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依会议规则第六十九条选举委员十人,公推一人为委员长。
第二条 本会开议,遵会议规则第七十六条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员到会,不得开议。
第三条 本会开议,先期由委员长通告各委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到会者,叙明其理由。
第四条 本会分任案件至为繁杂,委员长、委员于开会时不得无故接续三次缺席。
第五条 委员长之责务如左:
甲、开会时日之宣告;
乙、可否问数时之所决;
丙、认许总督派员莅会及议长所派专员,或议员意见之发表;
丁、报告书呈递及口述报告或委任报告者;
戊、综核本会审查议案事件;
己、应付他委员会协商事件。
第六条 委员之责务如左:
甲、应分担审查;
乙、于协定时间内完结其所审查案件;
丙、于开会时间按时到会协议;(www.xing528.com)
丁、报告书之作成;
戊、关于会议时临时记录。
第七条 凡交付审查之案件,会议时由委员长宣告旨趣后,委员公同讨论。如系全体窒碍者,议决后由委员长或委员作成报告书,呈交议长。
第八条 前条讨论时认为应分担审查者,由委员中轮定数员,其员数因该案之繁简临时拟定。
第九条 各该案审查完竣期内,委员会协议定之。
第十条 审查案件有应行调取官府及私家文书者,由委员长通知议长调取。如有应行诹访者,请由议长给发诹访卷后,即以轮定审查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该案审查完竣,报告委员长开委员会,由各该审查之一员报告其审查结果,经当场议后,各该案审查员中轮担一人作成报告书交委员长呈之议长。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对于所审查之案,其决议方法一依会议规则办理,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定之。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对于讨论所审查之案,遵会议规则第四十四[二]条,无论何时得请求于议长,登演坛辨明其旨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提出之修正案,遵会议章程第四十八条,无须待他议员之赞成。
第十五条 各该审查员报告书末应由委员长署名盖印,并列各委员姓名。其名次以各该案审查员列前,其余以到会之坐次定之。
第十六条 遇有与他委员相关事件,应推举一人与他委员长协商。
第十七条 本会应设委员会议厅,中置长桌,开会时按位坐书,不必起立。但同时二人欲言者,须俟一人言毕方可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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