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呈)
为议决铁路派股简章案呈请裁夺事。窃鄂境川粵汉铁路,前经邮传部批准设立公司招股在案。查招股之法,除劝募而外,以派股为大宗。去年本局常会决议铁路宜归商办案,筹及派股一节,业蒙前督部堂批准。本年黎绅大钧等呈请都察院代表拒款折内,刘绅心源虽请督部堂咨部设立商办公司卷内,俱声叙派股在案。自应依据原议,妥筹办法。查田租派股一项,云南、四川早经办理。湖南咨议局第一届常年会田租派股案,亦经议决公布施行,一年以来,著有成效;本年会议,复议决房租派股、薪金派股两项,呈候裁夺。湘鄂两省情势相类,本局开会之始,即派专员前往湖南切实查考,并调取派股各案前来,酌量情形变通办法,拟定田租、房租、薪金三项派股简章案,迭次开会讨论议决,理合缮具清折,备之呈请督部堂裁夺,乞赐公布施行。须至呈者。
计呈鄂境川粤汉铁路拟定田租、房租、薪金三项派股简章:
一、田租派股简章
第一条 按照田租收股,以按粮计租法行之。因定为完丁粮银一两者,随收路股银元一元,核收至分数为止;凡属厘数,一概免收,以归简易,而免畸零;至应完米者,不得随收路股。
第二条 此项随收之租股,以专收本省银元为率。惟僻远地方,如因本省银元缺少,措办不易,得改为每银元一元折收九八钱一千三百文。又因不收零角,概定为如应收银元一角,折收钱一百三十文;应收银元一分,折收钱十三文。无论银价低昂,均不加减其钱。准制钱、铜元、官票一律照收。
从右项之规定,既银元与钱文并收,将来填入股票还息,亦即于发给银元外,照右项折例,并给钱文,以昭平允;惟新币制通行后,当再规定之。
第三条 租股无论多少,均随时填给收单。如数可及一股者(即银元五元),即得将收单缴换股票;其不及数者,听其集成股数,再行换领股票;如愿添缴成股或转售与他人凑领股票者,均听其便。
第四条 此项租股,即于完纳上、下忙之时同时付柜交纳,掣取收单。除由各属钱漕监收局得并监收外,并由铁路分会或劝学所及自治会各绅董,随时前往粮柜稽查核对。不得单完钱粮,蒂[?]欠租股。如租股尚未交纳,虽钱粮已完,不得遽发粮券。
第五条 收单缴换股票之后,即照路股章程起息,见月五厘,遇闰不计,每年于发给各股东息银时一同照领。
第六条 各厅州县创办此项租股,应由地方官先行出示晓谕,并分别照会各绅耆。
第七条 此项租股收单,自宣统三年上忙起,由各厅州县署仿照粮券办法,查照公司刊发式样,分别上、下两忙,一年一造,连同带收。一俟路成股足之后,即将租股停止。无论地方再有何项公司,不得援以为例。其应行停收时,亦必于前一年呈请督部堂通饬出示晓谕之。
第八条 此项租股收单,拟用四联,其格式由公司酌定,刻出底样,呈请督部堂饬由藩司札发各厅州县照式刊刻,概用官堆纸刷印,长短宽狭务取划一,加盖印信发交粮柜一体经收;其所编号次,即按照粮券号数办理,以便调查,其四联一交本人,一存本署,一报藩司署,一解公司。
第九条 各厅州县所收租股,应随时批解公司查收;其运解脚力等费,即照铁路协会章程,由公司按地方远近及道路难易发给之。
第十条 如遇荒歉之岁,视征收钱粮之蠲缓,定租股之多寡。
第十一条 所有各厅州县刊印四联收单及经收填发笔墨纸张印色一切费用,仿照铁路协会章程,准每收银元百元,坐支四元,以资津贴,不得向租主另取分文。
第十二条 此项租股经收到柜后,均由地方官绅互相稽察箝制;除由公司照第九条办法拨付津贴外,无论地方何事,不得动用分文。如遇该管官卸任移交,应用任内正杂各款一体列入交代。如有未清,接任官不得出结。一经出结,即归接任承认。倘有亏短侵挪或延搁不解,均得由公司分别呈咨请照经征粮例核办。
二、房租派股简章
第一条 凡城市繁盛之区,每年就房铺租金酌提其一月之数,入股作为派定房租股。
第二条 此项房租派股现时可办地方如左:
一、武昌省城;
二、汉口;
三、汉阳;
四、沙市;
五、宜昌,
六、武穴;
七、新堤;
八、老河口;
九、樊城。
第三条 除以上所列各处外,其他各厅州县城镇,由铁路分会、商会、自治会得酌情形,仿照立案办理。
第四条 各处创办时,应由地方官先行出示晓谕,并照会铁路协会或分会及商会、自治会遵照办理。
第五条 各处照办时,应由铁路协会或分会及商会、自治会邀集绅商,遴派妥人,调查某街某段房屋铺户共计若干,某栋行租若干,何人管业,何人承租,逐一详注明晰,造具清册,以便定期收股。
第六条 房屋铺面租价每月收五元以上者,方行派股;不满五元者,听其自便。(www.xing528.com)
第七条 此项租股,应归房东担任,由租户代缴;但营业较大店铺租阔之租户,每年代缴房东租股之外,得仿照房东例入股。
第八条 自居自业之房铺或向无租价可查者,即由铁路协会或分会及商会、自治会公同估定每月租价若干,一律照章派股。
第九条 凡庙宇祠寺,有现能出租者,均应照章派股。
第十条 凡办公局所,如系租借民房者,其房东亦照章派股。
第十一条 此项租股,自宣统三年上季起分别查派,每年限八月缴收;其停止年限,照田租派股简章第六条办理。
第十二条 凡各城镇已特设收股处者,此项租股即由该处代收填给收单;未设者,由铁路分会、商会、自治会会同经理之。
第十三条 凡承领此项收单,如数可及若干股者,即得将收单缴换股票;其于若干股外尚有零数不满五元者,则或添缴成股,或另掣取零数收单,俟集成股数,再行换领股票,或转售与他人凑领股票,均听其便。
第十四条 此项租股收单,拟用三联,由公司定式刊刻,加盖钤记,发给各经理代收处填注;其三联一交本人,一存本经理代收处,一解公司。
第十五条 收单缴换股票以后,其起息及领息各事,均仿照田租派股简章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 各经理代收处凡关于此项租股之批解时期及一切费用,均仿照田租派股简章第八、第十两条办理。
第十七条 此项房租股无论多少,以专收本省银元为率;其以铜元、官票或银两纳租者,均须照时价折成银元,以昭划一。
第十八条 房铺如有关歇数月致未租人者,应计一年实收之数酌提十二分之一入股,以昭平允。
第十九条 此项房租派股以中国人民产业为限。
第二十条 凡房银月租不满五元而自愿入股,准其以收单转相购买,彼此相并;如凑满五元,即可缴换股票;惟不得与田租派股收单相并,以免混淆。
三、薪金派股简章
第一条 凡本省人在本省办事,其每年所得薪金满百元者,派股一元;百元以上,每二十元加派一元。其本省办事之外省人如有热心公益者,亦得照本省人例入股。
第二条 此项薪金派股,每年于三月底调查一次,照调查时所得薪金之定额派任之。其调查方法如左:
武昌、汉口、汉阳三镇内,由铁路协会商同政学军商各界,各指定一经理薪金派股处;其余府厅州县,由各铁路分会、劝学所、商会、自治会共组织一薪金派股处。
第三条 各经理派股处调查完竣后,应即分别派股数目,填写派股单,通知各局所、学堂、衙署之会计处并各城镇商号,俾各照所派股份扣存,由各经理派股处汇收。
第四条 各经理派股处经收此项股款时,分别填写收单,发交各该局所、学堂、衙署之会计处及各该商号,转绐各该被派人。
第五条 此项派股收单,拟用三联,由公司定式刊刻,加盖钤记,发给各经理派股处填注;其三联一发由各局所、学堂、衙署之会计处及各商号转交本人,一存本经理派股处,一解公司。
第六条 各被派人已经扣缴应派股款后,如至应领收单时尚有延未接到者,除应向该请理派股处清查外,仍得向公司面询或函问,以免遗误侵混等弊。
第七条 凡承领此项收单如数可及一股者,即将收单缴换股票;其或不满一股,或于一股以上尚有零数者,均得照房租派股简章第十三条办理。
第八条 收单缴换股票以后,其起息及领息各事,均仿照田租派股简章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 此项薪金股无论多少,以专收本省银元为率;其以铜元、官票或银两缴纳者,均须照时价折成银元,以归划一。
第十条 此项薪金股自宣统三年三月起分别查派,每年限五月缴收;其停止年限,照田租派股简章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各经理派股处凡关于此项薪金股之批解时期及一切费用,均仿照田租派股简章第八、第十两条办理。
第十二条 各界办事人遇有交替时,其本届已经扣缴之股,不得分摊取偿于接续办事人。
第十三条 前条办事人交替后,接续办事人应负有接续认股之义务;其认股之时期,以每年调查时业经接办者起算。
第十四条 前两条之交替接办情事,除由各经理派股处调查确实,应随时添注入册外,余均照本章各条办理。
附:湖广总督札复
来牍并派股简章均悉。查按租派股,湘省既仿川、滇两省成案,办有成效,咨议局为舆论代表,鄂省仿办租股,现经公同议决,自可推行尽利,无虞扞格。惟事须奏咨立案,必须斟酌妥办。兹查简章,尚有应行推敲之处。如第一条按粮计租,完丁粮银一两者,随收路股银元一圆,究与湘省按租五十石,收租股一石,折收银元一圆,有无轻重之分?与其按粮计租,不如按租派股,名义较为清晰。又房租、薪金与田租派股同时并行,有无窒碍?此外尚有再加商榷之处,均经分别签注。咨议局为议决机关,今期见诸实行,应在铁路行政范围之内。希候札行北劝业道、川粤汉铁路驻鄂分局会商铁路公司,妥定办法,另由公司名义呈候核明,奏咨立案可也。此复。简章存(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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