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十月二十日呈)
为决议法令公布规则呈请裁夺事。窃法令期于实行,而实行首在公布。东西各国,皆有法律公布之法。吾国北京政治官报,为公布中央法律之机关。各省法令之施行,率无公布之规则。现方预备立宪,自应使人民周知法律,以成为立宪之国民,法律公布之规程,万不可以稍缺。公布方法,固以官报为主体,旧例之行知揭示,新例之派员宣讲,亦似未可全为废弃。本局按诸法理,斟酌情势,提出法令公布规则案,经讨论审查,会议取决。唯是官报之职务,重在公布,公布之期限,最宜确定,故官报之发行,必每日一次,其内容以公布法令为主要。私家之论著,决无登载之理。湖北官报体例原不甚合,应请督部堂札饬官报局另行改良,编订发行之期,仿北京政治官报之例,每日一次。首列谕旨,次中央法令,次本省法令,次各属报告。凡关系政治之文件,按照本公布规则一律公布;其例行公事,概不登载。所有本局议决法令公布规则案,除缮折呈核外,理合备文呈请督部堂察核,乞赐公布施行。再咨议局照章有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权,此后如有新定章则与人民有权利义务之关系者,请一并交局决议。须至呈者。
计呈:
法令公布规则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中央政府法令施行于直省者,本省总督自奉到法令之日起三日内应照本规则所定公布之。
第二条 凡本省各种单行章程规则及其他属于咨议局议决施行之件,自总督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应照本规则所定公布之。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官因行政处分上(权限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总督或其他主管官厅应照本规则所定公布之。
第四条 凡本省旧有颁行之章程规则及各属通详之案永远遵行之件现在尚有效力者,总督应于宣统三年六月末日以前照本规则所定悉行追加公布。
前项应行追加公布之件如有变更时,照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所定办理。
第五条 应照本规则所定公布之法令,若不公布或不如法令公布,即不得责人民以遵守之义务。
第六条 凡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算十日后发生效力,但有特定其施行期日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公布格式
第七条 凡公布法令,应记载公布之年月日,由各主管官吏署列衔名。前项公布之年月日不得倒填或预填。
第八条 凡公布法令,应分别中央政府颁行,或本省咨议局议决经总督批准,或系行政官关于行政处分上所发之命令,区划种类记载之。
第三章 公布方法
第九条 凡公布,应先登官报,再行揭示。
官报每日发行一次。
第十条 官报登载后三日内,应由主管官厅揭示,以揭示之日为公布之日。
其在省城外各府厅州县,以官报到达后三日内揭示之。
第十一条 凡由城发递官报外,公布应用行知,限均交邮政局照挂号信件递寄府厅州县。
官报到达各府厅州县数以附则定之。
第十二条 官报听人民购阅,其行政局署处所及法定或官厅认定各团体,皆应颁予一份,仍令照章缴价。
第十三条 省城、各府厅州县应特立揭示处,凡有揭示之件,皆就揭示处揭示之。但因周知之便,于揭示处以外,应酌量城镇乡地方更行揭示。揭示处省城应在督署或藩署前设立,各府厅州县应在巡道或府厅县前设立。
第十四条 凡繁重法令,有非揭示处所尽布者,除公布文告在揭示处掲示外,应将该法令之条件交由城镇乡自治会刊印传布、宣讲所逐条宣讲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以总督批准之日起为实行之期。
第十六条 本省各府厅州县之官报到达期限如左:
江夏县:一日;
武昌县:二日;
嘉鱼县:二日;
蒲圻县:五日;
崇阳县:四日;
通山县:五日;
兴国州:三日;
大冶县:二日;
通城县:四日;
咸宁县:三日;
汉阳县:一日;
黄陂县:二日;
孝感县:二日;
汉川县:二日;
沔阳州:三日;
夏口厅:一日;
黄冈县:二日;
黄安县:三日;
黄梅县:三日;
麻城县:四日;
罗田县:五日;
广济县:三日;
蕲 州:三日;(www.xing528.com)
蕲水县:三日;
钟祥县:六日;
潜江县:四日;
京山县:三日;
天门县:三日;
安陆县:三日;
云梦县:二日;
应城县:二日;
应山县:二日;
随 州:二日;
江陵县:四日;
公安县:六日;
松滋县:六日;
枝江县:七日;
监利县:四日;
宜都县:六日;
石首县:六日;
襄阳县:七日;
宜城县:八日;
南漳县:八日;
枣阳县:三日;
谷城县:十日;
光化县:十一日;
郧 县:十三日;
郧西县:十三日;
房 县:十三日;
竹山县:十四日;
均 州:十一日;
竹溪县:十四日;
保康县:十四日;
东湖县:五日;
兴山县:六日;
归 州:八日;
巴东县:十日;
长阳县:十三日;
长乐县:十三日;
恩施县:十四日;
咸丰县:十五日;
宣恩县:十五日;
利川县:十五日;
来凤县:十四日;
建始县:十五日;
荆门州:七日;
当阳县:七日;
远安县:八日;
鹤峰县:十一日。
右表系照邮政局递信期限酌展半日或一日。
附:湖广总督札复
为札复事。查咨议局折开法令公布规则十六条,呈请裁夺施行前来本部堂,详加披阅,大致主重公布以为实行地步。惟查规则第四、第五等条所拟各节,俱未适当。盖本省单行法每有缘一事而随时发生者,虽不常引用,而效力自在,日积月累,端绪至繁。今欲悉行追加公布,诚有挂一漏百之虑。若未经追加公布之法令即不能责人民以遵守。办理殊多窒碍。其第六条所拟法令自公布十日后发生效力,按之向来办法,凡法令自公布后即应发生效力者,亦有不同。至第十六条所拟官报到达期限,查鄂省依山各府县,交通不便,邮政局均用早班传递,且不能按日到达,本条所定期限恐难尽合。此条应由官报与邮政局直接商议,较为妥洽。至官报拟改日报,系为公布利便起见,未始不可,候饬官报局酌量情形核议详夺。以上各节,皆系本部堂对于法令公布规则议案分别可行不可行之理由。第现查十一月初十日政治官报所载宪政编查馆电复闽督电:勘电悉。公布法令向系照例办理。此项成例有时窒碍,非督抚所能变更,即非咨议局所能提议。现正拟订法令公布新章,一律通行,应即饬知静候办理等因。是本部堂对于此项议案未能越俎,咨议局对于此项议案毋庸复议,应俟官章颁定再行遵照办理。其余本省如有新定章则与人民权利义务之关系者,自应交局决议,随时刊入官报,以示公允,而促进行。为此,札复咨议局,请烦查照。须至札者(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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