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空间辩证法主要讨论社会与空间之间的关系,认为社会与空间并非不同的两个事物(或过程),也不是一方包括、反映另一方的关系,而是“人们在创造和改变城市空间的同时又被他们所居住和工作的空间以各种方式制约”(诺克斯,平奇,2009)。迪尔和沃尔奇论述了社会空间辩证法的三个基本方面:社会关系中的事件是通过空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中的事件受到空间的限制,社会关系中的事件受空间调节(Wolch and Dear,1989)。社会空间辩证法建立在两重批判的基础之上,即对容器空间观和实证主义空间观的批判,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忽视空间的批判,经历了列斐伏尔的奠基、哈维等的发扬、索加的正式创立三个阶段(叶超,2012)。
列斐伏尔提出“空间的生产”理论以及“(社会的)空间是(社会的)产物”的核心观点,强调社会与空间是交融在一起而难分彼此的关系,形成了社会空间辩证法的基本思维(Lefebvre,1991)。哈维(David Harvey)对列斐伏尔等的城市理论进行了发展,对马克思主义在空间维度上进行了补充,提出了“社会过程-空间形式”的概念,将过程赋予“社会”,将形式赋予“空间”,用以表示社会-空间的辩证统一性,但又与列斐伏尔坚持空间社会都有其形式和过程的论述有出入(Harvey,1973)。索加(Edward Soja)秉承列斐伏尔的思想,提出了社会空间辩证法的概念,以反映社会、空间、时间之间的作用关系和过程。索加认为必须打破传统的二元论,强调“第三方的他者”的作用和影响,在时间、空间、社会所组成的不同二元组合中,强调第三方与二元组合相互渗透和包含,即时间性、空间性、社会性这三元并不存在任何一者的优先或决定权,三者互相涵盖、互相作用(Soja,1996)。(www.xing528.com)
在社会空间辩证法的基础上,城市社会空间是“社会与空间辩证统一”的产物,反映了居民与城市空间的“连续的相互作用过程”,即居民塑造并修改城市空间,同时又被城市空间以各种方式所左右(Soja,1980;魏立华,闫小培,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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