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毕业生要慎重签署三方协议,并注意以下问题:
1.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可以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约定,或者尽量降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
3.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以防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而无法挽回。(www.xing528.com)
5.只有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毕业后派发派遣证。拿着派遣证到工作单位报到,才能就此开始计算工龄,同时毕业生拥有干部身份。
6.三方协议书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签订了三方协议并没有进入就业的 “保险箱”,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实习期、试用期的进一步考察。
7.双方约定部分的填写。该部分所有项目,可由用人单位填写,也可为空。可注明单位、毕业生双方达成的其他约定事项,学校不参与就业协议书备注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内容:签约年限、工作地点、落户地点、违约条款等。所注明的内容应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可能会影响协议的达成;有些内容是属于劳动合同来约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有统一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个人的特殊要求;如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另外较为详细的两方协议约定,可不必在三方 《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对某些条款 (如报酬等)提出保密而要求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
8.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协议经学校登记后可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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