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造物开始,人们就开始了造物技术的探索,并不断取得进步。从石器打制技术到制作石器中采用的磨制、钻孔技术,石器制作技术取得巨大进步。它不仅改进了生产技术,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更加发达的文化时代,即新石器时代。从陶器到瓷器;从青铜器到铁器、金银器;从人们用树皮、树叶遮掩身体到用兽皮包裹身体,再到缝制衣服等,无不展现出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果。
随着社会文化的分工,人们相对独立地从事一种职业,或种植,或养殖,或狩猎,或纺织,或制陶,或冶金,等等。于是,社会学将这种因职业分工并专门从事一种手工制作的人称为职业工人,即工匠。工匠的出现是由于社会文化的职业化分工引发的,工匠制度的形成是阶级、阶层分裂的结果,那是人们有意识地制定一种特别的规定,并使一个人及其组成的阶层的终身,甚至代代沿袭地从事一种职业,这便是最初的工匠制度。《齐语》载:“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这种工匠世袭制度在西周时期被强制确立与执行起来,于是,它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规则,顺理成章地流行起来。根据《考工记》记载,周代手工业的分工很细,六种工艺分为三十个工种。例如,“搏埴之工”,即做陶的工匠有两个类型,一类是专门制作甗、鬲类器物的陶工;另一类是专门制作簋、豆类器物的陶工。在中国古代,这种在奴隶制社会形成的工匠终身制度和世袭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社会行为规范。
秦汉时期,尤其是秦始皇和秦二世时期,绝大多数工匠为政府的各种工程终日劳作,虽然封建社会的改革解放了奴隶,但是,由于封建帝国的穷兵黩武与劳役繁重,致使绝大多数工匠的自由,在实际上还是空谈。西汉王朝建立后,进行了严格的匠户编制,各种工匠都由政府严格造册,进行管理与使用。这样,工匠从“终日劳作”转化成定期服役,或一个月,或两个月,或半年,等等。这实际上是对工匠人身及其劳动自由权利的认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解放。然而,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工匠的生产仍然受到严格限制,一些物品不能随便生产制作,只能限定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制作使用;另外,工匠几乎没有生产资料,如果不为各级政府服役,就要到封建地主庄园去出卖劳动力,以养家糊口。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十分显著,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文化运作形式,许多有关手工制作的事务基本在家庭组织内部就解决了,而不需要他人协助。尤其东汉以后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地主庄园经济恶性膨胀,工匠除了为各级封建政府服役之外,几乎被封建地主庄园经济所裹挟。因此,各种行业的工匠几乎没有个人生产权利体现的机会。
隋唐时期,封建专制制度重新进行了调整,但是,工匠的自由生产时间,还几乎是一片空白。因为封建政府没有从根本上根除制约工匠自由生产的制度,另外,在战争中毁坏的政府建筑及其机构还需要重建。所以,隋唐以来,工匠仍然被各级封建政府牢牢地束缚在劳役的桎梏中。
然而,最终埋葬工匠服役制度的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它终于将有关解放工匠劳动自由的理论阐述变成了实际运作。(https://www.xing528.com)
宋代,由于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尤其是城镇人口扩大等为社会生产需求提供了发展的机会。于是,商品经济开始逐渐上升,特别是宋代的许多瓷窑场,它的集中地本身就是经济文化繁荣的市镇。例如,“河南登封曲河宋代窑址附近发现的清代碑记说:‘尝就里人偶拾遗物,质诸文献通考而知,当有宋时窑场环设,商贾云集,号邑巨镇。’”[1]由此可见,北宋时期,瓷窑本身就发生在商品经济较为集中的市镇中,或市镇附近。在此,更加有力的证据是北宋的开封和南宋的临安,既是当时的政治中心,又是最大和最繁华的商品经济中心,在两宋的首都聚集了上百万的消费人口。北宋时期,“东京商行有一百六十多行,行户有六千四百多户。行有‘行头’和‘行牙’,还有货栈邸店、质库及官营的汇兑机构‘便钱务’”。[2]根据《中国陶瓷史》记载,两宋时期“著名商业城市,东京、临安而外,北方还有太原、秦州、真定、京兆、大名、洛阳、密州、晋州,今四川境内的成都、梓州、绵州、兴元、遂州、汉州、利州,沿海的广州、泉州、福州、明州等,这些城市与集镇既是瓷器制品的市场,又是瓷器集散地。”这些商业城市不仅集中产品贸易,也是最大的消费市场。这样,宋代制瓷业在商品经济促进下快速发展起来。
商品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竞争。在宋代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给各个瓷窑体系带来快速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激烈的竞争。“一种瓷器在市场上受到欢迎,首先是邻近相继仿制,继之就是瓷窑的增加与窑场的扩大,形成瓷窑系。同时在这种瓷的销售地也引起当地瓷窑仿烧,扩展到他处。”[3]北宋时期,尽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充满了竞争,但是,封建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它继续发展,而是竭力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北宋王朝经营的官窑中,绝大多数瓷工都是来自民窑,例如,“汝窑可能最初本就是民窑,后来才在官督下为宫廷烧瓷,产品为官府宫廷所专有。”[4]总而言之,封建专制制度对工匠参与的瓷窑生产的严酷盘剥,致使工匠的劳动自由受到限制。
明代(1368—1644年),是封建专制制度进一步强化时期,但是,却给各种行业的工匠以宽松进行生产的机会。
明王朝在分化宰相权利给六部的同时,皇帝将六部的权力掌控在自己手中,这充分强化了以皇权为标志的封建专制统治。然而,与此同时,明政府在工匠编制制度上做了相对调整,它将工匠服役制度改为“纳银代役”制度,这是对于各种工匠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于是,只要各类工匠能够按时缴纳税银,政府不再对他们的生产时间和产品进行要求。故此,封建专制政府千余年来对工匠的人身及其生产的严格控制基本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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