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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鄂路公司成功接收官招股款及官局支用之米捐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则官招股款以及米捐款项,均应由商办公司接收合并,一以保存原认官股之利益,一以补助商办公司之进行,实一举而数善备焉。乙、商办公司接收时,应将官局股东名册、现存股款账目等项切实察收;如其浮费过巨,确有实据,得呈请督部堂严饬官局经手照数赔偿。庚、米捐款项应以每年赎路余款,作为商办公司股款保息金,俟铁路成立后,即将米捐停止。

商办鄂路公司成功接收官招股款及官局支用之米捐

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九日呈)

为呈请将湖北官招铁路股款及铁路官局支用之米捐交湖北商办川粤汉铁路公司接收合并事。查川粤鄂路于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分设两局招收股款,并奏明局用不动股本,由米局项下开支在案。两局共招收股款一百一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元五角,统由湖北官钱局经收。两局共支用一十五万九千余两股款,则测路、制图、购地(江、咸两县地已购定)共用银五十四万五千余两,折合银洋约支用七十六万余元。除用,应实存现洋三十八九万元。又查米捐每年收入约四十余万元,原指为赎路之用(赎粤路金元息票)。然粤路赎款吾鄂担任约一百七十余万之谱,现已交还一百零四万两,下余之数不及半矣,是金元息票有限,且系分年偿还;而米捐每年所收之款,尚绰有余裕也。据此,则官招股款以及米捐款项,均应由商办公司接收合并,一以保存原认官股之利益,一以补助商办公司之进行,实一举而数善备焉。何以言之?商招股款,系川粤鄂路;官招股款,亦川粤鄂路。商招、官招虽不同,其附丽于川粤鄂路则一。是据法理上言之,该款有应合并之性质。商招股东,系吾鄂热心路事之人;官招股东,亦吾鄂热心路事之人。热心于官办之铁路者,断无不热心于商办之铁路者也,是据道德上言之,该款有可以合并之情形。铁路既归商办,官招股款岂得终任虚悬?而勘路等事又已用去大半,终久将从何处归着?是据事实上言之,该款亦有应合并之结果。不但此也,商招股款言甚踊跃,而官款现洋尚实存三十八九万元,亦可收为商款之补助。其利一。开工期限只隔四月(开工期间以明年二月为限,合并则循其已成辙迹,克日可以兴工;不然,则测路、制图、购地等项,非两年不能办到),一经合并,则官局原办之成绩,在在均可作用,不至耽误时日。其利二。且官招股款既经确定,则商办人心更当踊跃,以为从前官招股本尚且不至虚掷,此刻争回自办,更可安心缴股。其利三。米捐征自民间食料,原系万不得已之为。然官办路局既可支用,则商办公司自应接收。除每年清还赎路费外,下余米捐即可作为股本保息金,则商办人心更当鼓舞。其利四。股虽官招,并非官款。如经合并,则官招股款即与商招股款无异。不惟现元可以作用,按册而稽,即可称为骤增股款一百一十余万元(测路等事皆筑路之所必需,其所支用即可作为股款);收并既出有名,部验自无从挑剔。其利五。米捐如归铁路,可以限期停止(铁路成立即可停止);米捐如入预算,永远即需照办。是米捐并入公司,于穷苦小民可以隐纾其负担。其利六。具此六利,商办公司亦何乐而不为也?顾或者谓:交涉此款,应归认官股之股东。不知股东散处四方,未易团聚;何如公司以团体名义,势集力厚,易于着手。即令股东交涉,强有力者或能办到,零星小股终必向隅,公司又岂能坐得测路、购地之利益,而不一为援手乎?或者又曰:官办与商办,原系截然两途,此时由公司确查接收,诚恐未易得手。不知公司接收此款,实权限上有应执行之义务,界线上有当然组合之理由,并非越俎而代庖、冒昧而从事也。或者又曰:各官招股东对于商办公司,万一有所不愿,其将奈何?不知缴股之人,原为热心路事起见,如其合并,按照官招册据,换给商办股票,则官办、商办,有何分辨?地方公益、个人利权两面均可顾照,断不至有所不愿,必欲卷怀而去也。或者又曰:官款已支用七十余万元,其中糜费必多,而将来六厘之息,又从何出?不知此项股款,如由公司接收,自应切实查核测路、制图、购地等事,一切支用之款,确有主名可按,在公司又何妨任受?如其糜过巨,查有浮滥实据,应由公司开列清单,呈请督部堂查向经办局委着实追赔,亦是正办。至认息一层,似无需过于计较。测路等事,如由公司举办,亦非数十万元不能蒇事也。夫任大事者,当权衡其轻重缓急,以定进行之准则。凡属公所应为,自应急取直追,兼程而赴,何可机宜坐失,顾虑彷徨?开工期间转瞬即来,凡百事件皆宜预备。接收官股一层,自是商办公司当然之事理,而该公司乃迟迟未发。本局为阖省舆论代表所寄,铁路又阖省生命财产所关,自不能不统筹全局,以辅助其进行。查咨议局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议决本省权利存废事件”,铁路、米捐为本省权利所在,固无疑义;而官股、米捐之存废,商办公司之权利,均应在议决之列。为此提出议案,开会议决。除将拟具办法及调查账目缮册呈候鉴核外,所有请将官局路股、米捐交由鄂路商办公司接收合并各缘由,理合具文呈请督部堂察夺施行。须至呈者。

计呈:

办 法

甲、应请督部堂饬川粤鄂路官局及官钱局,将经收股款及测路、制图、购地各等项,一概检交商办鄂路公司接收。

乙、商办公司接收时,应将官局股东名册、现存股款账目等项切实察收;如其浮费过巨,确有实据,得呈请督部堂严饬官局经手照数赔偿。

丙、商办公司接收后,由各股东将官给股票交公司查验更换,认为商办公司股东;息钱照商办规则办理;官给股票由公司汇齐缴消。

丁、此项股东所享一切权利,应与原招商股无异。原认之优先、创办,一律仍旧。惟原认创办,此刻即已缴齐,亦不得作为优先。

说明:

商办公司接收官办股款物件,在官局必决无留难,当道亦决无歧视,原认股东亦决不至稍有异说,两得其便,亦两得其平,实具有正当接收之理由也。

戊、官办鄂路局一切开支,咸取资于米捐,则此项米捐应仍请饬米捐局将每年所收捐款,尽数交由商办公司接收。

己、商办公司既经接收米捐,赎路金元息票应由公司将米捐所收之款,照定成约,按年清还。

庚、米捐款项应以每年赎路余款,作为商办公司股款保息金,俟铁路成立后,即将米捐停止。

辛、铁路成立后,保息金成款应作为阖省公股,以将来红利备阖省要公之用。

说明:

米捐原经奏定,指作清还赎铁路费及官局支销费,则米捐即为鄂路之附属物。现官局既撤,商办公司既有接收鄂路之权,即应有接收米捐之权。且商办公司系指米捐余款作股款保息金,并非支用米捐,较官局支用此款者尤迥然不同。而湖南米捐,现归商办公司支用,是邻省尚有至当不易之比较。以地方人民之输将,助地方公益之进行,实具有正当接收之理由也。

官招路股账目表(www.xing528.com)

粤路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起

共收股款银洋四十七万二千五百九十七元;

川路三十二年七月初一日起

共收股款银洋六十七万三千二百十五元五角;

两路共收股款一百一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元五角。

粤路自三十一年十一月起,至宣统二年三月底止

共支用路股二十七万三千余两;

川路(年月同前条)

共支用路股二十七万二千余两;

两路共支用股款五十四万五千余两(华洋各员测路工费及制图所员生,江、咸两县购地各费均在内)。

银两折合洋元,约支用七十六万余元;除用,应实存现洋三十八九万元。

粤路共支局用估平宝银八万一千余两;

川路共支局用估平宝银七万八千余两;两路共支局用一十五万九千余两,均系米捐项下开支。米捐每年收入约四十余万元。

三十一年起共还赎路金元息票共一百零四万两正。

附:湖广总督批复

来牍阅悉。所请将官招路股改归商办公司接收,自属正办。惟此时公司尚未奏报成立,应从缓议。至米捐原为赈粜而设,嗣因粤汉铁路需用甚急,不得已将此项米捐改拨铁路之用。若如所拟办法,俟铁路成立,即将米捐停止,是直以米捐为铁路捐矣,于义殊有未[妥]。总之,以上二问题,均须公司实在成立后,方可再议解决之法。应先批复查照可也(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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