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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关注:拉吉普剽窃案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她认为这位主任是由于调查这桩剽窃案而丢掉工作的。经过两个月的调查,2003年2月,这个委员会认定拉吉普剽窃案成立,很快,拉吉普的另外3篇文章也被证明都涉嫌剽窃。拉吉普最终被印度政府撤销了库曼大学校长的职务,但继续在该大学任教。印度的相关法规极度缺乏,十多年过去了,印度学术界也没有出现完整而系统的相关法规,所以使得剽窃者居高不下,甚至而成名获利。2015年,印度学者的学术剽窃依然很多,并且有些人继续成名。

总统关注:拉吉普剽窃案

2002年,印度库曼大学的前校长拉吉普(Balwant Singh Rajput)与他的学生约什(S.C.Joshi)发表了一篇关于黑洞方面的文章。这篇文章的题目是Axion-dilaton black holes with SL(2,Z)symmetry through APT-FGP model,发表在《欧洲物理通信》杂志第57卷第5期上。但是很快,有物理学家发现这篇文章完全剽窃了1996年的一篇文章,作者是斯坦福大学的教授卡拉什,卡拉什的文章发表在1996年《物理学评论》第54卷第8期。这个结果被公布到当时印度的一个专门反对科学剽窃的网站Geocities site上。

当时,被剽窃文章的原作者卡拉什收到一封邮件,说明了她的文章被剽窃的事情。最初她没想对此采取什么行动,但她后来听说库曼大学物理系主任被突然解雇,她决定插手。因为她认为这位主任是由于调查这桩剽窃案而丢掉工作的。她还发现一起发表文章的学生约什还因此获奖。她感到非常生气。2002年10月卡拉什起草了一封给印度总统的信件,在这封信中,她写道:“一代极有天赋的印度物理学家已经得到国际物理学界的广泛认可,并且为印度物理学带来了极大的荣誉。如果印度科学的这个崇高的声誉被少数几个剽窃者所败坏,那真是太可惜了。”

虽然这封信没有能够直接到达印度总统的手中,但通过互联网络和权威学术刊物的报道,印度总统得知了这个事情,他于是组织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经过两个月的调查,2003年2月,这个委员会认定拉吉普剽窃案成立,很快,拉吉普的另外3篇文章也被证明都涉嫌剽窃。

拉吉普感到很生气,他威胁说要采取法律手段控告该Geocities site网站。接着,拉吉普致信《欧洲物理学通信》的主编缪勒·库姆巴哈说明情况。在邮件里他说:“过去8年以来我作为该校校长工作,而且在印度许多大学,在我的指导下,一些高能物理学研究团队在他们发表作品中署我的名字。”他还辩称文章完全是由他的学生约什写成的,并没有得到他的同意就署名。在同一封邮件里他说道:“我不知道约什先生向贵刊提交的这篇文章,因为身兼繁重的校长行政工作,我不可能关注到在许多大学在我的指导下所有研究学者的活动。”

对于这件事情,约什也做出了说明:“这是我博士论文一小部分,以信件的形式以及这篇文章完整的形式是在另外一篇国际杂志上发表。”另外,他还补充说:“我为我上述引用的文章负责,B·S·拉吉普教授的名字仅仅表明这篇文章是在他指导下而正式完成的作品,而且没有得到他的正式许可。”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约什也试图在这封信中捍卫自己,他说,最近遇到过卡拉什教授。无论是卡拉什教授还是《物理学评论》和《欧洲物理学通信》的编辑人员都没有对他的文章提出任何怀疑或反对。当然,他无法解释一些重合。他同意大部分文章看上去是卡拉什教授作品的拷贝的说法,而且感到应该道歉。但他认为这些都是粗心大意的结果,而不是故意为之。

拉吉普最终被印度政府撤销了库曼大学校长的职务,但继续在该大学任教。2013年因为其卓越研究而获得印度科学委员会颁发的“生命成就奖”,而约什则在奥柯国际学校任教。

【点评】

观看拉吉普和约什的整个事件,我们发现剽窃肯定是成立的。因为拉吉普2002年的这篇文章很大程度上是对6年前美国教授卡拉什文章的照抄。只是在“谁为剽窃担责”的问题上出现了极大分歧。我们也看到了两者的态度差异。从拉吉普角度看,由于拉吉普在印度物理学界影响甚大,因此面对相应指控,开始很强硬,甚至威胁曝光网站要采取法律手段。在被正式认定为剽窃的时候,他想尽办法为自己脱责。比如辩称自己因为身兼繁重的行政工作,所以疏于管理下面的学生及其合作者,并且在整个事件中是“被署名”。再看约什,作为拉吉普的学生,他被迫承担了整个事件的职责,比如在公开场合承认自己在未得到导师允许的情况下署名,罪责与自己有关。当然也解释了之所以署名导师,是想说明这篇文章是导师拉吉普亲自指导的结果,并且出错也不是故意为之,而是粗心大意的结果。

从最后的处理结果看,我们只看到拉吉普的校长职位被撤销,但他依然在库曼大学任教,并且于2013年还获得了印度的“生命成就奖”;而约什所受到的惩罚也并不是很大。之所以如此,多少和印度的学术制度与氛围有很大关系。(www.xing528.com)

印度的相关法规极度缺乏,十多年过去了,印度学术界也没有出现完整而系统的相关法规,所以使得剽窃者居高不下,甚至而成名获利。2015年,印度学者的学术剽窃依然很多,并且有些人继续成名。正如一篇报道所指出的:“十多年之后,关于剽窃的景致并没有太多改变。政府方面已经有些尝试去阻止这些做法。”其背后原因是剽窃并没有被看作是错误的事情。而且剽窃者通常可以逃脱抄袭他人作品,无论是文本、结果还是观念的处罚。这也导致后来印度出现了一些影响甚大的学术不端案件,如2008年出现的本地治里大学的卡德拉·克里斯马斯(Chandra Krishnamurthy)的剽窃案件。

不管如何,当我们重新看待拉普吉和他的学生约什的案例时,需要真正意识到这个案例主要是与论文发表过程中的合作署名有关。合作署名在任何学科都是普遍的现象,理工科、社会科学研究尤其如此。合作署名意味着研究成果是多名研究者合作共同完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在发表的时候都要有所体现,并且排名也应该体现出研究者贡献的大小。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例外情况,比如有的学生署导师的名字,甚至是论文发表后才告知导师。这样的做法极其不妥当,因为作品署名者需要对文字负责,而且署名必须是本人真实意见的表达。我们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位学生署着导师的名字和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发表了一篇CSSCI论文,然而导师完全不知道此事,最后中枪。最后这篇文章被检举揭发出来。导师的职务、导师资格、申请课题资格都受到极大影响,学生也因此受到处罚,结果令人痛心。大多数导师为了帮助学生,在发表文章过程中,也署学生的名字,从而帮助学生获得奖学金以及毕业。这样的做法也有不妥。从根本上说,科研是纯粹的事情,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内心的善良不应该从这些方面表达,而是从根本上教授给学生有效的研究方法、正确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够让他们自己独立开展研究,从而产生真正价值的、属于自己创造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1]胡冬雪.印度科研管理如何重建[J].世界科学,2015(6):13—17.

[2]赵建军.印度科技政策与科技发展——兼对中印国家创新能力比较[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4(10):89—92.

[3]董建龙,任洪波.国外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科学基金,2007(7):223—228.

(杨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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