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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州县诉讼费划一规则案结果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本规则至各厅州县审判厅成立、钦定诉讼律施行时,不适用之。据咨议局议决讼费划一规则呈请公布施行一案,经前护部堂行司核议,兹据臬司议复前来本部堂。查各属诉讼案件,自起诉以至结案,随在有费。咨议局所请划一讼费,本部堂甚表同情。查各厅州县衙门司法与行政不分,非专管司法一部于一审判厅可比。且此两条系改变诉讼之章程,并非征取讼费之规则,所议已在此案问题之外,并应毋庸复议。

厅州县诉讼费划一规则案结果

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呈)

第一条 凡民刑事诉讼之当事者,须担任诉讼之费用。其费用分三种:

一、挂号录供费

二、差传费

三、堂费

第二条 各厅州县收受民刑诉讼事件,应于大堂前设立诉讼挂号处,以承发书一人掌管诉讼挂号事宜。

掌管诉讼挂号之承发书,每日自上午九点钟起至下午四点钟止,不得无故擅离挂号处。

第三条 民刑事件诉讼之当事人欲行起诉或辩诉时,应自投歇家,带同赴署内诉讼挂号处挂号,并说明起诉辩诉事由,及指告人姓名,由承发书摘记于号簿。

第四条 各厅州县印官应每日于下午一点钟坐堂,由承发书将本日诉讼挂号簿汇呈印官,按照号次递传当事人讯供;印官讯供时,由招书照录毕后,令该书向诉讼人朗诵供词,给与诉讼人画押,下堂候批。

各案批示应牌悬大堂。

第五条 印官有事故不能坐堂时,所有当日已经挂号应行讯供之诉讼事件,须牌示于次日讯明批示。(www.xing528.com)

已经挂号之诉讼案件,印官坐堂讯供不能一日毕事者,从前项之例,牌示未讯各件,于次日坐堂时尽先讯问批示。

第六条 凡起诉或辩诉之当事者,应于挂号时缴纳制钱三百文,作为挂号录供之费用。

第七条 凡诉讼事件批准差传者,除重大案件外,每案只用差役一人,其费用每十里给制钱一百文,由被传者负担之。前项计里给费之法不足十里之零数,均以十里计算。

第八条 诉讼之两造到堂时,印官应立予讯问,每讯问一次,两造各给站堂杂役费,以制钱五百文为限。

第九条 诉讼两造之堂费,应予讯问之当日未开始讯问以前缴由承发书登簿,按日分发。

第十条 本规则施行后,所有各厅州县诉讼陋规传词费、告期戳记费、投到费、点单费、出差费、压差费、具结了案费、取保和息费、扭禀费、拦舆费、进卡出卡费等名目,应一律革除。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至各厅州县审判厅成立、钦定诉讼律施行时,不适用之。

附:湖广总督札复[45]

为札复事。据咨议局议决讼费划一规则呈请公布施行一案,经前护部堂行司核议,兹据臬司议复前来本部堂。查各属诉讼案件,自起诉以至结案,随在有费。书役婪索无厌,原、被受累无穷,其任听私索,莫可究诘,诚不如明定讼费,示以限制。咨议局所请划一讼费,本部堂甚表同情。折开第一条民刑事件诉讼之费用,定为挂号录供费、差传费、堂费三种,及第十条将从前各项陋规名目一律革除,自属可行。第六、第七、第八三条所议讼费数目,挂号录供费每案三百文,差传费每十里一百文,堂费每次两造五百文。挂号录供费、堂费二项,尚属得中。惟差传费一项,殊未适当。查诉讼数目,法部奏定审判厅试办章程内本定有细则,有因财产诉讼之费,有非因财产诉讼之费,有拍卖费,有抄录案卷费,有递送文书及传票费,有证人及鉴定人到庭费,名目甚多,征取均不在少数。即如传票费一项,定章每件征收银一钱,十里以外者,每五里加征银五分,不能一日往返者,每日加征食宿费银三钱,以新币制折算,每银一钱得合洋一角五分,以现时银值计算,每银一钱得易钱一百八十文左右。局议一百文之数,核与部章多寡悬殊。且路远不能一日往返之处,亦未议有加征食宿之费。以彼例此,未免不均。虽部章只适用于审判厅,非所行于州县衙门,第既拟酌定讼费,自应援普通之部章以为衡,不应执单独之江夏县以为例。州县衙门役食不及审判厅之优,以事理而论,似宜照部章酌量加增,即不加增,亦宜与部章一律,断不能部章多者而局议反少,部章有者,而局议反无。本部堂对于此事固重,为民生计,尚何矜惜于差役,特事必求其近情,弊只去其泰甚,虽在劳动,贱役亦有衣食所资,自必予相当之费给,方可免分外之取求。若所定过少,非特难期实行,且同一差传费而部章如彼,省章如此,同在一省而州县衙门如此,审判厅如彼,施行既未划一,何能使有划一之遵守。即为民间规划,所出无论多寡,但使止此名目,止此定数,以视从前之择肥而噬,漫无限制者,相去何啻天渊。况州县衙门诉讼,不取部章所定因财产、非因财产起诉等费,倘此差传费一项即照部章征取,民之诉于州县衙门者,较诉于审判厅所省已多,此本部堂所指为未能适当之理由,应再由局复议。挂号录供费、堂费二项虽属得中,惟须与差传费相辅而行,仍俟差传费复议裁可后,一并公布施行。至第四、第五两条所议各厅州县印官每日限以点钟坐堂收呈讯供一节。查各厅州县衙门司法与行政不分,非专管司法一部于一审判厅可比。当兹筹备宪政之际,地方官应办事宜较从前何止增倍,百端集分之身,正虑日不暇给,若每日下午一点钟起专事收呈坐堂,日力几何,他事之旷废不少,万一因有事故,辗转递延而使小民有守候之苦,转非体恤之道。自应仍按告期收呈,以昭简便。且此两条系改变诉讼之章程,并非征取讼费之规则,所议已在此案问题之外,并应毋庸复议。为此,札复咨议局查照。须至札者(宣统二年六月二十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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