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名心理学家西里尔·伯特(Cyril L.Burt)曾在发生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心智测量等领域均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在一般智能与遗传因素的相关性研究方面卓有成就。他以同卵双生子作为被试,分别调查过不同的养育环境与学校教育对一对长期处于分离状态的同卵双生子的一般智能发展所具有的影响作用。经研究,伯特发现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均对人的一般智能发展起决定作用,但相比而言,遗传因素对人智能发展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由于伯特学术研究成果的影响力,使他获得了诸多荣誉和头衔,如英国教育问题管理委员会顾问、爵士、不列颠科学院院士等,并获多种荣誉博士学位。
然而伯特逝世后不久,针对他的批评声开始涌现,甚至有人揭发他学术造假与欺骗。所涉嫌的事件主要有:其一,编造施测被试人数。普林斯顿大学心理学家卡明在分析伯特的调查报告时发现,伯特在施测被试人数方面存在明显的造假行为。1955年,伯特发表了第一篇关于被拆离的同卵双生子智商情况的报告,当时他声称对21对拆离的同卵双生子智商情况做了调研和分析。而在1958年发表的第二篇关于被拆离的同卵双生子智商情况报告中,将调查、施测的被试数增加到30多对。1966年,伯特发表了第三篇关于被拆离的同卵双生子智商情况报告,在此报告中则将调查、施测的被试数增加到了53对。那么,伯特的第二、第三份调查报告是否是在第一份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做了新的调研、增加了新的施测被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人证实,伯特1950年退休后,再也没有合作者,他本人也未做任何调查研究;其二,故意编造调研数据。为了与自己预设的调研结果相吻合,伯特精心修改调研数据,将3项调查中同卵双生子的智商相关性系数调高至0.944,并在一份列有60个相关系数的表格中,竟然有20个数据几乎等值,为此卡明指出:“他那些支持遗传论立场的数据因为前后过于一致,所以常常失去了可信性。在分析方面,人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和他想证明遗传论的努力一致得令人难以相信。人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伯特舍去的数字根本不值得我们当代科学的注意。”此后又有学者指出,伯特在论文中不变的相关系数“严重违背了机遇法则,只能说明是错误的”。
更有力的证据来自利物浦大学心理学家赫恩肖的分析。赫恩肖是伯特的生前好友,出于对好友的信任,赫恩肖原本对那些指控伯特的言论极为愤怒,呼吁学术界不要忙着下结论。赫恩肖相信伯特的人格,且极力试图恢复他的名誉。然而,当赫恩肖受伯特妹妹委托给伯特写传记后,有机会阅读到大量的尚未公开的有关伯特的私人记录,这时赫恩肖才改变了看法。赫恩肖惊奇地发现,伯特在几篇关键的论文中确实编造了调查数据。他说:“当我翻阅伯特的书信时,我被他自相矛盾和显而易见的谎言惊呆了,这些谎言是不可原谅的,而是明显的掩盖。”更使赫恩肖惊奇的是,从伯特自述的日记中证明,伯特竟然没有做过他自称的研究。有鉴于此,赫恩肖断言:“结论只能是,伯特在那三次报告中搞的无疑都是欺骗。”于是,赫恩肖不得不在1979年出版的伯特传记中承认对伯特的指控很可能是成立的。同时,英国心理学学会也正式认同伯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
【点评】
分析“伯特学术作假事件”,至少能给研究生两点启示:
其一,为加速科研进程,研究者在观察、实验中应遵循“典型性原则”,即将众多观察、实验对象进行比较,从中选出具有典型特征的对象。这种典型对象既具有与其他相类似的对象所共有的基本属性或特征,而内外过程和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特征变化比较纯粹和单一,对这种对象进行观察、研究,可变因素少、干扰因素小,比较容易揭示其固有规律。据此,伯特为研究遗传特质与一般智能的相关性,选择同卵双生子作为被试是十分正确的。因为,同卵双生子之间具有几乎相同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与遗传特质,因而成对个体的先天素质差异极小、可变因素少,这种被试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征。如一对同卵双生子出于某种原因而长期分居、生活在完全不同的养育环境和学校教育之中,但现实智能却基本相似,这足以说明遗传特质与一般智能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可见,伯特的研究思路是值得倡导的,而问题在于,伯特在研究资料处理中因作假和欺骗而违反了科研的基本准则——客观性原则。科研的客观性原则是指,研究者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去反映对象,而不能搞主观虚构。这是科研的基本要求和必要前提,否则将犯各类主观性错误,而无法取得具有科学性的研究成果。(www.xing528.com)
其二,学术作假与欺骗或许在短时间内因隐藏严密而无法揭露,但此类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取向,在一定条件下终究会曝光于世,致使行为者身败名裂。伯特的作假和欺骗尽管他在世时未能败露,但逝世后客观存在的作假和欺骗还是被揭露与曝光。这说明“如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学术研究中的任何侥幸与投机终将无法得逞。
[1]方舟子.科学史上著名公案——伯特事件.飞碟探索,2009(2):24-25.
[2]方舟子.伯特事件.经济观察报,2008-04-07(3).
(陈敬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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