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呈)
甲、裁汰书吏之方法
一、书吏名称之改更及资格之限定
厅州县衙门稿书应改名为稿生,以生监或毕业学生充之;清书改名写生,雇读书安分之书手充之。
(理由)改用士人,优其名称,使皆有顾惜廉耻之心,化去玩法营私之习。
一、稿写生之薪水 应由各厅州县就地筹款,酌定薪水,详请督部堂核定施行。
(理由)办公需费,所以养廉。其由各厅州县筹给者,以各地方情形不同也。
乙、裁汰差役之方法
一、限定名额 由各厅州县量其地繁简,就原有名额差役分别裁汰,大率繁缺不得过百二十名,中缺不得过八十名,简缺不得过六十名。
(理由)名额不限定,差役必繁多,为祸靡既。故裁汰差役,首须限定名额。
一、裁去散役白役 由各厅州县于定额之外,实力裁去一切散役、白役。
(理由)各厅州县差役此辈实繁有徒,非实力裁去不可。
一、严禁滥冒更名之弊 责成各厅州县实力清厘。
(理由)滥冒更名,为患最剧,此弊易除而未能实行者,坐厅州县官之玩忽耳。
一、确定工食 就厅州县原有差役工食,分别酌量各地情形确定数目,详请督部堂核定施行。(www.xing528.com)
(理由)旧例工食久已扣发,故宜亟为分别确定。
丙、裁汰之年限 应以宣统二年为限
(理由)裁汰书役之诏已阅九年,至今决不可缓。
丁、裁汰后书吏之生计
一、书吏裁汰后,其文理明顺者仍可当写生,其余听其自谋生计。
(理由)书吏虽以资本谋充世职,而积年所得已属不赀,其生计毋庸代筹。
一、差役裁汰后应酌给工食,俾另谋生计。
(理由)差役多系无赖子弟,裁去后不酌给工食,则不能谋生活,势必流为匪类。
戊、裁汰后之赏罚
自经裁汰之后,所有办事人等其奉公谨慎确著勤劳者,由该地方官择优奖励,若违背规则贻误要公者,即由各地方官分别严予惩罚。
(理由)赏罚不明,则职务不举。
附:湖广总督札复[43]
为札复事。案照湖北咨议局呈送裁汰差役议决案一件,请予察核施行等情。本署部堂查此事久奉明诏,理应分别裁汰。察阅议决案内甲乙丙丁戊各节,清源正本,要皆切实可行,应饬各厅、州、县量其缺分之繁简,酌定应用。稿写生应留差役名额,查其原支工食各有若干。此次改章整顿,意在划除积弊,应如何优给薪工,使得赡其身家,不敷若干,如何就地筹款,所裁差役,如何酌筹生计,查照议决案所指各节,会商绅董一一斟酌厘定,限三个月详细具覆,听候察核,俾得如期实行。一面将散役、白役先行裁汰,冒滥更名之弊,实力革除。此关民生休戚,事在必行,不准违延贻误,致干严咎。除公布饬遵外,为此札复咨议局查照。须至札者(宣统二年五月初八日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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