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时必须从建筑构造上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注意保证结构的含水率经常保持在20%以下。
露天结构、采取内排水的屋架支座节点、檩条及搁栅等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以及屋架支座处的垫木,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还应进行防腐处理。在白蚁危害地区,凡阴暗潮湿、与墙体或土壤接触的木结构,除应保证通风、防潮和便于检查外,均应进行有效的防腐防虫处理,并选用防蚁性能好的药剂;在堆沙白蚁或甲虫危害地区,即使木材通风防潮情况较好,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防虫处理;在一些高寒或干燥地区,可根据当地实践经验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木结构防腐防虫措施:
(1)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②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柱直接埋入土中;
③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
④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置通风孔洞;
⑤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积水的可能;
⑥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2)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了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3)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以外,还应进行药剂处理:
①露天结构;(www.xing528.com)
②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③檩条、搁栅、柱等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④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构件。
(4)常用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的规定采用。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结构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5)胶合木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构件进行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药剂。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规定的最低要求。
(6)在使用药剂处理小构件的前后,应作下列检查和施工记录:
①构件处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表面清理的情况;
②药剂出厂的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记录;
③药剂调制时间、溶解情况及用完时间;
④药液透入木材深度和均匀性;
⑤木材每单位体积(对涂刷法以每单位面积计)吸收的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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