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呈请事。窃朝廷设官分治,自府厅州县下逮佐贰杂职,无论实授与署事,要皆有为国为民之专责。能恪守官箴者,尚占多数。独委员既非在任之官,即无守土之责,一旦奉委而出,辄视为调剂之途,供张之刁难,馈送之需索,跟班之开销,借端滋扰,其事虽若甚细,其实上足以伤政体,下足以累闾阎。苟无良法以限制之,流弊将无所底。本局有鉴于此,拟具本省官厅临时委员简章八条,并附则一条,业于本月十八日开会议决。除逐条列左呈备鉴核外,理合具文申明缘由,呈请督部堂俯赐察夺施行。须至呈者。
计呈:
委员简章
第一条 凡上级官厅州县委员赴下级官厅行政区署查办要件,应即由各该上级官厅随札发给火食、夫马等费。
第二条 发给夫马、火食等费,应分别委员资格,按日给费,其数如左:
候补道府:日费五元;
同通以下:日费三元;
本省士绅:日费同上。
第三条 委员日费自奉札日起,至销差日止,其日数由上级官厅预定之。
第四条 委员因天时、人事之阻滞,逾越预定日数,禀经上级官厅核准,日费照补。
第五条 委员有常差薪水未停支者,其日费应于销差日据实开报,余费尽缴。
第六条 委员不得多带跟丁。
候补道府:跟丁二人;
同通以下:跟丁一人;(www.xing528.com)
本省士绅:跟丁同上。
第七条 委员骚扰地方之积弊,应一律革除之。
甲、受供应火食;
乙、受程仪;
丙、受夫马;
丁、受土产;
戊、受折席;
己、受随封。
第八条 违上条所规定者,经上级官察觉或人民告实与受,一律惩处之。
附 则
此案经督部堂核准后,所有从前各官厅调剂一切例差,应请严饬一律禁止。
附:湖广总督札复
为札复事。据湖北咨议局呈送议决本省临时委员简章八条、附则一条,请予察夺等情到本部堂。据此。查本省各项例差,有名无实,徒多纷扰,所请一律禁止,事属可行,自应准其公布。至此外临时委员出差旅费,鄂省向来办法,概由公家给发,本不准需索供应。且查旅费多寡,应视道路之远近,办事之难易,随时斟酌,事前不能预定。若如简章所云,不问行程坐日,规为定数,按日给发,则多延一日,则多得一日之费。倘使早报起程,迟报销差,亦苦无从考核,殊觉窒碍难行。既经本部堂酌定,嗣后凡上级官厅委员查办事件,应先酌给旅费,俟销差日据实开报,由上级官厅复核准驳。有余则缴还,不足则补给。实用实销,准其在行政经费临时项下作正开支。倘再向下级官厅需索规费,一经查觉,与者、受者,一并撤参。委员所携跟丁,自以少为便。第舟行与陆行,劳逸不同;冬季与夏季,行李有别。应定为道府出差跟丁不得逾三人;同通以下及本省士绅跟丁不得逾二人,以分等差而示限制。但此事属行政长官权限,不在咨议局议决范围以内。既经本部堂核定办法,即毋庸交咨议局复议。除饬北藩司分移司道,一面转行各厅州县一体遵办,并将禁止例差一节分布实行外,为此札复咨议局查照。须至札者(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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