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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酌裁庙款,办自治和小学堂经费议案!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提议酌裁庙款以办自治会及初等小学堂经费事。兹值举行要政,筹款惟艰,似宜酌裁各厅州县所有各庙田宅等常款,以作该地方开自治会及推广小学堂经费,庶风化端而人尽良善,教育宏而士多通材。

请酌裁庙款,办自治和小学堂经费议案!

为提议酌裁庙款以办自治会及初等小学堂经费事。窃惟天地之生财止有此数,不取固有之利则目前之事不能办,不开未浚之源则将来之事不能办。朝廷变法图强,属望于自治会之成立,小学堂之推广,以为宪政之基础者设也,然不急筹地方公有之款,以作地方公用之费,恐仰给于官而官不足以应其求,取税于民而民无以堪厥命。虽日日畅谈自治,快论兴学,终成画饼,未可如何。中国自汉朝明帝以来,二千余年受浮屠之祸,或集款或置常田,遍于天下,而鄂省所辖各厅州县尤甚。以有用之产,养无用之人,殊深可惜。兹值举行要政,筹款惟艰,似宜酌裁各厅州县所有各庙田宅等常款,以作该地方开自治会及推广小学堂经费,庶风化端而人尽良善,教育宏而士多通材。鄂人之幸,即天下之幸也。是否可行,专候公决。谨具条议如左:

第一条 裁住持自有之庙款。

理由:湖北庙款本属国民所公有,何得称为住持所有。盖僧道尼存有巨款之庙,或创修于胜国,或建筑于熙朝,若辈盘踞日久,虽属招聚而成师徒,亦有祖孙父子之称,代远年湮,曰寺曰观曰庵,皆俨然世守其业者,更或有携资入庙与努买田[?]巨款成自本身者,皆为住持自有之庙款,裁以作地方公费,当与他庙有别。

办法:住持自有之庙无论常田多寡,上宜裁所有之半,地方官饬团约绅耆善言劝导,相与俱偕携约契入署当堂验明立案,勒令勒界佃客。至庙款微少,正能敷住持衣食者,但禁其招徒与饬妙年僧尼还俗,暂时免裁,以示体恤。倘或私贿团绅及书役,一经发觉,务将所有庙款全裁,以昭惩戒。而受贿者按所得财物加十倍受罚,勿得稍循情面。至官吏贪赃护庇,人民与议员均可陈情本局禀报督宪严加撤参。

第二条 裁地方公有而住持之庙款。

理由:地方公有之庙款,或因施主而得,或由募化而成。远者不过七八十年,近者更或二三十年。其人其事,皆确有碑记及约契可□。此等庙款、所有田宅为该地方公有之物,其款与住持自有之庙相比例,自加倍裁款。(www.xing528.com)

办法:地方官谕饬该处所团绅调察施主或施主之子孙及碑记约契以为证据,偕住持入署当堂立案,裁该庙款三分之二以作自治会及初等小学堂经费。此等庙款本应全裁,奈有住持或一人或数人不等,少壮者可令其还俗,而老弱残疾之人即以此庙作孤贫院论,姑留一分以终大年。至行贿受贿,以前项为比例,不赘。

第三条 裁地方公有而无住持之庙款。

理由:无住持之庙,或因款小而无住持,或因土豪占据而不招住持。总之,既为公有之款,又无住持之人,其视前两项庙款实过□殊,即裁款断难一例。

办法:公有而无住持之庙,多为不肖团绅所占据,地方官当速派调察员详审款之大小,以造一册回禀,提该庙值牛首人立缴约契□劝学绅董管辖,以裕自治及小学之经费。倘敢把持阻挠,即将该团绅严行治罪,追赔先年侵蚀之款。至该庙之神或在祀典或不在祀典,而为人民之所迷信,除裁并地方公费外,均宜留香灯之资,以从民愿,惟妖神淫祀则当禁绝。朝拜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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