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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土地改革的统一领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任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各大区、省、专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连同老解放区,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已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

毛泽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封建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贫穷和农业生产落后的总根源。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还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取得了基本胜利,但它的经济纲领尚未彻底实现。

1950年6月14~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有关政策的提出依据以及进行土地改革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等作了说明。报告指出: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走向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根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不可能实现,人民就不能享受革命胜利的果实。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这个基本理由与基本目的可以驳倒一切反对土地改革、对土地改革抱有怀疑以及为地主阶级辩护等所根据的各种理由。

经过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议,并对《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之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草案)》。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对土地改革的统一领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任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各大区、省、专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在农村和城市各界人民中广泛宣传土地改革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目的性,解释土改法令和方针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在经过了明确政策思想、制定法律法令、动员组织群众等一系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50年冬季起,一场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首先是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然后是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最后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地的土改运动一般在冬春的农闲时节进行。(www.xing528.com)

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地区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连同老解放区,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已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在整个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征收约7亿亩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分给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免除了土地改革以前农民每年给地主交纳的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

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使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至此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终于被彻底废除,“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变成了现实,长期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获得了历史性的大解放。

土地改革在全国的基本完成,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国传统社会权威的经济根基——封建土地所有制,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的总根源,使中国新生社会权威的确立有了更加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大提高。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胜利,为新中国的经济恢复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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