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告事。本月二十一日由议长交卜君文焕提出改军为民议案一件,经本委员详细审查,此案关系极大,理应作为议案,但原案语太简单,未经叙明理由,指定办法,其中应如何革除积弊,如何详拟定章,拟转请卜君逐件指陈,缕列条目,俾本委员会得照原案所陈,详细研究,借抒意见,再请公裁。其理由如左:
甲、查光绪二十八年业经明降谕旨,改军为民,军民合一,畛域不分。即原案亦云明诏迭颁,委员数至,似乎军籍之羁绊可以脱然无累矣,乃何以仍称必待大书特书改为民籍,岂谕旨煌煌尚不得谓之大书特书乎。原案又云:此非国粹,胡为爱惜之保存之,而不毅然改之。在朝廷固毅然改之矣,不过奉行者未能实力改良耳。应请叙明理由者,此其一。
乙、原章[案]每军粮银一两纳税钱二十四串,后改为每两八串纳交税款,后一律改为民田,则纳税之义务似应立遵。乃闻各州县军田现象,有已纳税二十四串,又复向愚懦而重征八串者,亦有对于八串税款分文未能交纳者,种种情形,未能划一,以至复杂繁难无从收束。应请叙明理由者,此其二。
丙、原案所谓屯饷、运银、资役三者皆系从前军粮名色,改军为民后应于一律扫除。然军田之改民与否,自以纳税与否为断,屯饷、运银、资役三项不能与税款相提而论。大约各州县此刻情形,有将各卫书吏裁尽,而归各县粮书带征者,有仍就各卫书吏征收者,无论如何,皆未将从前军粮名色扫除净尽,故军籍之羁绊似脱而未脱,已纳税者心滋不服,未纳者观望不前,此卜君之所以痛陈而军民之所以难于骤合者,皆由此也。应请叙明理由并拟办法者,此其三。(www.xing528.com)
丁、如能将各卫书吏一律革除净尽,各州县带征之粮书不准沿用,从前名色一律照民田折银征解,则军田之纳税者自能踊跃。税既纳矣,军粮之名色裁净,则无所谓之军矣。照民田算粮,即可谓之民矣。并请督宪通饬各州县照办,则军民自应分别矣。是否如此,应请叙明理由而并拟办法者,此其四。
委员长董钦墀,委员陈国瓒、刘耕余、胡瑞霖、刘寅熙、郑潢、何世谦、金麟、刘起霈、倪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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