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木结构施工安装应制订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核定后施工。结构主要受力构件、节点应在构件出厂前应进行预拼装,次要构件、节点宜进行预拼装。构件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已进行拼装的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和跨度确定吊点,经试吊证明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方可开始吊装;
(2)对刚度较差的构件,应根据其在提升时的受力情况采用附加构件进行加固;
(3)构件吊装就位时,应使其拼装部位对准预设部位垂直落下;校正构件安装轴线位置后初步校正构件垂直并紧固连接节点;
(4)正交胶合木墙板吊装时,宜采用专用吊绳和固定装置,移动时采用锁扣扣紧。
柱的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水平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柱的标高、位移、垂直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调整柱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柱起吊前在地面绑扎好。安装柱与柱之间的主梁构件时,应对柱的垂直度进行监测。除监测梁的两端柱子的垂直度变化外,还应监测相邻各柱因梁连接影响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工业化木结构建筑结构安装中应考虑竖向构件的压缩变形,木结构与其他结构形式进行水平混合时,连接部位宜采用竖向可滑移的连接装置。
木梁支承长度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不应小于梁宽和120mm中的较大值,偏差不应超过±3mm,梁的间距偏差不应超过±6mm,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跨度的1/200,梁顶标高偏差不应超过±5mm,不应在梁底切口调整标高。工业化木结构建筑中木剪力墙体的安装,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木结构螺栓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结构的各构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5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
(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
(3)除设计文件规定外,螺栓垫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3倍,方形垫板边长或圆垫板直径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3.5倍,拧紧螺帽后螺杆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4)螺栓中心位置在进孔处的偏差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0.2倍,出孔处顺木纹方向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0倍,垂直木纹方向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0.5倍,且不应大于连接板宽度的1/25。螺帽拧紧后各构件应紧密结合,局部缝隙不应大于1mm。(www.xing528.com)
(5)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可较螺栓大2mm。
(6)混凝土结构与木结构之间宜采用金属连接件过渡连接,施工时,混凝土中宜预埋定位螺杆便于安装位置调整。
金属连接件在构件上的固定位置应采取防止木构件因湿胀干缩和受力变形引起木材横纹受拉撕裂的措施。
木结构植筋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筋用钢筋或螺杆应进行除锈处理,除锈时不得使螺牙或者钢筋肋受损;
(2)构件植筋孔宜比钢筋或螺杆大4~6mm,注胶时植筋孔内不应有气泡;
(3)植筋锚固长度不宜小于20d。
剪板连接所用的剪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螺栓或螺钉孔的直径与剪板螺栓孔之差不应大于1.5mm。
一层的所有木构件安装完毕,并对结构验收合格后,对木构件进行现场的二次涂刷,涂刷应采用与构件制作相同的涂料和相同的涂刷工艺。管线穿越木构件时,开洞应在防护处理前完成;防护处理后必须开孔洞时,开孔洞后应用喷涂法补做防护处理。层板胶合木构件,开孔洞后应立即用防水材料密封。木构件与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应做防腐处理。
工业化木结构建筑施工除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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