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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料款和进度款不超过95%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技能知识点竣工验收见图6-16。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料款和进度款不超过95%

实践技能知识点

竣工验收见图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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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6 竣工验收

造价员小经验:

1.在确认工程量时应注意事项

(1)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实际计量方法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此时承包方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方式。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或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3.工程保修金(尾留款)扣除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对于尾留款的扣除,一般有以下两种做法。

(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

(2)尾留款(保修金)的扣除也可以从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4.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价款的确定

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

(1)合同价款的确定。施工合同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约定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www.xing528.com)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及支付。承包人应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通知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造价员小经验:

【例6-9】 某建设项目施工合同4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双方约定5月1日正式开工。合同中规定:

(1)当月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计划工程量10%以上,则当月实际工程款的5%扣留不予支取,待竣工清算时还回工程款,计算规则不变。

(2)当月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超出计划工程量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原约定价格的90%计算。

(3)当物价指数超出4月份物价指数5%以上时,当月应结工程款应采用动态调值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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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0为按4月份物价水平测定的当月实际工程款,0.15为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比重。人工费、材料费上涨均超过5%时调值。见表6-4。

6-4 物价指数与各月工程款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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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月份人工费指数与材料费指数为100。

问:计算各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

【解】 (1)5月份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相符,人工费、材料费指数未增加不予调值,因此5月份结算的工程款为1000万元。

(2)6月份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于计划工程量的10%以上,人工费、材料费指数未增加不予调值,因此6月份结算的工程款为800×(1-5%)=760万元。

(3)7月份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计划工程量的10%以上,人工费、材料费指数未增加不予调值,因此7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为[1200×(1+10%)+(1600-1200×1.1)×90%]万元=1572万元

(4)8月份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相符,人工费、材料费指数增加3%、4%(未超过5%),不予调值,因此8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为1200万元。

(5)9月份人工费、材料费指数增加15%、30%,超过5%要调值,因此9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为900×(0.25+0.15×1.15+0.60×1.3)万元=1082.25万元。

(6)10月份人工费、材料费指数增加20%、30%(超过5%),要调值,因此10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为580×(0.25+0.15×1.2+0.60×1.3)万元=7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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