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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整顿统捐案裁决与执行措施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议决整顿统捐案呈请裁夺事。本局有为本省除弊之责,特提出整顿统捐案。吾国统捐沿袭厘金旧弊,善理财者当革除净尽,不应为此因陋就简之举。吾国统捐弊端,往往由此二者混淆而生。第二十一条统捐吏员若因金钱舞弊而受除职之处分,由度支司移交司法衙门追赔,处以相当之刑罚,以后即永远不得充当此项吏员。

湖北整顿统捐案裁决与执行措施

宣统二年十月十八日呈)

为议决整顿统捐案呈请裁夺事。窃统捐之设,所以改厘金之积弊。原章第一卡收捐以后,经过局所,但验捐票,即放行无阻。相沿既久,弊窦滋生。商民虽已完纳统捐,每经一卡,仍复多方挑剔,或指为货票不合,或指为斤两不符,或指为石斗不实,吹毛索瘢,留难百出。黠者重贿以求出脱,懦者饮泣以听苛罚。厘金之弊,不但复见,而且过之。本局有为本省除弊之责,特提出整顿统捐案。经开会公决,理合缮折备文呈请督部堂察核,乞赐公布施行。须至呈者。

计呈:

整顿统捐办法

第一章 机关之组织

第一条 所有统捐局卡场所,依照现行章程不得增设,但报捐与收捐分两机关。办理报捐机关以各处第一局及落地之捐局当之;收捐机关以报捐之地之官钱局或其代理店当之。若无官钱分局或代理店之处,应由官钱局增设分局或委托代理店。

(理由)事之举不举,全视乎机关之完不完,此行政之通例也。征收租税之机关,自中世以还,关市抽收之法,各国皆已废弃无遗,以其困民而收入又不确实也。吾国统捐沿袭厘金旧弊,善理财者当革除净尽,不应为此因陋就简之举。但百政未兴,租税亦无统系之组织,所有经常收入出之于统捐者,岁数百万,一旦全废,司农必至仰屋。况国会未开,权限不定,大加改革,非本省大宪所能;是必就其权之所能及、事之所能行者,聊纾暂时之困,亦势之所不得已也。若并此而不行,则大宪无以对吾民矣。查湖北统捐各局卡裁撤旧日厘金专局二十余所,所余者皆地处扼要,如行统捐,实难裁撤。故向章各局卡所设立之场所,姑仍之。但报捐、收捐合而为一,为舞弊之大原因。各国无论何种租税,无不分此为二机关者。盖以权限分立,则弊窦自少。吾国统捐弊端,往往由此二者混淆而生。上级官厅虽有能者,无从查察。如各局卡专任报捐,而收捐责成官钱局,此种弊窦不革自除。夫官钱局操发纸币之权,居吾鄂经济界之要冲,各地可以流通。以官钱局为收捐机关,即无异于各国以中央银行为金库机关。况各局设立之地,多已设有官钱分局或代理店。其未设者,增设亦甚易易,决无损于官钱分局。一转移间,利害天壤,权利划一,上下交便,谁曰不宜?

第二条 报捐机关之日用费,仍照原章实用实销,由收捐机关拨给之。

第二章 统捐专局专办之试验及任免方法

第三条 统捐专局专办之试验每年定期举行一次。

第四条 受验者以知府以上候补人员、曾在中外法政学堂或财政专门学堂及其他类于法政学堂毕业者为合格。

(理由)各国登用官吏,无不先行专职之试验,其用意有二:专门事务有专门知识者方能办理,一也;既有专门知识者,其于国家社会之观念,决不至于全无,国计民生必能顾惜,二也。以此二者,故官吏必须受试验,而征收租税之官吏尤须受试验。

第五条 主试之委员由度支司临时详请督部堂札委,以深通法政者为合格。

第六条 试验时如有违背试验之规程者,不得预其试验;若考取后始发觉者,立即扣除。

第七条 试验分两种:一为科学论文试验,一为科学之口述试验。

(一)论文试验以左之科目行之:

财政学经济学行政法统计学、统捐现行章程、商业政策。

以上为必要科目。

宪法商法民法、外国关税法、民刑诉讼法。

以上于各科中务择其二。

(二)科学论文试验及格者,乃得受口述试验;口述试验仍以论文试验中必要科目问答,由主试委员执行。

第八条 凡试验及格者,按照各次先后,由度支司轮委。

第九条 已受试验及格之员曾委办各局者,可不再受定期试验,而得行酌委。

第十条 任期以一年为限,任满时由度支司酌量情形,考察成绩,得续任之

第十一条 凡委办人员在职中不得以自己之便宜辞职。

第十二条 专局委员分三等,等次以薪俸之多寡定之。

第三章 统捐吏员之养成及任免方法

第十三条 统捐吏员养成所由湖北度支公所组织之。

第十四条 统捐吏员之资格,限曾在高等小学毕业及其他程度相当者,年龄则限二十五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

(理由)现统捐各局卡之司巡,皆系无业游民,以舞弊为生涯,以无良为天职,无论今日之统捐本属杂乱无章,即有法律,此辈断不能守,所谓有治法,尤须有治人也。高等小学为寻常教育,曾受寻常教育,其无廉耻、丧良心,决不至如今日司巡之甚,可断言也。

第十五条 养成所以一年毕业,额数由度支司酌定之。

第十六条 统捐吏员应受之学科如左:

财政学、外国关税制度、统计学、关税簿记、统捐沿革及现行章程、珠算。

第十七条 统捐吏员分三项,每项分三等如左:

(一)书手吏:掌填票盖印及其他一切事项;

(二)签手吏:掌验货之事项;

(三)巡查吏:掌验票及稽察偷漏等事项。

书手吏:一等、二等、三等;

签手吏:一等、二等、三等;

巡查吏: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八条 统捐吏员之等次,以薪水之多寡定之。

第十九条 统捐吏员毕业后,由度支司遣派,受本管委员之指挥,监督执行其职务,所有从前司巡名目,一概废弃。

第二十条 统捐吏员惩戒处分之方法如左:

(一)罚俸;

(二)降等;

(三)除职。

前项之惩戒处分施行细则,由度支公所另定之。

第二十一条 统捐吏员若因金钱舞弊而受除职之处分,由度支司移交司法衙门追赔,处以相当之刑罚,以后即永远不得充当此项吏员。

第二十二条 统捐吏员与统捐委员为长官与属吏之关系,须与以相当之待遇。

(理由)从前司巡、舆台、仆隶,无所不有,流品既卑,人格自下。捐税重大事项托之于此等毫无人格心肝之辈,而彼等亦遂安于厮役,上下其手。委员时有更调,彼辈则得轮流更充,故其为恶之方法,以日研究而日精。而稍有人格者,亦相戒而不为。盘踞既久,每遇新来委员,辄以种种手段,使之就范;弱者受其愚弄,强者倚为爪牙。一旦有事,责在委员,彼辈终得逍遥于法外。事权颠倒,莫此为甚。今既大加整顿,改订章程,吏员既须具应有之学识,则人格自不同于往时之司巡。故委员与吏员之间,全为长官与属吏关系,自应与以相当之待遇,以养其廉耻,而保持其身份人格。

第二十三条 统捐吏员于办公时,均须着一定制服、制帽。其制服、制帽、雨衣、雨靴等均由局供给,每半年更发之,其余均归自备。

第四章 委员及吏员之俸给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及吏员之薪俸,由度支司按其劳力分等酌定之。

(理由)旧章专办有薪水、公费等名目,司巡为专办私人,其薪水由各专办之任意。此等人亦各有生财之道,概无意于薪水之多寡。其紊乱之极,不待言矣。专办又立薪水、公费两名目,其用意不知何在,亦在所必改。故委员及吏员薪俸,数目之多寡,悉由度支司酌量各局情形,分别等级,明定办理。有成绩者,务用年功加俸法,以示鼓励。(www.xing528.com)

第五章 委员服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功过当以诉讼之有无、多寡并收数之多寡定之。

(理由)查统捐章程五条内所定之赏罚,唯以收数之多寡为标准。惟思收数何以多?农产丰富,工商发达;收数何以少?农产荒歉,工商凋敝。此不待辩而知也。农产荒歉,委员何术使之丰富?工商凋敝,委员何术使之发达?此不待智者而知其不能也。知其不能而乃以是为功过,当其多时,犹可谓费劳力多故有功;及其少时,除怠惰外,绝无他过,何至分成勒赔?如查有舞弊营私情事,即详请从严参办等语。夫少数之原因多矣,果系舞弊营私,勒赔亦固其所;如因天灾事变,不亦冤乎?况舞弊营私从严参办果系于此条之下,然则少收一成以至三成者,与夫多收一成以至五成者,直可按其比较以舞弊营私而无害矣。违法殃民,皆所不问;而唯以收入之多寡,定其人之功罪。流品已杂,又以此法趋之。吾民何辜,乃必欲绝其生机也?是宜亟废此章无疑矣。

第二十六条 委员于职务上有勤劳者,视其事之大小、难易,满任后由度支司或留任或升等。

第二十七条 委员于职务上有怠慢过失者,按其情状处以左之惩罚:

(一)记过;(二)罚俸;(三)降等;(四)撤差;(五)停委二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委员于职务上有舞弊营私等情,一经查出,立即详参。

第二十九条 委员被商人诉讼,事属怠慢过失者,照二十七条惩罚;事属舞弊营私者,照二十八条惩罚。但怠慢过失事项经三回诉讼,则降等;经四回以上,则撤差或停委。

第三十条 每年于咨议局常会时,由度支司提出次年之收数比较,由咨议局协定捐率,呈请督宪批准颁布施行。

(理由)考各国税章,收数决无定例,以税源有伸缩力故也。其于课税前,必派精通经济财政之委员于各物生产地调查丰歉,以定税率。我国行政机关皆不完备,预派委员调查恐难得精确之结果,不如就咨议局议员调查之为得。盖各议员犹是各处之人民,于各处出产丰歉知之必详。较之专员调查,所得既多,所费亦省。由咨议局协议捐率,既足副监督财政之实,又足筹抵补之方,益国便民,是为得矣。以议定之数目责之于委员,自不待暴敛横征,而其数相等,商民亦自少无穷之痛苦。倘有少数,显系营私,否则怠惰,严加惩罚,亦不为过。

第三十一条 比较以年终合十二月计之,如不足者,当依左之惩罚。

(理由)比较本非良法,然无此,又恐官吏之怠惰,故姑仍之,而加以伸缩力。

少收一成者,记过;

少收二成者,罚俸;

少收三成者,降等;

少收四成者,撤差;

少收五成者,撤差并停委。

第六章 征收及核验之方法

第三十二条 报捐机关所有填票查验等事,不得搁延时刻,阻碍商旅;货物重量至若干以上,当于几时间内了结手续,其规则应由度支公所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报捐机关务将百货或船只纳捐数目分晰列表榜示局门,以便商人纳捐。

第三十四条 报捐机关不能索取分厘;如有需索,商人得即时控诉。

第三十五条 收捐机关当照实数收入于捐款四十分之一提作办公经费,但不得向纳捐商人另加分厘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报统捐者须至报税机关领票,至收捐机关缴钱盖印,再呈报捐机关查验后,方得开行或起坡;其不缴钱盖印者,以偷漏论。

(理由)官钱局充收捐机关,本当给以手数料[原文如此]。然有发行纸币之特权,即有整理国库之义务,世界之通例也,故不能向商民纳取。然官钱局虽系官立机关,究与中央银行之性质稍有不同,于捐款项下略取办公经费,方为平允。

第三十七条 收捐机关每月所收之捐款,用汇兑法拨交于度支公所;其他应行手续,由度支公所与官钱局协议定之。

第三十八条 凡货物无论进口及内河出口或往来过境,在第一卡曾纳统捐者,前途但查票之有无,有票即时放行,不准擅查货物;其无票者,即系绕越偷漏,应将其货物扣留,当给凭条令仍回第一局补完,并一面报知于第一局,仍照原章加五倍,但以补足之数为标准,货物即行发还。

(理由)查改办统捐原奏内开“第一卡征收一次以后,概不重征”。在商民于向来应完厘捐毫未增加,而沿途查验留难,节次索扰,蠲除净尽,是奏案已许其不再验,以免留难也。惟查原表中又有如有指近运远者,及串通司巡绕漏买放前途查出者,仍令将朦免之数补完并加重罚等语。既曰沿途查验蠲除净尽,又曰前途查出,似相矛盾;而细绎其意,即系查票不查货之谓。盖查票已足杜绕漏买放之弊,不查货乃能收蠲除留难之功,此至显而易见者。而孰知奉行者乃大不然。已完统捐之货船,每遇一卡,非指为货件不符,即指斤两石斗不符,百般留难,无证可解。卒之黠者重赂,则从轻补完;愚者不赂,则从重再征。其或喊禀局委,则明目张胆以应之曰比较太严,吾无如何。而原奏所谓“委员舞弊,司巡婪赃,违背新章,浮收勒索,借口留难,一经发觉审实,即将印委参革、司巡拿办”等语,不过一名词耳。故开办统捐以来,从无一参革、拿办之事;而商民之补完受罚者,则日有数起。何员司皆廉介,而不肖独在商民?若遇旗船,则又听其鼓棹扬帆而去,不敢过问。为丛驱雀,果何为者?今但求其照案办理,则上益国家下益人民者,已不少矣。至绕越偷漏者,本应查出即补,以便行商;然第二局所在之地多无收捐局,报捐不能收捐,为一定之原则,此种奸商令其往返补完,亦未为苛也。

第三十九条 货物运至所指之地,无论落地、转口,如与第一卡统捐捐票不符者,令其照章补完,并照补完之数加罚五倍。

(理由)第二卡查票不查货,因为恤商起见。然中途买卖,亦事所恒有。惟必须于落地、转口,查其货票是否相符。有此一层,则查票不查货不惟与奏案相符,即事实上亦绝无丝毫流弊矣。

第四十条 捐票计共四联:第一联为收执票,交商人收执;第二联为查验票,由经过前途第一局截留,汇缴总局查核;第三联为缴核票,由填票之局申缴总局;第四联为存根票,留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四联票应载之事项如左:

(一)纳捐人姓名、商号;

(二)货物之品名、斤重、价格、个数;

(三)纳捐率;

(四)捐额;

(五)报捐局卡经手员司之名印;

(六)收捐局收讫之盖印;

(七)收捐局经手人之名印;

(八)纳捐局之 年 月 日。

第三联、第四联两票除前项第六号外,皆须记载;有补完者,应将补完及所罚之数并注票上。

第四十二条 四联票仍照统捐旧章盖用,总局及专局印信骑缝处之号码亦同。

第七章 商民诉讼之官厅

第四十三条 专局以度支公所为上级诉讼官厅;其已设审判厅者,得就近向各审判厅诉讼;其判决适于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者,审判厅得呈由提法使转详督部堂饬度支司执行之。

(理由)上级官厅为行政诉讼官厅,通例大都然也。统捐机关之上级官厅,以纯理言,唯度支公所一处。但专局远者在千里外,人民权利之损失大小不一,若损失不大,商民虽欲上诉,苦于所费不赀因而中止者,恐不乏人。欲补此不完之点,故不得已仿旧日法国之例,以裁判所为行政诉讼之官厅。彼之意在以无所属者属之;此之意在图人民之便宜,就其近者为之。用意虽殊,于法理或不至大谬也。审判厅之判决,即人民权利之确定。若关于惩罚委员等事项,判决虽在审判厅,而执行犹在度支司。倘度支司不遵审判厅之判决,则人民之权利虽有诉讼而仍不能救济,非立法之本意也。故必由审判厅径呈提法使呈请督宪转饬度支司执行,则于司法独立之精神既合,于度支司之权限亦毫无所侵害也。

第四十四条 各分卡以各专局及度支司或审判厅为上级诉讼官厅。

第四十五条 诉讼手续由度支司另定之,其所诉讼之官厅不得索取分文,但在审判厅赴诉时,则从审判厅之规则。

附  则

统捐吏员养成所限定宣统三年正月开办。

本案所言另定规则等限宣统三年正月宣布。

本案除前二条规定外,所有一切事项限宣统四年正月一日实行。

附:湖广总督札复

为札复事。据湖北咨议局呈称“窃统捐之设,所以改厘金之积弊。原章第一卡收捐以后,经过局所,但验捐票,即放行无阻。相沿既久,弊窦滋生。商民虽已完纳统捐,每经一卡,仍复多方挑剔,或指为货票不合,或指为斤两不符,或指为石斗不实,吹毛索瘢,留难百出。黠者重贿以求出脱,懦者饮泣以听苛罚。厘金之弊,不但复见,而且过之。本局有为本省除弊之责,特提出整顿统捐案。经开会公决,理合缮折备文呈请察核,乞赐公布施行”等情到本部堂。据此。查湖北统捐各局司事巡丁人等,舞弊渔利,实所不免。本部堂莅任,迭经严密访查,已将宜昌统捐局舞弊之司事提查审办,委员撤省听候审明汇参;沙市统捐局舞弊之司事驱逐回籍、委员记过停委。又汉口统捐局、安陆船捐局如闻有借端留难之事,亦经严饬整顿,并将委员分别撤调。此外办理不力及被控告有案者,均经随时撤换,从未稍涉姑容。此固为官绅共见闻者也。兹阅饬呈,自系为裕捐恤商力除积弊起见。惟所云弊窦丛生,仅指复查一事,就本部堂之所闻,尚不止此。议呈办法各条,大半凭诸理想,亦非经验有素。事关通省统捐,各处情形非尽一致,应俟派员分赴调查明确,再行督同司道详加核定,以期有利无弊,经久可行。查宪政编查馆定章内载:非详细调查不能裁夺者,应将不能答复缘由先行札知,但于下期开会以前必期答复等语。除札饬北布政司遴委妥实明干熟悉厘务人员分赴各处详细调查,各抒所见,禀由该司汇齐,拟议分别应增应减理由,详候核办外,所有整顿统捐办法,尚须详细调查缘由自应照章先行札知。为此札复咨议局查照。须至札复者(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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