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咨议局办事处遵局章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置书记长一人,承议长、副议长之指挥,总理局中一切事项;书记四人,二司文牍,一司会计,一司庶务。
第二条 书记长、书记执务之分配,应恪遵本则办理。
第三条 书记长、书记于所分掌之职,遇有疑义不能解决时,得商承议长、副议长或书记长斟酌办理。
第四条 书记长、书记于所分掌之职务外,遇事得相助为理。
第二章 书记长
第一节 关于承启之职务
第五条 每日议长、副议长莅议事厅时,书记长应即莅厅将收文簿、发文簿、送稿簿及一切印刷宣布等件汇送议长、副议长,听候处置。
第六条 议长、副议长于书记长汇送各件分别处置后,书记长应即分致各主任职员,分途办理或自行办理之。
第二节 关于通告之职务
第七条 书记长应行通告之事务分五种:
一、各种提议案件之通告;
二、内部选举之通告;
三、委员会报告书之通告;
四、议事日表之通告;
五、关系全局紧急文电之通告。
第八条 前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之通告,书记长应承议长、副议长之命令,饬主管司事遵照原文印刷,并注明收到、交印日期。前条第二款、第四款之通告,由书记长承议长、副议长之命令拟定送核后,盖书记长图记分配之。
第九条 各种通告分配时,由书记长命主管司事编定议员住址册,并交送差分致各议员。议员收到通告时,各于本名下书收到字样,或取其名片缴由书记长存备查考。
第十条 除第七条规定各款外,因特别事由,受议长、副议长之命令,必须通告全体议员,或一部议员,或特定之一人者,书记长应即时通告之。
第三节 关于会议之职务
第十一条 每回会议前,书记长应分配旁听券,连同每回议事日表,送致于各议员。
第十二条 每回会议之当日于开议时前,书记长依议事细则第三十五条编定发言表,呈出于议长。
第十三条 每回会议时限到达时,书记长检点到会员数,报告于议长。
第十四条 议长宣布应行开议时,书记长承议长之命令,得于议题未报告之先,报告逐日来往紧要函电及议员请假或辞职并各次议决案呈上裁夺等一切事由。
前项应行报告之事由涉于繁冗者,书记长请求议长之指示,得于会议终结时报告之。
第十五条 议员会议中,有请求书记长应行报告事项者,书记长承议长之命,即时报告之。
第十六条 书记长报告之事项,有须主管书记自行报告者,书记长得属主管书记代报告之。
第十七条 决议时议员意见涉于分歧者,书记长承议长之命令,分别各意见撮简明之旨,宣示于议场,照章取决。
第十八条 凡承议长之命令以起立之法取决时,书记长应检点起立员数,报告于议场。
第十九条 议场中为委员选举时,其选举之事项、名数及结果,书记长承议长之命令,当场宣告之。
第二十条 每回会议之结果,于会议之当日,由主管书记诠次报告书,书记长审核付印,盖用图记报告之。
前条报告分送之法照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会议之记录及各文件,书记长应盖用图记,由主管书记保存之。
第三章 文牍书记
第一节 收发及保存文件
第二十二条 咨议局收受文件,由文牍书记于收受时,分别登入收文簿。
第二十三条 咨议局收文簿分三种:
一、公文收入簿;
二、提议案件收入簿;
三、函电收入簿。
第二十四条 前条各项收文簿外,文牍书记应另制议员名籍簿及议员请假簿。名籍簿记载议员之姓名、籍贯、年龄、资格。请假簿记载请假议员之姓名、事由及假期。
第二十五条 咨议局收受文件,文牍书记除即时登簿外,仍于各文件注明收到日期,汇送于书记长。
第二十六条 咨议局发行文件,文牍书记承书记长之指令,分别发行,记明发行文件事由、日期于发文簿,逐日送核于书记长。
第二十七条 咨议局文件之保存,由文牍书记分别门类编定号数储藏之,仍记明于文件存查簿。
第二节 文件起草及记录报告之编次
第二十八条 咨议局往复各处公牍、函电等文件,文牍书记承书记长之指令,分任起草,交付于书记长。
第二十九条 咨议局会议或常驻议员会议,文牍书记依议事细则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行记事记言之职务。
第三十条 会议时之记事录、记言录,文牍书记承书记长之指示,于会议之当日,编定存卷,并作成报告,送核于书记长。
第三十一条 每会期中之文件于会期终结时,文牍书记汇齐印刷报告书,分布并保存之。(www.xing528.com)
第三十二条 不在开会期中咨议局往来各文件,文牍书记每三个月汇齐印刷报告书一次。
第三节 议决案之诠次
第三十三条 凡会议议决各案,文牍书记依据当场议决之记录,对照原提出之案及委员会审查报告,按定式诠次之。
第三十四条 文牍书记诠次议决各案,除订正字句、文体外不得变更原议决案之趣旨。
第四节 督理印刷及缮校
第三十五条 咨议局各文件,无论油版印刷、活字印刷,由文牍书记督理主管司事限期交齐。
第三十六条 咨议局缮写各文件,由文牍书记督理主管司事,指示程式,限期交齐。
第三十七条 咨议局缮印各文件,主管司事应悉心校对,仍由文牍书记查核,自负责任。
第五节 关防之保管及应用
第三十八条 咨议局关防,由议长、副议长委任文牍书记一员专管之,不另支薪水。
第三十九条 文牍书记启用关防时,应请书记长当场监视之。
书记长公出或请假不能监视启用关防时,由主管书记临时请议长、副议长之监视,或请另委他书记监视之。
第四章 会计书记
第一节 经费之领发及存储
第四十条 咨议局常年经费,由会计书记领收,存储于公钱储局。
第四十一条 咨议局公费薪金,由会计书记于每月初十日以前,照章支送,各取回收条,盖用印记为凭。
第四十二条 开会期中议员旅费,由会计书记分两期支送,仍各取具收条盖印为凭。
第四十三条 各司事杂役工食,每月望日由会计书记按名发给。
第四十四条 会计书记会同庶务书记酌计每月本局零用活支若干于庶务处,每届十日,以庶务书记之领条,盖用印记领发之。
第二节 簿记及报告
第四十五条 会计书记应制咨议局经费收入簿、存款簿、支出簿。
一、收入簿 记载承领款项及存银所收之息款;
二、存款簿 记载存储款数,分别长储、短储标明息率;
三、支出簿 记载局用各款。
第四十六条 咨议局领用各款,每三个月会计书记应造具报告表三份,一呈总督,一呈藩司,一存本局查核。
第四十七条 每届常年会开会期一个月以前,会计书记应汇齐各次报告表,编印成册,报告各议员。
第五章 庶务书记
第一节 室中室宇之布置及修理
第四十八条 咨议局所有一切室宇,均由庶务书记布置经管之。
第四十九条 开会期前及开会期中,议场内外,庶务书记应承书记长之指示,妥为布置。
第五十条 局中室宇有须修理者,除重大工程须秉承议长指示外,寻常修茸诸事项,庶务书记得自由处理。
第二节 保管物资
第五十一条 咨议局所有一切器物,庶务书记应置局用器物簿,分门别类逐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咨议局器物,庶务书记每三个月应检点一次。
第五十三条 咨议局器物,除各局、所、学堂暂时借用外,庶务书记不得擅行借出。
第三节 约束司役
第五十四条 咨议局雇用之司事、杂役等,无论属何部分,皆须受庶务书记之约束。
第五十五条 庶务书记进退司事,须商承书记长;杂役之进退,庶务书记得专决之。
第五十六条 司事、杂役遇违则舞弊情节较重者,除斥退外,庶务书记得承书记长送该管衙门处分之。
第四节 招待宾客
第五十七条 凡外来宾客参观咨议局,均由庶务书记招待之。
第五十八条 凡外来宾客,因咨议局之事件与议长、副议长交涉者,庶务书记承议长、副议长之指令,预备一切招待事宜。
第五十九条 凡招待宾客必要之费用,由咨议局支给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则经议长、副议长之认可,宣布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则所不载者,照议事细则、办事处办事细则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则有未尽事宜或至不适用时,由书记长商承议长、副议长酌量增删或修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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