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在约占全国面积1/3的老解放区已建立了人民政权。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新解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权也逐步建立起来。由于当时尚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生采取了逐步过渡的办法:第一步,在新解放地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从上至下委任人员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接管原国民党政府的一切公共机关、产业和物资,镇压反革命活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恢复生产;第二步,军管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件许可时,组织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的初期形式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第三步,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地方人民政府。这种逐步过渡的民主建政方式,既适应了当时特定环境的需要,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妥善解决了建立人民政府所需遵行的民主程序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和有力贯彻执行,在国家行政层次上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即在中央与省之间设立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个大行政区。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任命负责人员组成大区行政机构,即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个军政委员会。
除增设大行政区外,在一些政治、历史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采取了中央直辖或自治的方式。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各级地方政权的隶属关系、组成、职权、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地方各级政权的建立有了初步的法规依据。到1951年,全国共建立29个省、1个自治区、8个省级行署、13个直辖市人民政府、140个市人民政府及2283个县级(包括县、旗、宗、自治区等)人民政府,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政权机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有效地运转起来,使得新中国成立初期纷繁复杂的政府工作局面迅速打开。
新中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是在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府的工作人员大都来自人民解放军和老解放区有相当经验的干部和新参加革命的知识分子。在领导层,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同时包括相当数量的各方面爱国民主人士。共产党十分重视各级政府领导人员中民主人士所占比例的问题,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上,毛泽东强调“共产党要永远与非党人士合作”“政府的名单中,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还是一半一半好,要搞五湖四海”。根据中央的精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各大行政区都任命了爱国民主人士为军政委员会副主席,有的民主人士还被任命为省人民政府主席。(www.xing528.com)
新解放区在经过军事管制建立必要的社会秩序之后,开始对城乡基层政权进行系统的改造。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被确定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逐渐趋于规范。
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和对全国城乡旧的基层政权进行彻底改造,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从中央、大行政区、省、县(市)、区、乡一直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初步形成上下贯通、集中高效、便于发挥高度组织动员能力的国家行政体系。国家政权组织有效地深入到城乡基层社会,是新中国政权建设的一个特点。这不仅为党在全国执政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与组织基础,也是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一次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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