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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剔税契钱漕积弊案: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税契钱漕积弊但加清剔,于法制上无变更,于行政上无妨碍,并于财政上有增加,似为今日之急务。此清剔税契钱漕积弊之所由提议也。以经收税契局兼办监收钱漕事宜,既不妨局权,复得清弊窦,更可节经费,较属简易可行。故各厅州县应一律设立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丙、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设总董一人,协董一人。各厅州县一律仿办,于清查税契尤有裨益。

清剔税契钱漕积弊案: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

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呈)

第一,清剔之理由

国家税之普及人民者,为税契、钱漕两大宗。征取既广,弊混滋多。地方官之任意浮征,书吏之借端苛索,湖北六十九厅州县如出一辙。现今新政繁兴,在在需款;凡所为取给予吾民者,方有加无已,而吾民于必应负担之外,更受无名扰累。若不设法解免,不但此后取求民力将有不逮,揆之朝廷爱民至意与立宪本旨,亦复大相刺谬。伏读宪政编查馆奏定九年筹备清单,厘定国家税及地方税章程原定于宪政筹备之第四年、第五年颁布。清源正本,应俟政府之施行;救敝补偏,姑作权宜之计划。就税契钱漕积弊但加清剔,于法制上无变更,于行政上无妨碍,并于财政上有增加,似为今日之急务。且查咨议局章程,凡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本省税法事件,皆议员之职守,曷敢稍存顾忌,放弃责任。此清剔税契钱漕积弊之所由提议也。

第二,清剔之方法

甲、各厅州县设立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

(说明)经收税契设局专理,原系率循旧章。征收钱漕为地方官特权,士绅毋庸干预。惟各厅州县书吏积弊,钱漕视税契尤甚。税契设局专理,弊端冀可廓清,而钱漕一项不加清剔,书吏将举一切舞弊手段移之钱漕,民间何堪扰累。以经收税契局兼办监收钱漕事宜,既不妨局权,复得清弊窦,更可节经费,较属简易可行。故各厅州县应一律设立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

乙、各厅州县征收钱漕设有分柜者,由该局就各分柜地方设立监收钱漕分局。

(说明)征收钱漕设有分柜,自应按柜设立分局,办理监收钱漕事宜。至税契必汇齐缴署印发,无须另设分局。

丙、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设总董一人,协董一人。司事杂役酌用,监收钱漕分局设分董一人,并用杂役一人。

(说明)该局事务殷繁,总其大纲者,断非一人之精神能力所能及,故须设总、协董各一人。又承总、协之指挥办理各项事件者,非分科不足以清理,故司事杂役得由总、协董酌用。分局事较简单,故分董杂役均以一人为限。

一、总、协董之选任

总、协董由各厅州县完纳钱漕多额者三十人中,用互选法选充之,分董由各分局管辖地方完纳钱漕多额者,依前法选充之。

(说明)总、协董之责任重大,非得公正绅士充之,不惟不克称职,或恐转滋流弊。分董亦然,故不用委任而用选任。

二、总、协董之任期

总、协董选定后,禀请地方官照会到局,其任期以二年为限,限满改选,改选时如再当选,得连任,分董同。

(说明)任期太短不足以专责成,且交代时或有经手事件不能如期完结者,而太长又不免滋生弊端,故酌中以二年为限。

三、总、协董之职务

天、关于说契事项之职务

(说明)税契立局经理,原属定章,而各厅州县迄未遵办,故官吏民均为弊薮。弊之在官者,不问税契多寡,惟勒书吏按月缴钱若干,或按税契提钱若干,勒令按月清结,统名“□月缴”。弊之在吏者,因月缴过重,愈向民间勒取,名限六分九分,实则照旧递加,每契价一千文收至百数十文或二百文不等。弊之在民者,困于官吏需索,相率匿契短价。此外官吏民时复通同作弊,有所谓放炮者(官当交卸时减价招徕),有所谓大头小尾者(于契纸腾缝短填契价),有所谓本契者(但须官印,不用司纸),甚有税契实旺而报解不及十之一二者。民因避重而玩法,官吏因急私而忘公,而国家税之损失不知凡几矣。查广济遵章设局以来,照章征收,弊端悉绝,收数日旺,滞碍毫无,各厅州县应急仿办。惟广济推收尚由书吏经理,虽推收底册由税契局发交,推收费用由税契局以给,而私自推收之弊仍未革尽,即匿契之弊,在所不免。诚责成该局办理推收与监收钱漕并行,一切不假手书吏则得矣。

一、业户投契后,即于契内填明本契实价若干,零注税钱若干,契纸钱若干或附收之钱若干,共应缴钱若干,并照上列各项填具收条,发给业户,以便凭条领契。

二、业户投税后,限十日缴还收条领契。

三、收契无论多寡,每五日印送一次,署内三日印发,预备业户领契,彼此不得延误。

四、税款之应缴署者,附收费之应交各局所者,每印契一次,随即缴清。

五、款项之收付,册簿之保存,均须各专责成,如有亏空错误,惟经手人是问。

六、兼办推收时,应请该地方官饬书吏将前年推收底册缴归该局,以便税契时另册载明图甲户名粮数,税契后照册按户推收。

(说明)推收不假手书吏,为清查匿契最要关键。查广济税契局虽未兼办推收,而推收底册及费用皆由税契局发交,是税契局兼办推收毫无妨碍。

各厅州县一律仿办,于清查税契尤有裨益。

地、关于钱漕事项之职务

(说明)维正之供,下民不得短欠,官吏亦不得浮苛。查各厅州县官吏浮苛往往若明若暗不可究诘,乡里自爱之士率皆隐忍迁就,一任为所为。间有积不能平呈诉上宪者,而查办委员又以查无实据为之洗刷净尽,即或形迹败露,因此撤参,而官去吏留,弊端旋发。后来官吏相与为奸,狡猾益甚,上宪亦无可如何。诚得正直士绅为之监收,责令专事稽查,遇有弊端,随时请查究办,并为之明定职务权限,俾免官绅之冲突,其害当可救止。

一、掌管收发由单 查胡文忠公奏定章程,每张粮券附易知由单一张,粮户赴柜完纳,先掣取由单,方能上柜,实足杜柜书浮收之弊。惟各厅州县单多属册书自造自发,致有揢执由单勒索辛力等弊,粮户时被留难,反为民害。此后由单仍照章随粮券造成,一并由局董发给,加盖图记,其式样遵照前屠侍御仁守奏准定例,依银米若干折制钱若干,实数数目楷写壹贰等字,俾乡民易知。其未用由单及已用由单而不如上列式样之各厅州县,应责成一律照办。

二、评议柜价 地丁完银完钱,凡向有定章,不随市价涨落之。各厅州县仍照旧章完纳,毋庸置议。惟折价未定之各厅州县往往逐渐增加,每两正较市价高至百余文、二百文甚或三百文、四百文不等,浮收之弊,莫此为甚。此后凡定柜价须知会总、协董,邀同各公所绅首持平妥议。

三、防止银钱限制 定章地丁完银完钱,各听民便,概无限制之事。乃迩来各厅州县因高抬柜价之故,与柜书勾结,凡完银钱者必多方挑剔盘剥,近更定为成数,每两正只许完银二成或三成四成,小户地丁无多,完银时又被抑勒,遂浸浸无完银者。大户不堪烦扰,完银者亦少,盖不许完银则抬价,全获大利。此后总、协董随时稽察,如有不许完银及私限成数情事,应即极力阻止。

四、严防灾缓弊混 灾缓年份,某乡缓征若干,某区缓征几成,各厅州县绝不明白宣示。粮书串通劣绅,往往私提缓征银米,囊分洒卖,捏户搪塞,或灾户已完上忙,下忙不为核减,名曰“急公”。究不报解官吏,时相攮夺,灾券复不注明缓征实数,借此弊混。国沛殊恩,民鲜实惠,徒饱官吏劣绅私橐。总、协董当尽心察访,除缓征誊黄告示必请明白详晰遍行张贴外,如有以上诸弊,经灾户指实,即请官查究。

五、严禁柜书浮收 钱漕乃维正之供,丝毫为重。柜书欺乡民愚懦,往往任意盘算,兼以弊混,每户于应完正数外,常浮收数十文或百余文,多或数百文不等,小户受害尤甚。乡民至城,举目无视,畏势畏累,无敢告诉,隐忍而返。总、协董当随时到柜巡察,遇有粮户与柜书争执,或粮户来局陈诉,立为查实,一面勒令退转,一面请官严惩。

六、严禁截垫 查钱漕征收之法,始用滚单,继以亲催,最后差追,至奏销时,勒限扫数,所以防滞纳者至矣。乃近来各厅州县于催征之法全置不讲,粮书往往串通大户,私自收入,至批解期迫,即勾结钱漕丁幕,请官截券,年或数次,鲜不照准,所截之券多半小户,截券之款收自大户。不但小户截券、大户私纳与征收之法不合,而截券之害,官之清廉者,不过责书垫解,听其取息,若贪婪者,知粮书取息甚重,并不责书垫款,但取票据,按月计息。粮书见官取息,更为得计,愈向粮户勒索,多则数倍,少则加倍。官吏因缘为奸,至此极矣。总、协董如遇截券,得请本官彻究。至催征之法,仍当酌量地方情势,明定期限,一律催齐。有抗欠者,尽可差追,但差追时须将各户次单交局审查盖章,然后下乡,防有大户私纳小户先催等弊。

七、严禁粮差讹索 粮户滞纳及奏销时仍不完清者,自应由官签差严催。但此项粮差下乡异常横暴,动索差费数串数十串不等,稍不如意,即毁票图讹,加以抗粮之罪,甚有全家逃避,连累亲属者。应酌量地方情形,明定差费,按里计算,著为定例。尤宜加以限制,不准乘坐车轿,不准挑剔饮食,非日暮不准留宿,有实主不准牵连他人。如有借端勒索及上列等弊,由粮户赴局陈明,转请究惩。

八、局置三簿记 一、由单簿,载明由单收入发出;二、记事簿,载一切处理及函请事件;三、收支簿,载该种经费之出入,以备查考,借觇成绩。

以上各项,监收钱漕之分董均应遵照办理。

四、总、协董之权限

一、凡书吏有浮收勒索或偷匿讹诈等弊,总、协董得随时开单,函请核办,以归简易,但不得干涉局务范围以外之事。分董遇有书吏上开等弊,得函知总、协董转请核办。

二、局内执务细则,由总、协董会商拟定。

三、司事杂役之薪工,由总、协董酌定;分局杂役之工食,由分董酌定。

五、总、协董之公费

一、总、协董各月支钱十二串文。

二、分董每人月支钱八串文。

六、总、协董之责任

一、税契钱漕积弊至为复杂,以上均就现在事实而言,此后若有他种弊端,总、协董应随时随事商承地方官设法补救。

二、总、协董如有徇情受贿或串同舞弊等情,经绅民查实,立即禀地方官斥退究办。

丁、常年经费

一、经费之收入

查广济设税契以来,于税契六分内提一分留县办公,以五厘缴署,以五厘归局支用,常年契价以十万串计算,得钱一千串。此外契纸费亦提一分留县办公,又每契一张誊写钱四十文,常年以三千张计算,约得钱二百串,合计每年可收钱一千二百串,以供局用,当无不足。近则契价增至十四、十五百串,契纸四千张,收费愈旺,除支用外,尚有赢余。亟应请饬各厅州县照广济定例办理。现奉税契新章加收三分,内提一文留县办公,合前一分共有二分,照广济旧例,应一分缴署,一分归局。

二、经费之支出

支用经费,除总、协董公费或分董公费有定数外,其余他局内火食打油茶水笔墨纸张并司事杂役之薪工,以及一切杂用,均须核实开支。

附则

一、此案经督部堂批准后,通饬各厅州县克期举办,并将办理情形勒限申报。如有敷衍塞责或竟置不理者,许各该地方士绅禀候核办。

一、此案但定清剔积弊之大要,至一切办法,俟各厅州县立局时由该局详定规则,呈候该地方官核准施行。

一、此案候各厅州县自治会成立后,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得由各该厅州县自治会酌置办理,其监收钱漕分局,即由各该厅州县城镇乡自治公所办理之。

附一:湖广总督札复[31]

为札复事。查接管卷内咨议局议决清剔税契钱漕积弊一案,各前部堂均系行司核议,未及札复。本部堂到任以来,详加讨论,穷究原委。查税契一项,改派公正绅士设局经收,不假胥吏之手,本系前阁督部堂张(之洞)奏定章程,乃各属除广济一县外,多未实行。此次议决各节,意在申明定章,又监收钱粮,为杜绝书役浮收起见,可补地方官督之所不及。且孝感县征收钱粮业经咨议局介绍贡生陈灼曾陈请举董监视,则各属事同一律,均应照办。惟经收税契事已纷烦,再令监视粮漕,恐难兼顾。盖既称监收,必须常川到柜,始有实际,另设一局,耳目转虑不及,且税契只设城局,钱粮则各乡设有分柜,若监收绅董亦复到处设局,更滋糜费。是经收税契与监收钱漕明明两事,自应分案办理,庶与奏定章程及孝感县监收办法甫经补正公布之案不相刺谬。兹就原议各条逐一札复于后:

一、经征税契兼监收钱漕局设总董一人,协董一人,司事杂役酌用。监收钱漕分局设分董一人,兼用杂役一人。查经征税契与监收钱漕应分两案办理,前条业已叙明原委。各厅州县应各设税契一局,选派总、协董各一人,司事杂役名额,由总、协董酌量拟议,禀请地方官核转,听候本部堂裁定饬遵。至监收钱漕,应查验孝感县公布原委,城乡粮柜各举二人,名曰董事,常川到柜监视,不另设局,亦不必添用杂役。

一、总、协董由完纳钱漕多额者用互选法选充之,分董依前法选充。查税契局总董、协董应照互选法选举,监收钱漕董事,应查照孝感县原案另行选充。

一、总、协董选定后,禀请地方官照会到局,任期以二年为限,限满改选,改选时当得连任。分董同。查孝感县原案,监收钱漕董事系每年改选一次,前案甫经公布,未便遽尔更张,税契局总董、协董可照办。

一、总董、协董之权限。查税契局之总董、协董,监收钱漕之董事,应各按后开各条恪守权限,担任办理,概不得干涉范围以外之事。此条孝感县原案未议及,应补入。

一、局内执务细则由总、协董议定,司事杂役之薪工,由总、协董酌定,分董杂役之火食,由分董酌定。查监收钱漕一事,不另设局,不用杂役,此两条应专指税契局言,拟定以后,仍应禀由地方官呈送本部堂察核听候裁定施行,分董、杂役两语并应删除。

一、总、协董月各支公费钱十二千文,分董月各支钱八千文。查监收钱漕董事火食旅费应查照孝感县原案月各支钱十千文,税契局总董、协董则准其照办。

一、通饬厅、州、县克期举办,如敷衍塞责,或竟置不理,许地方士绅禀办。查税契设局与监视粮柜两事,布置筹划,官绅同负责任,应令会同商酌,克期实行,彼此不得延宕。

一、此案但定清剔积弊之大要,至一切办法由该局详定规则。查税契局办事细则由总、协董酌拟,已于前条申明,此条重复,应删除。

一、自治会成立后,经收税契兼监收钱漕局得由自治会酌量办理,监收钱漕分局由自治公所办理之。查税契设局及监视粮柜一切办法如须变通增损,应由地方官审查利弊,随时禀诸本部堂酌核执行,此非自治会范围以内之事,不便越权干涉,应删除。

甲、关于税契事项

一、业户投契,复于契内填明本契定价若干,零注税钱若干,契纸钱若干,或附收之钱若干,共应缴钱若干,并照上列各项填具收条,发给业户,以便凭条领契。

一、业户报税后,限十日缴还收条领契。

一、收契无论多寡,每五日送印一次,署内三日印发预备业户领契,彼此不得延误。

以上三条均照办。

一、税款之应缴署内、附收费之应交各局所者,每印契一次,随即缴清。查税款正项及一切附收费,业户投税之时,先已按数缴清,应由局董于送印时随缴地方官核收解拨,不得延宕。

一、款项之收付册簿之保存,均须各专责成,如有亏空错误,惟经手人是问。查此项契税既由局董经征,则款项之收付册簿之保存皆属局董专责,如有弊混,应惟局董是问,不得委过于司事杂役。倘复亏挪公款,并应切实究追,追不足数,著公举人担任分赔,不得丝毫短缺。(www.xing528.com)

一、兼办推收由地方官饬书吏将推收底册缴局,以便税契时,另册载明图甲户名粮数于税契后按户推收。此条应照办。

一、广济设税契局以来,于税契六分内提一分,以五厘缴署,五厘归局支用;新章加收三分,内提一分留县办公,合前一分共二分,照广济办法,应有一分缴署,一分归局。查度支部新定章程准其就加收数内每分中提扣一厘,并非三分中准提一分。此条系属错误。

一、支用经费,除总、协董公费,分董公费有定数外,其他局内火食、灯油、茶水、笔墨、纸张、司事杂役之薪工,及一切杂用,均须核实开支。查税契只设城局,分董公费四字应删去。局用各项应以留局一半办公经费为限,不得溢出此数,支有余剩仍尽数归公,拨充地方别项公用。局用细数,应按月造册报告地方官查核。每届年终编造总册,送由地方官核转通报一次。

一、税契钱漕积弊至为复杂,此后若有他种弊端,总、协董应随时随事商承地方官设法补救。查总、协董专管税契,不能兼顾钱漕,“钱漕”两字应删去。设局以后,局董应视收数之多寡,熟察隐匿漏税、民间积弊之所在,随时设法补救,禀商地方官斟酌施行。

一、总、协董如有受贿舞弊情事,经绅民查实,禀地方官斥退究办。查总、协董经征税契如有需索弊混,及不守权限,违背本项章程情事,一经地方官查实,或经绅民控告,应随时斥退究办,情节较重者应禀请长官核示。

乙、关于监收钱漕事项

一、易知由单由监收董事发给。查一县之大,花户不知凡几,董事只此数人,势难挨户遍给,假手仆役,则又蹈书差积弊,未必有益;且监收董事职在监视,并不经手钱漕,掌管由单名实亦复不符。此条应即删除。

一、地丁折收钱数知会董事评议。查湖北各州县地丁征银征钱均有一定章程,曾经咨部有案,并无折价未定之州县。只须饬令遵照定章切实办理,无须另议柜价。惟向来征银解银之州县,遇有零星小户不便完银,势不得不折钱收纳,书吏抬价浮收在所不免,董事既在柜监视,遇有此等零星小户,应令按照市价合钱,倘柜书任意加收,即可禀官请究。所有评议柜价一条,应即删除。

一、防止银钱限制。

一、严防灾缓弊混。

一、严禁柜书浮收。

一、严禁截券计息。

以上四条无非抑勒浮收,孝感县公布议案内权限一条已赅括言之,应查照前案补正,以归一律。监收董事不另设局,亦不刊发戳记,所云“差追钱粮交局审查盖章”,应即删除。惟灾缓誊黄,书差如匿不张贴,董事可禀官查究。此层孝感县原案漏未议及,应补入。

一、粮差下乡,应明定差费,按里计算,不准乘车坐轿,不准挑剔饮食,非日暮不准留宿,有实主不准牵连他人,如有借端勒索及上列等弊,由粮户陈请究惩。查粮差讹索到处不免,明定差费,使不得恣意婪索,最为切要办法。惟既给差费,则一切舟车、饮食、客寓所需,均应该差自备,不得再累粮户,倘敢违玩,许粮户指名控告。董事如见有前项弊端,亦许禀官究办。差费多寡,按里计算,应由地方官酌拟数目,呈候本部堂核定饬遵,冀得划除积弊,克期实行。此条孝感县原案漏未议及,应再补入。

一、董事置由单、记事、收支三种簿记。查由单一事,已详前条。记事簿记监视情形,借觇成绩,自可照办。此条孝感县原案漏未议及,应再补入。至监收董事并不兼办契税,则收支簿可不设,应与由单簿一并删除。此外未尽事宜,如时限、经费、补救、惩罚各条,均应查照孝感县公布原案逐一补正,俾得通省一律,彼此不致两歧。总之,监收钱漕为防察书吏弊混,系属一时权宜之计,并非国家税中应有之办法。将来书差裁尽,改用士人经理,积弊不难廓清,监收董事即可毋庸赘设,届时当体察情形斟酌办理。以上各节,应由咨议局分察复议,厘定次序,逐条补正,呈候公布施行。为此,札复咨议局查照。须至札复者(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到局)。

附二:咨议局呈复议正清剔钱漕税契积弊案文[32]

(宣统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呈)

为呈复事。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奉督部堂札开:“查接管卷内咨议局议决清剔税契钱漕积弊一案,各前部堂均系行司核议,未及札复。本部堂到任以来,详加讨论,穷究原委。查税契一项,改派公正绅士设局经收,不假吏胥之手,本系前督部堂张(之洞)奏定章程,乃各属除广济一县外,多未实行。此次议决各节,意在申明定章,又监收钱漕,为杜绝书役浮收起见,可补地方官督察之所不及。且孝感县征收钱粮业经咨议局介绍贡生陈灼曾陈请举董监视,则各属事同一律,均应照办。惟经收税契事已纷烦,再令监视粮柜,恐难兼顾。盖既称监收,必须常用到柜,始有实际,另设一局,耳目转虑不及,且税契只设城局,钱粮则各乡设有分柜,若监收绅董亦复到处设局,更滋糜费。是经收税契与监收钱漕明明两事,自应分案办理,庶与奏定章程及孝感县监收办法甫经补正公布之案不相刺谬。兹就原议各条逐一札复,应由局分案复议,厘定次序,逐条补正,呈候公布施行。”等因。奉此。遵将原案发交本局常驻议员,遵批分作两案,厘定次序,再加修改,除清剔税契积弊一案全依钧批注定无俟声叙外,其清剔钱漕积弊案,遵照钧批,微有出入,谨缕晰为督部堂陈之。查督部堂札复各条内,除清剔钱漕另立一案,不设专局因缘而生差异各条应行删除外,其应行补正者,一为孝感陈情案所无而本案所有,可以施行者,则以本案补正孝感陈情案。一为孝感陈情案与本案均有规定,而办法不尽一致者,则依已公布之孝感陈情案改正本案。本局常驻议员共体斯旨,再三协议,佥称清剔钱漕积弊,但得公正绅士赴柜监视,即不另设专局,亦足杜遏弊端,遵即如批改正,不另设局清厘,所有原案因设局而生之各条,当然归于消灭。其本案原有规定孝感陈情案漏未及叙载者,原可以本案补正孝感陈情案。唯本案通筹全省办法,且为本局所提议,孝感陈情案不过一地人民陈请建议之件,本案若更正完善,批准施行,效力所及,自较陈情建议者大有差别,虽不再更动孝感陈情案,孝感一县不能独行立异,实与已补正者无殊。故但修正本案,而孝感陈情案不再为变更,与钧札实质相同,毋俟特为申明者也。至孝感陈情案与本案均有规定,不能一致之处,有可以照孝感案补正者,如董事之任期、薪水等项,均遵札查照孝感陈情原案参互更正,其不能尽照孝感陈情案补正者,如董事选举,孝感案毫无标准,似不如原悉行选较有头绪。又如董事职务,孝感案仅定为权限,实不足以首尾兼包,故职务仍列为专条,而权限一条,仍遵批另定。至发给由单权不操于董事,自应遵批删改,惟董事虽无发给由单之权,而可以有检查之责,故易“发给”为“检查”。其余职务各条,为孝感案所无者,实孝感案之疏漏,似未可以孝感案之所无而删本案之所有。故以上各节,视督部堂之批少有变更,而其大致则不相刺谬者也。当经协议,各员一致议决除将议案另缮清折分别呈核外,所有覆议清剔钱漕积弊一案详细理由,理合备文,呈请督部堂察核,乞赐批示,公布施行。须至呈者。

计呈复议清剔钱漕积弊案及复议清剔税契积弊案清折各一扣

复议清剔钱漕积弊案章程

按:清剔钱漕积弊原案,系田税契局兼办,其征收钱漕设有分柜之处,始设分局,置分董。现经修改公举董事就钱粮柜监察,不另设局,所有原案各办法,未能适合者,均行改正。

一、董事。各州、县设柜征收之处,各置监收董事二人,由各州、县完纳钱粮多额者三十人中用互选法选充之,每年改选一次,其改选复被选者得连任。

按孝感陈请案选举董事,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究无一定标准,因援照清剔税契案用互选法选举,且昭划一。

二、住所。董事就钱粮柜左近寄寓,以便逐日到柜实行监查。

三、名称。定名为钱漕监收所。

四、职务。

按:孝感陈请案第四条“权限”似欠妥协,且语意单简,各州县情形不一,殊难赅括。特遵此札参酌补正,仍改“权限”一条于后:

(一)检查易知由单。查胡文忠(林翼)奏定章程,每张粮券,附易知由单一张,粮户赴柜完纳,先掣取由单,实足杜柜书浮收之弊。惟各州、县由单多属册书自造、自发,数目字率草书,不可识辨,并有搁执由单勒索辛力等弊,粮户时被留难,反为民害。此后由单式样,应遵照前屠侍御仁守奏准定例,依银米若干,折制钱若干,实数数目,楷书壹、贰等字,俾民易知。其未用由单,及已用由单而不如上列式样之各州、县,应责成一律照办。册书如有任意填写及搁执勒索情事,董事得查明禀究。

按:收发由单,董事日不暇给,自不能不由册书办理,而由单不遵旧式及搁执勒索诸弊,董事究应检查,特遵批更正,仍须补入。

(一)严防高抬柜价,私限完银成数。查湖北各州、县地丁征银、征钱,均有一定章程,曾经咨部有案,自应遵照办理。惟向来征银解银之州、县遇有零星小户,不便完银,势不得不折钱收纳。应令按照市价合钱,柜书如敢抬价加收或因抬价之故复私限完银成数,董事得禀官究办。

(一)严禁柜书浮收。查花户赴柜完纳,时既迫促人复拥挤,柜书欺乡民愚懦,往往任意朦混,明知浮收,无可告诉。董事应随时查明阻止,不听,禀官严办。如花户应完之款恃有监绅故意刁抗,该董亦应明白开导,令其照完,不得稍涉偏袒,以示大公。

(一)严禁截券计息。查钱漕征收之法,始用滚单,继以亲催,最后差追。至奏销时,勒限扫数,所以防滞纳者至矣。乃近来各州、县于催征之法,全置不讲。粮书往往串通大户,私自收入,至批解期迫,即勾结钱漕丁幕,请官截券,借收重息,所截之券多半小户,截券之款收自大户;大户私纳,小户截券,官民两受其害。除照章应饬各州、县不准截券外,如柜书与花户私相授受,串通舞弊,董事得禀官究办。

(一)严查灾缓舞弊。查灾缓誊黄及地方官缓征告示,书吏多匿不张贴,粮书串通劣绅,往往提私缓征银米,囊分洒卖,捏户搪塞,或灾户已完上忙,下忙不为核减,名曰急公。究不报解灾券,复不注明缓征实数,借此弊混。国沛殊恩,民鲜实惠,徒饱书吏私橐。董事当尽心察访,如有缓征誊黄告示匿不张贴,及犯以上诸弊者,经灾户指实,得禀官究办。

(一)严禁差役讹索。查粮差讹索,最为民害,应由地方官酌拟差费,按里计算,呈候督部堂核定饬遵。倘粮差仍敢故违,于差费外仍向粮户需索舟车、饮食、客寓等费,经粮户指实,董事得禀官究办。

(一)以上监视各情及一切处理禀请事件,董事须置记事簿详载,以备查考,借觇成绩。

五、权限。凡禀官究办事件,得随时开单函请,以归简易,不得干涉本章程范围以外之事。

六、时限。上忙自三月起至五月止,下忙自八月起至十一月止,每年七个月,该董应逐日到柜监收。其余各月赴柜完纳者颇少,大户尚能与柜书照章辩论,该董毋庸常川到柜,以节糜费。惟遇有前条各项弊端发觉,经该董查实后,仍照前条办理。

七、经费。每月每董公给火食旅费十串文,每年以七个月计算,其费由选举监收董事时会同筹措,具禀立案,以便永远遵行。

八、补救。立一法易生一弊,每年于选举监收董事时,公议一次,见有弊端,即随时禀请设法补救。

九、惩罚。法固待人而行,然行乏既久,难保不生他弊,如监收董事有与柜书通同蒙蔽,徇循隐庇,不尽职务者,经合邑绅士会议,禀请斥退,以后不得复充绅董,倘有受贿实据,并应禀请追缴彻究。

附  则

此案经督部堂批准公布后,布置筹划,官绅同任责任,应即会同商酌,克期实行,并将开办情形通报,彼此不得延宕。

复议清剔税契积弊案章程

按:本案除遵批补正各条,谨就原案厘定次序,别无增改。

一、局所之组织

(一)局所就旧有税契房或推收处改用。

(一)税契兼办推收,应定名为税契推收局。

(一)局设总董一人,协董一人,司事杂役无定额。

税额最少之各州、县局董可减少一人。

(一)总、协董由各州县完纳钱漕多额者三十人中,用互选法选充之,司事、杂役由总、协董同意委用。

(一)总、协董选定后,禀请地方官照会到局,任期以二年为限,限满改选,其改选复被选者得连任。

(一)总、协董月各支出公费钱十二串文,司事、杂役薪工由总、协董酌拟。

二、办理之方法

(一)业户投契后,即于契内填明本契价若干,税钱若干,契纸钱若干,或附收之钱若干,并照上列各项填具收条,发给业户,凭条领取,以便官民周知,永无浮征之弊。

(一)业户投税后,限十日缴还收条领契。

(一)收契无论多寡,每五日送印一次,署内三日印发,预备业户领契,彼此不得延误。

(一)税契正项及一切附收费,业户投税时,即须按数收清,于送印时,随缴地方官核收解拨,不得延宕。

(一)兼办推收时,应由地方官饬书将前年推收底册缴局,以便税契时,另册载明图甲户名粮数,税契后,照册按户推收。

(说明)照章推收,不假书手,为清查匿契最要关键,查广济推收虽未由税契局兼办,而推收经费,系由局拨给,每年推收册簿,亦系由局发交,是即由局推收,自无丝毫妨碍。开办之始,惟饬各书将前年推收底册,缮写工整,核对清楚,和盘交出,即为推收张本,克期举办不难矣。

三、总、协董之权限

(一)凡书吏有串通匿契、留难册底及一切舞弊情事,总、协董得随时开单,函请地方官核办,以归简易,但不得干涉局务范围以外之事。

(一)局内执务细则及司事、杂役名额、薪工,由总、协董酌量拟议,仍应禀由地方官呈送督部堂察核,听候裁定饬遵。

四、总、协董之责任

(一)设局以后,总、协董应视收数之多寡,熟察隐匿漏税、民间积弊之所在,随时设法补救,禀商地方官斟酌施行。

(一)税契既由局董经征,则款项之收付,册簿之保存,皆属总、协董专责,如有遗误,应惟总、协董是问。倘复有挪亏公款,并应切实究追。如无着落,责成公举人担任分赔,不得丝毫短缺。

(一)总、协董经征税契,如有需索弊混及不守权限、违背本项章程情事,一经地方官查实,或经绅民控告,应随时斥退究办。情节较重者,应禀请长官核示。

五、常年经费

(一)查广济局章,前此税契,尚只六分,系于一分留县办公项下,以五厘缴署,以五厘归局支用。常年契价以一万串计算,得钱五百串(原案一千串系缮校之误)。此外契纸留县办公一分,并旧例每契一张,誊写钱四十文,每年以契纸三千张计算,约得钱二百串,税收通足以九八缴署,岁得钱百余串,通计每年八百余串,以供局用及推收费尚无不足。近则契价增至十四五万串,契纸且四千张,除支用外,尚有赢余,各州、县自应一律仿办。现奉度支部新章加税三分,每分中各州县提扣一厘办公,照广济前例,亦应一半缴署,一半归局。

(说明)查广济誊写取钱四十文,税收通足,系因开办之始,经费支绌,故官绅会议就中设法弥补,议俟税收加旺时,即行停止,税额较多之各州、县可变通办理。

(一)局用各项,应以留局一半办公经费为限,支有余剩,仍尽数归公,拨充地方别项公用。局用细数应按月造册,报告地方官查核,每届年终编造总册,送由地方官核转通报一次。

附  则

此案经督部堂批准公布后,布置筹划,官绅同负责任,应即会同商酌,克期实行,并将开办情形通报,彼此不得延宕。

附三:湖广总督批复[33]

查阅折开复议清剔钱漕积弊案,尚属妥洽,候即照准公布施行。惟清剔税契积弊案内常年经费一条,尚有疑义,已行北布政司妥议,俟议复到日,另由本部堂裁夺札知,此批。折二扣存(宣统二年七月十九日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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