村仍使用传统的手工工具,靠人畜耕种,靠天吃饭,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产品商品率也很低,不能向城市和国家工业化供应更多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根据这些情况,共产党十分重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的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以避免产生新的两极分化,并进一步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就在根据地、解放区领导翻身农民建立和发展了各种劳动互助组织,积累了一些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从老解放区农村经济恢复中生长起来的各种互助合作组织,很快在“土改”完成后的新解放区得到推广。这些生产的、供销的、信用的互助合作组织,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引导农业互助组织走向较高级形式,1951年9月20~30日,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https://www.xing528.com)
《决议(草案)》指出,根据已有的经验,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季节性的互助组,第二种是常年互助组,第三种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央要求,根据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必要性,各地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应采取不同的步骤:在全国各地,特别是新解放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有领导地、大量地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逐步推广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并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外,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后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决议(草案)》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引导个体农民沿着互助合作的道路前进。根据《决议(草案)》,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这表明,农业方面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工作已经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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