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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宣统三年预算表说明书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旋奉督部堂札准新添速记生四名,宣统三年应支薪金一千五百二十六两,系在前赍预算之外,自应增入。原案第十三目江夏缉捕费删除。

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宣统三年预算表说明书

例  言

一、本表系遵照院电,以督府所交地方行政经费岁出册为地方岁入之准据。

一、本表所列,均调阅全卷并亲访事实,经行政官厅彼此同意斟酌,按照情势期于实行,并非纯以理想为增减。

一、本表所列各行政经费,均由藩署、度支公所开支。

一、本表经督院核定,无论何种衙署局所属于本表支用之事项,均须按表支领,不得挪移。

一、本表所列之外,遇有地方行政事项临时发生,认为必要或经部饬举办不能不办者,应于宣统三年常会决算时将事件用款并交本局承认。其非部饬或不必要而举办之事项,为本表外之支出,须由主管官按数赔偿,以重库帑。

一、本表核定后,除由督院刊发各主管署局遵守外,另札清理财政局认真检查。

一、各主管署局照本表支给经费,须先备文移送清理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再转移藩司支拨。

一、各主管署局按照本表用款,按月造表报告清理财政局一次。其造报表式由清理财政局自定之。

一、清理财政局检查各署局照表支用之款,应于宣统三年八月内造成地方行政经费决算册,详院交局议决。

地方行政经费岁出经常门:

第一类 民政费 原案共库平银四十五万二千九十两六钱四厘,本案共库平银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一十两六钱五分八厘。

第一款 咨议局经费 原案四万九千八百五两二钱一分二厘,本案五万四千四十九两九钱六分一厘。

查咨议局经费预算案,前奉督部堂札行,准度支部咨饬令酌减,本局已将不能核减理由呈请度支部在案。旋奉督部堂札准新添速记生四名,宣统三年应支薪金一千五百二十六两,系在前赍预算之外,自应增入。又本局邮电费二千六百八十八两七钱四分九厘,财政局误列行政经费交通门类,亦应拨还本局经费项下,以清界限,故增列第五、第六两目。此外各目概照原案,已载预算表内,毋庸赘述。

第二款 省城及各府厅州县巡警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三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三两二钱五分,本案共库平银三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八两七分二厘。

查原案各府厅州县巡警经费,本局既无确实之调查,又无参考之册报,未便率拟增减。惟省城、汉口两处系查照关于巡警之最近册报酌量增减,故项目银数均有更变。

第一项 省城警费

查原案银数八万三千七百一十八两一钱二分,本案将金武临救生局消防费拨归该局,而于另册行政岁出经常门民政费内移来经理收捐经费,故此项有八万五千九百三十四两三钱四分一厘之数。

第一目 各区薪资饷项 原案四万一千六百九十一两,本案四万四千九百六十四两四钱三厘。

查本案加增一等巡警十名,二等巡警三十名,三等巡警八十名,所需饷银系查照警务公所新章核算,故银数视原案有加。

第二目 各区公费 原案此目多杂支二字

系查照警务公所新章数目核计,细数已于本目摘要叙明。

第三目 消防费 原案二千九百十二两,本案四千三百九十八两二钱四分八厘。

查省城现设有消防队,用费自应加多。原案为数过少,故酌增。

第七目 服装费 原案六千七百三十四两,本案六千四百八十两。

查原案服装费系笼统计算,本案按照人数平均计算每人九两,故为数较减。

第八目 各区房租及修理费 原案无此目

查原案各区房租及修理费并入公费杂支目内,本案公费既有确定之数,此目自应另列。

第九目 经理收捐用费 原案无此目

查房捐铺捐各款,均系地方税性质,且所收之款确为办理地方巡警之用,则此目自应列入岁出。

原案第二目夫役火食删除。

查警务公所新章有额定公费,已包括夫役工食在内,不必另列一目。

原案第九、第十目藩署、度支公所消防费删除。

查消防为巡警专责,各区既列有消防费,毋庸由藩署、度支公所另筹消防,以节糜费。

原案第十一目度支公所卫生费删除。

查巡警既有卫生专科,度支公所毋庸另筹卫生,以定职守而清权限。

原案第十二目金武临救生局消防费拨归该局项下。

查金武临救生局本系慈善事业,虽附设有救火器具,亦系慈善性质,不能列入巡警项下。

原案第十三目江夏缉捕费删除。

查原案本目摘要叙明三年预算系将此款改为推广巡警之用,但既属于江夏一县,无论为缉捕为巡警,均不应于省城巡警经费项下开支。

第二项 省城巡警教练所经费三千七百四十一两四钱。

原案列入行政经费民政类第六项。查该所专为教练巡警而设,其为地方行政毫无疑义,且原案各府厅州县教练所均列入地方行政,而省城独未列入,未免一事两歧,自应汇入地方行政,以昭划一。

第五项 夏口厅汉镇巡警费

查原案银数九万六千三百六十七两三钱四分二厘,本案银九万八千八百七十四两二钱四分二厘,其加多之数系以巡警学堂减少之数拨入。

第一目 薪资饷项 原案五万三千七百三十九两三钱三分二厘,本案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一两二钱七厘。

系按照各局区人数,仿照省城巡警薪饷章程规定,故银数较原案加多。

第二目 局区公费 原案无此目

系查照省城巡警各区公费新章规定,惟汉镇用费较繁,故公费之数亦较多。

第五目 清道费 原案无此目

系查照汉口巡警总局新章所列清道夫人数规定,计夫头十四名,每名月饷四元五角,清道夫二百三十九名,每名月饷四元,统计折银适符八千八百八十一两五分四厘之数。

第六目 路灯费 原案四千八百六两二分四厘,本案八千七百十五两四钱六分。

汉镇为最繁商埠,路灯极关紧要,原案仅列电灯,为数亦复过少,故拟增。

第七目 服装费 原案无此目

本案所定公费之数,服装原不在内,自应拟定确数,另列一目。

第八目 房租及修理费 原案无此目

查原案房租及修理费并入杂费目内,本案公费既有限制,此目自应另列。

原案第二、第五目工食、纸张、印刷、缮写费均删除。

本案查照省城巡警新章拟定各区公费,工食及纸张、印刷、缮写费均已包括在内,毋庸另列。

原案第七目杂费删除。

查该局区服装、房租、修理等费均并入杂费目内,本案既分别定有确数,此目自应删除。

原案第八目夏冬冰炭费删除。

此目亦已包括公费之内,毋庸另列。

原案第九目缉案川资赏犒及特别费删除。

查警章,无越境缉案之条,即有应行查访事件,侦探自有专责,毋庸预筹此费。

原案第十目稽核报务委薪删除。

查汉镇巡警总局员司甚多,稽核报务尽可兼任,毋庸另设专员,以图撙节。

第三款 巡警学堂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一万七千九百七两九钱五分六厘,本案共库平银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两九钱五分三厘。

查原案银数一万七千九百七两九钱五分六厘,本案查照该堂近时报册核实撙节,并拟将警务杂志停办,故尽[仅]需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两九钱五分三厘之数,所减银款拨入汉口巡警项下支销。

第一项 额支

第一目 委员、教员、司事薪水 原案共库平银一万九百八十三两八钱,本案共库平银九千八百三十一两三分九厘。

第二目 工食费 原案共库平银一千六百三两七钱一分四厘,本案共库平银九百四十四两七钱五分六厘。

查照该堂近时报册员司杂役实支之数,分别核计,银数均较原案减少。

第三目 火食费 原案无此目,本案共库平银一千八十两六钱一分七厘。

查该堂近时报册所列火食均系按人计算,并无浮滥,自应综计银数,另列一目,以昭核实。

第四目 纸张、印刷费 原案五百二十二两三钱六分二厘,本案一千九十七两九钱八分六厘。

原案所列纸张、印刷费与己酉数目相同。查该堂交来之经费表,每月印刷费八十元,纸张费六十串,统计折银较之己酉银数多寡悬殊,盖己酉学生仅一班,现在学生系两班,自应核计表内数目加入。

第五目 学生军装费 原案七百八十四两,本案五百六十四两五钱五分二厘。

查该堂所报军装价目,核计学生人数规定,故较原案减少。

第六目 报费及各项杂费 原案杂费一千四百九十五两,本案六百五十八两三厘。

本案既加列火食一目,纸张、印刷费亦已酌加,故杂费锐减。

第二项 活支

第二目 临时添用缮写费 原案一百五十两,本案五十两。

查该堂每年仅两学期考试,临时添用缮写款无多,五十两尽可敷用。

第三目 修理费 原案二百两,本案一百两。

房屋岁修用款有限,原案银数过多,应酌减一半。

原案额支第五目附设警务杂志费删除。

查本目摘要叙明己酉尚未发行,编辑亦无专员,据该堂报名,并未筹及续办,应删除。

原案活支第三目赠赏费。

查该堂近时报册并无此项,应删除。

原案活支第五目炭火费。

本案已将此项包括于各项杂费内,毋庸另列一目。

第四款 游民习艺所经费共库平银三千九百两

原案列入行政经费民政类第七项。查该所系为教养游民、保卫治安起见,其性质与感化院相类,足以补巡警之所不及,自应汇列地方行政,以昭核实。

第五款 善举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五万一千一百三十三两二钱六分二厘,本案共库平银七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两六钱七分三厘。

原案经常门善举经费以支项之居于特立地位者入之,临时门补助善举经费以支项之居于维持地位者入之,其实补助经费不尽出于临时,固有月捐季捐列为额支而地位仍处于维持者。查部章,分别门类,似以常年所有者归经常门,而暂时所有者归临时门。本案依此分列,于原案款、项、目既有移换,银数故有出入。又原案以官署支给分项,本案以善举事实分项,故细目位置前后亦有不同。

第一项 善堂经费

本项所列各目,均由原案临时门善举经费项下拨入,缘此项多系月捐季捐,在各官署额支之款,故列入经常门。

第九目 签捐局善举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六千四百五两九钱三分二厘,本案共库平银一千两。

原案计六千四百五两九钱三分二厘。查调来该局细账,用之善举项者,如各善堂额捐之款不过六百六十余两,其余账款为数亦微,而账内所列农工商部主事张厚璟干薪月支一百四十元,督署戈什二千元,文巡捕年终津贴一千二百元,石故令樽家属月支十元,驻京稽查张守曾畴年支花红一千元。以上五项预算,宣统三年已需六千三百余元。开支既非正当,理应一律裁净。至该局员司人役病故,恤赏应由该局酌给,归入张支项下,不得混作善举。本案拟留银一千两为该额给善堂之款。余银五千四百余两,拟作账款预备金,另列一项于临时门。

第十目 荆沙善举经费 共库平银一千三百八十五两九钱九分五厘。

原案未列。据清理财政局来函,称该款每年由荆州钞关截留关款支给,例应作为省款。因该册报来迟,漏未查改,故本案补列于此。

第三项 敬节经费

第四目 武汉三镇敬节堂捐款

原案计六千四百九十三两八钱四分三厘。旋接清理财政局来函称,原案系江汉关己酉捐款年册预算。今查汉黄德道交来预算分册善举经费,又江汉关分册表列补助善举经费数目,原案多列五千七百四十七两六钱四分四厘。因该关册报来迟,漏未查改,现已呈部更正等语。查该关己酉年册既据实造报,则去年所出之额即明年支给之数,何得交局预算册表骤短五千七百余两之巨?事关善举经费,碍难裁减,致善堂停办,故仍照原案,比较己酉捐款银数列目,以维慈善事业。

第六项 救生经费

第一目 永安局救生船水手工食 原案共库平银一百六十两,本案共库平银六百七十六两。

原案预算一百六十两。查调来藩署清单,每年发给该局水手工食银六百七十六两。复由该局董送来收支清册,领款数目与藩署清单相同,故本案照列预算其数较原案增加。

第六目 金武临救生局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七千六百五两六钱六分六厘,本案共库平银八千四十九两六分七厘。

原案计银七千六百五两六钱六分六厘,本案将省警费项下金武临救生局消防费四百四十三两四钱一厘并入本目,统归该局用费数,故加入。

第八目 宜昌府红船经费四百八十二两六钱二分六厘

查此款原案未列。本案据清理财政局来函补入,其理由已详本款第一项第十目。

原案第一项第七目江夏塘角灯油费删除。

查省垣有城外巡警,各区均设路灯,塘角灯油费应由该区警费项下发给,毋庸开支善举经费。

原案第二、第三项第十六、第十五、第十六目武昌府贫员津贴、藩署年终贫员津贴、资助武昌府贫员津贴均删除。

查此项津贴虽为体恤贫员起见,然官吏之俸薪公费具有报酬性质,该员既未任事,不应有非分之获。且津贴名目列之善举项下,更觉不伦理,应一律裁去,以示尊重命官之意。

地方行政经费岁出临时门:

第一类 民政费 原案共库平银六万七千三百四十八两五钱七分九厘,本案共库平银三万八千零六十四两一钱五分八厘。

查咨议局第二届选举,应在宣统四年举行,宣统三年无需此项经费,原案所列第一款应即删除。

第一款 补助自治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三万四千四百三十八两六钱五分,本案共库平银二万八千一百五十八两三钱二分二厘。

第一项 自治筹办处

查原案银数三万四千四百三十八两六钱五分,系统附设研究所用费在内。现该所已拟停办,应减之数,均查照督部堂发交拟减各册核计。惟原案将该处邮电费列入岁出经费交通门内,未免误会交通之本旨,仍应拨归该处项下,以昭划一,综计应有二万八千一百五十八两三钱二分二厘之数。

第一目 薪水津贴 原案二万三千二百一十四两五钱八分,本案一万二千五百七两七钱八分。

原案并自治研究所教员薪水合计,本案减去教员薪水一项,故银数减少一万零七百零六两八钱。

第二目 工食 原案二千三百五十一两三钱四分二厘,本案一千九十一两三钱四分二厘。

自治研究所既拟停办,需用人役较少,故工银数减少一千零六十两。

第四目 杂费 原案三千九百七十六两一钱八分九厘,本案二千八百七十二两九钱八分九厘。

教员及杂役既经裁减,杂费自必较少,故银数减少一千零三两二钱。

第五目 邮电费 共库平银七百十一两六钱七分二厘。

系查照交通门第二项第十五目拨入,并参考该处近时报册,酌定此数。

第六目 办理自治公报费 共库平银二千两。

第七目 分驻各属筹办自治委员薪水 共库平银三千九百两。

以上两目,均系查照督部堂发交追加预算原案补入。

第二款 临时补助善举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二万一千三百七十八两七钱三分一厘,本案共库平银九千九百一十三两八钱三分六厘。

原案所列项目应拨入经常门者,已具述理由于前,兹不赘陈。

原案第三款防疫经费删除。

查此款已奉部饬全裁,故不列。

地方行政经费岁出经常门:

第二类 教育费 原案共库平银六十八万七千二百二十二两零四分二厘,本案共库平银七十七万六千七百八十二两三钱八厘。

由临时门第二类教育费项下移来库平银八万九千五百六十两二钱六分六厘,得数如本案。

第一款 省城各府厅州县学堂经费 原案六十三万七千八百八十一两四钱八厘,本案六十四万二千二百七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

第一项 省城法政学堂经费 原案四万一千二百五十三两二钱,本案二万零二百八十九两六钱一分。

法政学堂属专门经费,照高等公例核定之。原设监督一人、教务长一人照旧,管课官二人裁一人,缮校四人裁三人,书记二人裁一人,庶务员裁,设庶务司事一人,会计员裁,设会计司事一人。其原设员司名目多系仿照京师法律学堂办法,但京师法律学堂为全国之冠冕,体制自应崇宏。湖北地位相殊,财力极绌,万不能援京师为例。又检校、缮校等员司因发行校外讲义而设,据该堂教务长报告,三年校外讲义停办,此项员司应全裁。至仆役一项,该堂册报计三十余名,照公例,该堂学生三班,应用十二名,各员司雇用之人,工食概应自给,不得由堂中开支,其余二十余名一概裁去。薪水一项,照高等例,监督月支银二百元,教务长月支一百二十元,管课官月支八十元。教员薪水,查该堂洋教员三人,各月支银元三百元,每星期功课各二十四小时,约计每星期一钟银元十二元五角。中教员应较洋教习稍减,照高等例,每星期一钟银元八元。杂费一项,照高等例,学生两班月支八十元,三班照加十元,每月应支九十元。预备费照各堂例,以该堂全年用数为标准,十分得一,合计得数如本案。

第二项 省城文高等学堂经费 原案四万二千两,本案一万一千零八十一两八钱四分二厘。

设监督一员、教务长一员、监学一员,薪水照高等公例开支。暂招学生两班,除重要课程由兼课洋教习讲授外,本国教员照公例开支,加伙食杂费等项,全年用数得数如本案。

第三项 两湖师范学堂经费 原案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二两七钱六分,本案三万二千八百二十五两六钱零三厘。

查两湖师范学款开支之巨,由于员司杂役过多,杂费太滥。兹查原有初级师范生八班,员司薪水照中等学堂公例核算,添优级师范生一班,员司薪水照高等学堂公例核算,杂役比非师范学堂加多,杂费比非师范学堂加增,再加学生火食,得数如本案。

第四项 方言学堂改办游美预科英文肄业馆 原案三万七千八百一十一两六钱八分八厘,本案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八两一钱六分六厘。

查方言学堂课程繁重,难收外国语学之效益,停办原无不可,但对于预科毕业学生不谋安置,招来麾去,殊背教育原理,应由主管衙门拨入中学四年级肄业,并准其投考高等学堂。方今世界交通,外国语学万不可废。查京师设有游美预科英文肄业馆,赣绅陈三文拟在汉口立高等商业学堂附游美预科,亦经禀部立案。前京师招考游美预科,湖北学生及格者仅一人,诚为竞争试验之恨。应即以方言学堂改办游美预科英文肄业馆,课程简则肄习自易,一转移间,必得良果。兹定为学生两班,员司薪水及其余用费,照中学堂公例核算,加外国语教员薪水一万三千元,合计得数如本案。

第五项 理化博物学堂经费 原案二万四千七百零四两四钱五分四厘,本案一万一千六百九两一钱八分。

查博物学堂学生寝室已毁,移入理化学堂内,统由两湖总师范学堂监督管理,各设监学一员,所有一切用费照初级师范学堂公例核算,得数如本案。

第六项 存古学堂经费 原案二万七千五百八十六两二钱零七厘,本案二万六千五百四十一两二钱七分三厘。

一切用费照高等学堂公例核算,加五班火食,得数如本案。

第七项 文中学堂经费 原案二万一千七百二十一两六钱零八厘,本案一万九千五百六十七两零五分三厘。

学生十班,一切用费照中等学堂公例核算,得数如本案。至应收入学生学费仍未扣抵,应由主管衙门酌定划一学费,发款照扣,其余应收学费,学堂一律办理,作为教育收入费,以备四年推广教育之用。

第八项 第二中学堂经费 原案六千四百八十八两九钱二分八厘,本案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七两四钱八分。

原案所列之数与己酉年同,不知该堂于己酉年下学期开办学生仅两班,现有及添招学生应共五班,以两班学生一学期之费为五班全年之用,万不能敷。兹照公例核算,得数如本案。

第九项 省城南北两等小学堂经费 原案六千四百八十八两九钱二分八厘,本案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七两四钱八分。

两路学堂系一堂长管理,故应照两等小学堂公例并计之。北路算一学期,南路算全年,得数如本案。

第十项 两湖附属两等小学堂经费 原案七千二百四十两八钱二分四厘,本案一万二千六百九十八两零七分。

高等、初等在一校之内,故照两等小学公例并计之。高等学生七班,初等六班,用费应照本案。

第十一项 模范两等小学堂经费 原案五千三百二十九两八钱三分九厘,本案七千七百七十九两九钱七分。

查该堂应添高等一班、初等一班,合原有学生为高等两班、初等六班,两等小学经公例核算,得数如本案。

第十二项 单级教授研究所经费 原案三千七百三十两,本案三千八百三十四两八钱二分。

原案系照己酉年推算,本案系查取本年开支实数酌为加减,视原案为加,视实数为减。

第十三项 女子师范学堂附设幼稚园经费 原案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两零一分二厘,本案一万三千一百九十六两一钱一分二厘。

幼稚园原附设在女子师范学堂内,经费自宜并入。经理员及教员薪水,照中学例,女监督、督学薪水照旧,杂费酌减,得数如本案。

第十四项 女子职业教员养成所经费 原案五千四百六十两,本案六千五百七十七两二钱三分。

查该堂现有裁缝、缫丝学生各一班,两等学生二班,兹拟员司薪水照男两等小学例开支,杂费因职业上有必需之材料,照男中学例开支,合计数比原案加增。

第十五项 敬节两等学堂经费 原案一千二百四十八两二钱,本案一千九百三十六两二钱二分。(www.xing528.com)

查敬节女学堂原为教育节妇之女兼收邻近女生而设,而有高小、初小两班,校风纯朴,士论翕然,苦于经费支绌,不能添招学生,特酌为增加,敬节劝学两有裨益。

第十六项 公园改植物园经费 原案三千二百五十两,本案一千二百七十一两七钱三分。

查公园需费极巨,非数十万金莫办,湖北财力支绌,刻难措置。该园地复狭隘,未易展拓。今拟改为植物园,以供各学堂实地研究植物之用,故经费较原公园办法为减。

第十七项 兼课洋教员薪水经费 原案一万四千二百六十六两五钱三分八厘,本案二万二千六百一十六两二钱八分二厘。

原案系就洋教员六员计算,本案因开办文高等及优级师范,所有重要课程拟以兼课洋教习讲授,自应添聘二员,故预算得数如本案。

第十八项 武昌府初级师范学堂经费 原案无,本案一万三百四十四两二钱七分。

督院交下学务议案,注重推广师范,诚为发达教育起见。查部章,各府应设初级师范一堂,湖北均未开办。现拟一律开办,各招学生二班,经费照拟定公例核算,得数如本案。

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八项经费均与第十八项同。

第二十九项至第五十七项经费均照原案。

第五十八项 教育品制造所附设艺徒讲习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八百九十七两六钱八分。

制造须明学理,故艺徒必须讲习,兹特增入。

原案第一项第七目省城铁路学堂经费删除。

查铁路学堂近已改由邮传部管理,财政局宣统元年岁出报告册业经剔除,自应照删。

原案第二项第六、第八、第九、第十各目初等小学堂经费删除。

查督辕蒙学、盐道初等小学、官钱局蒙学、度支公所蒙学等经费,向由各署局所动支。本案遵照去年常会批准议案,议定省城各初等小学堂统归江夏县接办,酌拨本省学款补助之,其补助经费数目详本案册内。所有各署局所向来担任之款,仍由度支公所照收,归入本省学款项下开支,此四目一并删除。

原案第三项第一目敬节女学堂经费删除。

查财政局宣统元年报告册第十三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各条,合计库平银二千三百八十一两一钱二分,与原案敬节女学堂经费适符。乃该堂添建讲堂棚座及开学之用,不应列入经常门,合行删去。

原案第三项第四目启秀女学堂经费删除。

查启秀女学堂向分第一、第二、第三三堂,第一已改为女子职业教员养成所,第二业经停办,第三校舍在汉阳三皇岭,照第四目摘由栏开,由汉阳府公款支银二百一十七两零,与汉阳各属小学堂第七目摘由栏内汉阳府公款支数相同,当系汉阳启秀重列省城学堂之误。今移归本案第三款补助经费项下,删除此目。

第二款 图书馆经费 原案二千三百七十五两九钱七分五厘,本案四千五百四十七两六钱七分七厘。

第一项 省城图书馆经费 原案二千三百七十五两九钱七分五厘,本案四千五百四十七两六钱七分七厘。

该馆月支购置书籍银二百两,业经详准有案,原案漏列,本案补入,故经费较原案有加。

第三款 补助公私立学堂及学会经费 原案四万六千九百六十四两六钱五分八厘,本案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五两七钱二分七厘。

第一项至第三项经费,三学堂办理颇著成效,补助费自应照旧。

第四项 湖南中学堂经费 原案六千六百一十二两七钱五分二厘,本案一千八百两。

地方行政费支绌,补助万难偏重,故本案酌减。

第五项 湖北私立法政学堂 原案无,本案一千三百两。

第六项 公立法政学堂经费 原案无,本案二千六百两。

第七项 公立江夏法政学堂经费 原案无,本案一千三百两。

查公立法政学堂业经呈奉督部堂批准,每月补助银一百两,原案未列,兹应补入。然该堂经费仍绌,湖北私立法政学堂、公立江夏法政学堂亦无的款,应各拨补助费,以资提倡。

第八项至第九项经费,两学堂成绩均佳,补助费应照旧。

第十项 补助省治附郭江夏初等小学堂经费 原案二万四千七百六十三两二钱八分七厘,本案八千零四十五两四分。

第十一项 补助省治附郭江夏半日学堂经费 原案六千三百四十八两零九分,本案一千三百四十两八钱四分。

原案于临时门列有补助初等小学堂、半日学堂经费。查上两项向属学务公所直辖,本局上年议决改江夏县办,应即正名为江夏初等小学堂、半日学堂,补助经费不宜过多,却不宜停止。本案酌定初等每班学生补助银元二百元,半日每班学生补助一百元,得数如册所列,特由临时门移入经常门,以期永久。

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各补助费甚少,不宜再减,均照原案。

第十七、第十八两项经费关系全省公益,补助费应照旧。

第十九项 宪政筹备会经费 原案一千二百四十五两二钱一分,本案六百五十两。

照部核减案。

第二十项至第八十七项经费 原案无,本案共六万七千六百两。

欲图教育普及,以改良私塾为第一要义。兹照本局自治分州县为三等,大县限改良私塾一百二十堂,中县限改良私塾一百堂,小县限改良私塾八十堂,每堂补助银十两,共数为本案所列之数。

原案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第五、第八各目补助经费删除。

查都中公立、私立学堂甚多,求实学堂、陶氏两等小学堂湖北无补助义务之必要。至京官讲习馆津贴与学员学生津贴同一性质,今学堂员生津贴具裁,自应照停。三江两浙旅学堂久经停办。顷当款项支绌,照章应办各学堂且岌岌乎有因款停闭之势,遑顾其他。以上四目一律裁去。

原案第三款第三项第四目督院办理学务书吏廪膳费删除。

查此款已奉院札准部咨在度支公所书役薪工项下开支,此目自应照删。

岁出地方行政经费临时门:

第一类 教育费 原案共库平银三十七万九千四百四十八两二钱六厘,本案二十八万九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四分。

第一款 遣派游学生经费 原案三十三万七千七两九钱一分九厘,本案二十五万九千四百四十七两九钱四分。

原案列作第二款,本案以湖北教育费惟游学一款为最巨,调查学务公所册报,汇解均有定期,尤非他项临时需用之款可比,故提前列表。经费总数较原案减少之理由见下列各分项。

第一项 日本游学经费 原案十三万一千三十五两三钱五分七厘,本案十三万八百二十四两七钱四分。

查学务公所册报,宣统三年春季应汇日本游学生一百三十九人学费及薪公活支等项日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元八角五分,又官立高等五校上学期学费日币一万一千七百元,据以推算,全年经费折中合银,得数如本案。

第二项 德国游学经费 原案三万二千七百五十二两七钱九分三厘,本案一万八千一百三十九两六钱八分。

查学务公所册报,宣统三年春季应汇交学生八人学费及薪公活支等项共一千六百二十八马克,据以推算,全年经费折中合银,得数如本案。

第三项 法、比游学经费 原案十一万六千五百三十八两四钱七分四厘,本案九万两八钱三分二厘。

查学务公所册报,宣统三年春季应汇法国学生二十二人学费及薪公活支等项三万一千三百二十八佛郎、比国学生三十六人学费及薪公活支等项四万七百八十八佛郎,据以推算,全年经费折中合银,得数如本案。

第四项 俄国游学经费 原案三千一百三十四两七钱五分八厘,本案一千九百十二两四钱八分。

查学务公所册报,宣统三年春季应汇学生一人学费及薪公活支等项一千四十五卢布,据以推算,全年经费折中合银,得数如本案。

第五项 美国游学经费 原案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六两四钱六分二厘,本案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两零八钱。

查学务公所册报,宣统三年春季应汇学生六人学费一千九百二十美金,据以推算,全年经费折中合银,得数如本案。

第六项 英国游学经费 原案无,本案六千五百八十九两四钱四分。

查学务公所册报,英国留学生三人,宣统三年春季应汇学费及薪公活支等项共二百二十镑,据以推算,全年经费折中合银,得如本案增数。

第二款 临时教育杂费 原案四万一千五百四十两二钱八分七厘,本案三万四百四十两。

原案系以临时补助教育经费总数列作第一款,分三项,其第一、第二两项即省城现办之各初等、半日学堂经费,查皆系常年开支;第三项各府中学堂半成经费亦应按年照拨,故本案概移入经常门第三款内,而改增临时教育杂费一款,列游学经费之后,总数较原案加多,理由详下分项。

第一项 文高等购置教育品经费五千两。

高等学堂设备当求完全,所有图书、标本、理化机械各项需费甚巨,本案所列之数尚恐不敷。

第二项 教育品制造所购置机械经费一万两。

查各学堂应用教育品,向系购之外国,最为一大漏卮。湖北既设立制造所,即应谋扩充办法,故本案增入此项经费。

第三项 图书馆改建经费八千两。

查已经学司详准改建,故本案增入此项经费。

第四项 图书馆购置中外书籍经费七千四百四十两。

查照上项,既经费扩充改建,则馆内陈列书籍应求完备,故本案增入此项经费。

核算省城各学堂经费公例:

甲、高等学堂及程度相等之学堂例

员司薪水:

监督月支二百元,堂长一百二十元,监学八十元,教员每星期授课一点钟月支八元,译员四元,会计司事月支十六元。

员司伙食:

管理员及司事月支各三元,教员、译员不支。

书役工食:

缮书月支十元,杂役月支四元五角。

书役名额:

学生两班用缮书一名,三班以上二名。学生两班用杂役十一名,每加一班加一名。师范学生两班用十四名,每加一班加二名。

杂费(油、烛、茶、炭、笔、墨、纸张、印刷、邮电、图书、标本、试验消耗品及零星添置、修理等费均括在内),学生两班月支八十元,每加一班加十元;师范学生两班月支一百元,每加一班加二十元。

预备费,照上例各项总数十分之一计算,留存学务公所,各学堂遇有应支事项,得临时呈请核发。

乙、中学堂及程度相等之学堂例

员司薪水:

监督月支一百二十元,监学四十元,教员每星期授课一点钟月支四元,算学加一元,文学加二元,译员及会计司事照高等学堂例。

员司伙食,照高等学堂例。

书役工食,照高等学堂例。

书役名额,照高等学堂例。

杂费,照高等学堂例。

预备费,照高等学堂例。

丙、两等小学堂例

员司薪水:

堂长月支八十元,监学三十元,高等小学教员每星期授课一点钟月支二元,算学加五角,文学加一元,初等小学正教员二十四元,副教员月支二十元,司事照高等学堂例。

员司伙食、书役、工食及名额,俱照高等学堂例。

杂费,学生两班月支六十元,每加一班加十元。

岁出地方行政经费经常门:

第三类 实业费 原案共库平银一十七万二千七百七十一两二钱二分二厘,本案一十五万零四百四十七两三钱二分。

第一款 农工商矿各学堂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一十五万四百三十三两八钱五分一厘,本案共库平银十万二千四百三十两三钱五分四厘。

第一项 高等农业学堂经费 原案共库平银四万一千两零八钱,本案共库平银一万一千一百十八两七钱一分三厘。

查该堂农林两班于明年五月卒业,惟余十六人为一班,学款支绌万分,势难浪掷多数金钱以曲全少数学生,自应由学司设法安置。日前督院交到学务议案,将该堂编入停办之列,亦即此意。本案预算该堂来年经费,应以六个月计,扣至六月为止。按照本局议定高等通例,将员司薪水及一切杂费核实裁减,复加预算费千余两,改定支出总额为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八两七钱一分三厘,实已敷用。

第二项 中等农业学堂经费 原案农蚕两堂共库平银一万五千四百七十两,本案并为共库平银一万二千五百九十六两九钱五分七厘。

原案农、蚕二堂分列,似属独立。查部章,农堂分高、中二等,例设农、林蚕各科,是中等农业学堂有独立之名,而林蚕两堂不能独立也。查中等林堂不另开支,中农与中蚕两堂亦在高等农堂隶属之下,来年自高等农业学生卒业之日起,高等停办,中等农、林各堂更无上级之监督,理合遵照部章,将林、蚕两堂并入中等农堂,以一事权而节糜费。本案预算该堂经费,系体察各该堂原有办事员司以至杂费各项支出情形,比照本局议定中学堂通例通盘筹划,非轻议裁并也。

第三项 农业教员讲习所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六两,本案库平银八千八百九十八两五钱九分。

该所经费俱系比照本局议定中学通例核算,惟明年上学期甲班毕业,应于教员薪金及杂费各项照全年支出总额减除四分之一,以昭核实。又查该所应于来年四月毕业,比之工、商两所于六月毕业,为期较早,计可得赢余银若干两,即以作该所农场实习用品之费,不另开支。

原案第四项初等农业学堂经费 原案库平银二千一百三十八两五钱,本案删除。

原案第三项系初等农业学堂经费。查此堂即原案第十一项所指为三初等之一也,于原案为重出。三初等业经停办,此项所列初等自在停办之列,学务公所课员曾当面报告,其为应行删除无疑。

第四项 中等工业学堂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六千三百八十两,本案库平银二万二百八十五两六钱六分八厘。

查该堂除员司薪水以至杂费、预备费,均按照本局议定中学堂通例核减外,因该堂须设金工、电气、土木三工场,以资实习,如将三场办理完全,需费甚巨。查金工场业经成立,电气工场已建筑而尚未设备,土木工场尚待建筑。变通办法计,惟将电气科预科学生改习金工科,可省电气工场设备之费。现建电气工场暂借为土木工场,土木工场可缓建筑。惟土木工场设备不易,至少需银四千两,故特别列入。

第五项 工业教员讲习所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一千八百三十两,本案库平银九千八百四十二两二钱四分四厘。

查该堂除定染织实习原料费为该所特有外,余俱比照本局议定中学堂通例,并准农业讲习所裁减四分之一例核算。惟该所比农桑两所多开一班,费自较广,预算该所支出总额较农商两所稍多也。

第六项 中等商业学堂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四两,本案库平银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三两三钱七分七厘。

查该堂除员司薪水以至杂费各项,俱系比照本局议定中学堂通例核计裁减外,并裁去会计、庶务各一人。此两人所司一司事,已优为之,毋庸另设专员。舍监之名,仿自日本,为鄂中各堂所无。查该堂原议将本堂移至北路学堂,以本堂为学生寄宿舍,故另设舍监一人。今该堂既无地可移,即无寄宿舍而有舍监,是名实不相符也,理合一并议裁。至该堂学生共计七班,经费究较他堂加多,自应照增。

第七项 商业教员讲习所经费 原案库平银九千一百两,本案库平银八千三百五十五两九钱三分八厘。

查该堂员司薪水以至杂费各项,亦系按照本局议定中学堂通例,并准农桑两讲习所裁减四分之一例核算。

第八项 两湖矿业学堂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六千八百九十六两五钱一厘,本案库平银四千九百七十五两九钱八分六厘。

查该堂原定为高等学堂,旋以学生普通科程度不及,改照中学办理。现仅阅五学期,预科尚未毕业,是该堂尚未具有高等之资格,所有办事员司以至杂费等项,自应比照本局议定中学堂通例切实裁减。惟查该堂来年下学期议添聘物理、化学等科洋教员,月约需银二百余两,应临时由该堂禀候督院核办。

第九项 艺师养成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九千六百六十五两一钱一分八厘。

艺师养成所亦系实业之一,案于本年七月开办,颇有成效。原案未经列入。兹查得该所预算表一份,逐项审查,尚属核实,理合补列。

第十一项 武昌府实业中学堂经费 原案为武昌府农工商三小学堂经费八千三百六十八两,本案改费同。

查三小学业于本年九月内一律停办,自应删去。惟武昌士绅现已组织实业中学堂,定期明正开办,所有武昌农工商三小学堂经费自应尽数移作武昌实业中学堂之用。

第二款 农事试验场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五千二百八两五钱五分,本案库平银一万二千一两六钱四分四厘。

第一项 农事试验场经费 原案库平银一万五百九十八两五钱,本案库平银六千七十六两二钱二分八厘。

第二项 林业试验场经费 原案库平银四千六百一十两五分,本案库平银五千九百二十五两四钱一分六厘。

按去年本局推广农林以兴实业案,内有农林两试验场不另设立一条,业经批准公布施行在案。兹据原案预算农林两场经费为数甚巨,又据劝业道委员面称,现已由该道另辟一林业试验场,并云来年尚拟另辟一农业试验场。查振兴实业,原系该道应办之事,本局成案具在,应将农场附办之农林两场划归该道管理,农堂学生亦尽可就场实习,所有由该道已辟之林场不必废,未辟之农场暂不必辟,即以本局议裁农场之费作为扩充林场之用,减费甚巨,而于该两场之发达并无妨碍也。

第三款 矿政调查局经费 原案无,本案库平银三千六百二十一两三钱九分四厘。

采矿当从地质着手。东西各国恒不惜多数之金钱以调查本国之地质,故矿业能缘此而发达。今国穷民困,弃宝如地,岂非大愚?查筹备清单内原有调查矿山区域一项,应即举办。

第四款 化分析验局经费 原案无,本案库平银八千一百四十两。

中国化分之学,向未讲求,故不足以尽生物之妙用,而矿质尤其大端也。乡民有明知为佳矿,而因不知成分,即不敢试掘者,或误认而采掘失利者,皆由无化分机关之故也。查筹备清单内载有化分局一项,实为当今至急之务,应即举办。

第五款 生漆检查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库平银六百七十两。

生漆一项,历年以来渐成出口之品,然乡人罔知远利,掺入杂质,则信用顿失。外人既系需要,则必自为检查,而价值高低,亦必代为酌定。故红茶之价格不出于卖主而出于买主,皆由于此。倘生漆不亟加干涉,则必蹈红茶覆辙,应即举办。

第六款 商品陈列所经费 原案库平银七千一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一厘,本案库平银一千一百三十九两七钱一分四厘。

第一项 商品陈列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库平银一千一百三十九两七钱一分四厘。

查原案于第三款虚列该所名目,惟新增案内列有该所经费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七两三钱九分五厘,经费又属无着,且无细目,无从查核。兹据劝业道委员面称,该所规模甚隘,拟于来年扩充,约须拓充费一千二百余元,常年费七百余两。是该所现已筹办。本局酌中定拟扩充费六百七十余两,常年费四百六十余两,照原案新增之数所减虽多,较委员报告之数酌减无几,于该所之发达当无阻碍也。

第三项 劝业场经费 原案库平银七千一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一厘,本案删除。

原案所列该场预算经费七千二百[上文为“一百”,编者]二十八两八钱二分一厘,系据己酉年支入数目略为核减。现查该场业经改章,所有皮业商捐局款项概已停拨,另由度支公所暨铺摊月捐收入支应,并据劝业道委员面交清折一扣,计该场出入相抵,尚可存银若干两。原案所列提调现已裁去。本局查核该场经费一千三百余两,系在该场租金项下开支,应列入原案特别预算。原案所列,应即删除。

第七款 补助各项经费 原案无,本案库平银一万二千二百四十四两二钱一分四厘。

查农务总会补助费,原在官钱局借拨,汉口商业学堂补助费系本年提学司核准,业于七月间给领,均原案漏列。荆防工艺厂补助费,原案误列官业支出费内,本案自应一律添入。至银行研究会,为金融机关改良之基础,借以联络商情,自应酌予补助。至红茶一项,向无出口自卖者,故受外人之把持,非悬赏奖励不足以壮其远游之气,是亦提倡之一道也。

原追加案内江西陶业学堂津贴 原案[原文如此。据下文,“原案”后面应缺“二千两”,编者],本案删除

追加案内载有津贴江西陶业学堂一项,查系由江西瓷业公司总理康达呈请督院饬由官钱局岁拨津贴该堂银二千两。该堂既无请湖北咨送学生之文,又未言有湖北学生就学该堂之事,是吾鄂有义务而无权利也。如果公帑充盈,为吾国奖励实业计,自不必彼疆此界。奈吾省实业费甚形拮据,自谋不暇,何暇谋人。且方今国家与地方行政经费尚未划清,地方与地方经费宁可混同?应请督院饬官钱局自来年正月始,永远停拨该堂津贴银二千两,庶挹彼注兹,吾省实业费亦借以资弥补。

岁出地方行政经费临时门:

第三类 实业费 原案无,本案五万八千二百七十二两二钱六分。

第一款 养成、传习各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八千七百九十一两九钱零九厘。

第一项 林蚕技师养成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二千一百八十八两二钱五分。

去岁调任督部堂公布施行各厅州县创设农林劝办所规则,第二条内载有兴造林业蚕业为本所着手办法等语。查各属劝办所之办事员必须略具林蚕知识,每一州县至少须养成二三人,以充此项之用,应即举办。

第二项 草帽传习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三千四百九十二两九钱一厘。

草帽一项,已成吾国学生必用之品,而每年草辫出口尤为大宗。鄂草实亦能用,不过割草时稍加改良,即化无用为有用矣。一举而农工两便,自应举办。

第三项 汉口商律巡回讲明所经费 原案无,本案三千一百一十两七钱四分九厘。

汉口为中国商业中心点,中外通商将日增繁盛,而回顾吾国商人,则不特世界大势有所不知,即商业之原理、商人之地位,亦莫不茫然。当此商战之时机,何不至于劣败也。查筹备清单,原有商律讲明所一项,然仅设立一处,则所教者有限,且恐商人无暇,今用巡回讲演之法,则所费无多而收效甚普。

第二款 划一度量衡经费 原案无,本案一万三千四百零八两四钱。

度量衡划一,实为商民造无穷之福。部定章程既已颁行,自应着手举办。

第三款 植业银行经费 原案无,本案三万六千七十一两九钱五分一厘。

银行政策足以亡人之国家,而植业银行专为不动产抵押,尤足以吸收土地。况欲振兴农业,非枝节所能济事,如排水、筑堤、开垦、引水等项,动需巨款,非此种机关,不足应其需要。然则虽日言提倡,亦属无益。查植业银行章程已经颁布,资本至少需五十万元,亟宜早为组织。此次表列之款作为发起经费,其不足者,或招民股,或由官钱局拨入。

岁出地方行政经费特别门:

按此项本非特别预算,因本年试办预算以前,并无决算,而此项又实已另筹有款,禀定有案,系属宣统三年举办之事,若不列入预算,不特增将来决算之困难,且不成为完全之预算,特别此门,以备决算时之参考。再劝业道禀办之农业试验场、洪山林业试验场,均已另筹有款,本类经费门所列农林两试验场经费与该道所筹之款无涉,该款应另存别用,俟来年决算。

岁出地方行政经费经常门:

第四类 官业支出经费 原案五万五千九百四十八两三钱五分八厘,本案移入临时门为二万两。

原案第一款第一项官报刷印局经费 原案一万五千七百九十五两,本案移入临时门作为资本二万两。

查官报局为行政必要之补助机关,所以一人民之耳目而重国家之法令,绝非为开通风气之用,本不得为营业性质,然究为独营之业务,其售报之费,每足以供支用而有余。况该局兼办印刷而又发行官纸,则于独营业务中实具有营业性质。于此而犹于常年经费项下开支,实属不合。惟该局向无流通资本,本有难敷周转之处,前准该局委员面言,非二万金不足以资周转。今即拨二万以为资本,其常年经费,即于营业所得内开支,毋庸另筹。

原案第二款第一项实习工艺厂已裁并。

原案第三项手工善技场应停。

查手工善技场本为提倡工艺而设,然现在高等工艺则有艺师养成所,普通工艺则有贫民工厂及各善堂传习所,而该场实不能出以上二项之外。如系营业性质,则自开厂以来向无盈余,又焉有此赔累之营业乎?即令有盈无绌,而所获有限,不足裕公家之收入,徒足夺小民之生计,更觉不可,故宜停办。

原案第四项汉口劝工院已停。

原案第五项荆州驻防工艺厂移入实业类。

查非营业性质,应属于实业范围。既在行政经费内开支,应归劝业道查核管理。

原案第六项商场局经费

查商场局有地八千亩,从前每亩取稞钱一千文,现拟取稞钱五百文,今宜酌中定为六百文,每月可收钱四百八十串文,而设局每月开支只需三百三十一元,可以相抵而有余,不必另外开支。

原案第七项布纱丝麻四局会办薪水

查布纱丝麻四局既租归韦商承办,则除纳租外,盈亏与官无涉,会办之设,似觉无事可司。如谓机件厂屋需人经理,则韦商可以不负责任矣,天下岂有租物者不负责任而所有者反负责任之理?应由劝业道与该商详定机件厂屋管理及赔偿合同,而将会办裁去,以节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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