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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奸审判,宁海路25号看守所,终被枪决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汉奸们进入宁海路25号看守所,情况大变,登记、搜身之后,看守以命令口吻,要求每人都写一份“自白书”,还说“初审”时必须交出。后来要逮捕万里浪时,戴笠怕毛森心慈手软,特派军统局警卫团团长王兆槐抓捕万里浪。当天下午三时,命令到达上海斜桥方滨路南市看守所,由所长徐钟奇亲押各犯赴江湾刑场,执行枪决。

大汉奸审判,宁海路25号看守所,终被枪决

大汉奸们进入宁海路25号看守所,情况大变,登记、搜身之后,看守以命令口吻,要求每人都写一份“自白书”,还说“初审”时必须交出。好在于重庆写“工作节略”时已经有所准备,所以,做惯杀人捕拿勾当的丁默邨,很快舞动手中之笔,几天内便写出了上万字的“自白书”,条理还颇为清晰。

丁默邨写的“自白书”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说的是,自己“参加伪方经过”,纯粹是上当受骗,加上李士群逼迫所致。第二部分说的是,“向中央输诚经过”,表白伪府成立,自己被迫参加还被人监视,所以最初不能向中央输诚,是因“途间受阻”,后来不仅与中央联络,还接受了命令,暂居伪方,协力抗战,为民谋福,并列出了详细的与中央联系的时间表和各色人物。第三部分说的是,“在南京时期为中央之工作”,包括“抗日”反共、营救人员、维护国权民利等,条目竟达23项之多。第四部分说的是,“在浙江时期为中央工作”,“闻中央即将大举反攻,邨乃决心设法赴浙,期对中央作更大之报效”,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做了17项工作,抗战胜利后为维护秩序、配合接收,也做了不少事情。第五部分是“赘语”。说自己被迫身陷泥淖,虽说系日本人的威逼,也属大错特错,不过觉悟很早,“监视稍弛,邨即竭力自效,藉赎罪愆”。而且“奉命在敌后工作所受艰险惊恐,亦不下于中央所派地下人员也”,亲友也被拘捕过,活动经费还要“自筹”,言下之意比“拿钱干活”的地下工作人员要劳苦功高得多。另外,在敌后数年,对领袖对中央无“片言只字”的批评、诋毁,为此还让日汪双方不满;在汪伪“76号”时,经常劝吴四宝等不要作恶,但“一切权力均由李士群掌握”,所以自己不曾造孽,相反“因邨迁出‘76号’后,其罪恶反益加甚也”。总之,丁默邨的“自白书”,确实写成了协力抗战的“工作节略”,把自己说成个被骗“下水”,却能及时猛醒,并身陷敌营,进行多年孤身奋斗的“英雄”。

交过“自白书”,丁默邨几次被提去“初审”,说的还是自白书上的那些话。军统局似乎要置丁默邨于死地,派人专门翻腾档案,整理出一份“本局民国二十八年春至二十九年三月止在京沪一带被伪特工总部杀害同志姓名册”,将“被丁默邨杀害人员名单”送至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算作丁犯罪证据。说丁默邨当年因无职务安排,竟勾结敌人背叛党国,实行以特工制特工之毒计,捕杀军统人员无计其数,其中有姓名、年龄、籍贯、被害经过及地点确切的就列出12个。其目的再也明显不过:军统局要丁默邨杀人偿命。想必是毛人凤觉得丁默邨了解军统及捕奸内幕太多,不杀不足以灭口。只是丁默邨官至“特任”官,影响太大,何况还有陈立夫在后面,不然早就被军统杀了,哪还会等到送交法院。

军统毛森在《抗战敌后工作追忆·奉令担任肃奸工作》一节中,将汉奸分为四类:

第一类:在战前因派系斗争失败,或在宦海中被排挤,不甘冷落,乃不择手段,希求东山再起,竟想利用日本的力量,建立政权。

第二类:过去在军政界或地方上有名望的过气人物,已老朽无作为,有的被部属亲友拥抬出来,有的因门前冷落,晚景无聊,不甘寂寞,仍贪图虚荣,被诱出任傀儡,甘受利用。

第三类:有因种种关系与日本人特别接近,所谓亲日分子;有的与日人合作或商务来往;有的依靠日本人声势,从中牟利;有的被日捕俘,为情势所逼,虚与委蛇,身虽听命日人,心仍不忘国家民族。

第四类:为了一点小利,丧心病狂,卖力献功,戕害爱国志士,鱼肉人民。

中统出身后来又跟丁默邨成为汪伪特工的翦建午,在上海落网送入看守所,没几天军统局认定其该杀,就立即被拖出去毙了,也未经过什么法院庭审。再如军统出身的伪政治保卫局局长万里浪,身高仅五尺,看上去瘦弱不堪,却心狠手辣,无恶不作,在上海滩干尽了坏事,等到日本人投降,“军统局”毛森来沪捕奸,他就上前负荆请罪,求免一死。毛森当时没有出手拘捕他,只嘱他好好在家,闭门思过,随时电话联络,听命协助办事,将功赎罪。万里浪当然唯命是从。当开始肃奸时,就由他提供了不少消息,几十位汉奸“同志”被送到军统局看守所。毛森都据实报告戴笠。后来要逮捕万里浪时,戴笠怕毛森心慈手软,特派军统局警卫团团长王兆槐抓捕万里浪。

抗战胜利后上海第一批执行枪决的汉奸一共18名,万里浪、严伟都在其中。当天下午三时,命令到达上海斜桥方滨路南市看守所,由所长徐钟奇亲押各犯赴江湾刑场,执行枪决。原因正是军统局怕他泄露捕奸内幕,加上汪伪时他积怨太多,军统局要杀之泄愤。

倒是陈立夫念在昔日部下的分上,兑现日本投降前的诺言,想救丁默邨一命,开具了丁默邨“为渝工作”的证明;中统在沪的吴开先、蒋伯诚也出具了“营救”他的信函。但是,更多的是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供证词,向报纸揭发丁的罪行,以制造惩办丁默邨的舆论压力。浙江省参议会还向中央提案“速将丁默邨正法以慰民望而彰国法”,说丁“媚待敌寇、残害同胞、颠覆国家,杀有余辜,此固不必再待检举和侦察,尽可依据条例,迅速法办以平民愤”云云。

就这样,11月上旬丁默邨于狱中见到了“起诉书”。丁默邨赶紧让人请来薛诵齐、王龙做自己的辩护律师,首都高院刑事一庭又给他指定了一个“公设辩护人”章粹吾。

11月19日上午9点,“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三九四号汉奸案”开始公审丁默邨。审判长金世鼎、两名推事及陈绳祖检察官上堂坐定,法警押丁默邨出庭。(www.xing528.com)

整个审判过程,丁默邨话语极少,回答问题往往不到十个字,反不如法官提问的字数多,倒不是他言简意赅,而只是答:“记不得了,不曾注意,没有。”即便是对被告有点益处的问话,也只答“是的,大概这样”之类。看来丁默邨怕的是言多有失。

第一次公审一直折腾到傍晚,也没审出个名堂。审判长木槌一敲:“本日天色已晚,改日再审。”

接着,检察官和丁默邨及其家属、律师,两方面都在忙于收集对本方有利之证据。军统局的毛人凤也急,忙与老婆向影心商量,怎么才能置丁默邨于死地,而且越快越好。毛氏夫妇最终决定,除了继续提供丁默邨犯的罪证之外,立即想办法搞到丁默邨残害“中统”同志的材料,以便审奸的一派也对丁犯切齿痛恨,便可早日将丁默邨送上断头台。于是,军统人员忙找中统“知情人”了解取证。其中最能置丁于死地的是“中统”郑苹如小姐被害一事,军统找到曾在汪伪“76号”特工总部任职的夏仲明,让夏提供了丁默邨残害郑小姐的证词。及至法院提审夏仲明,夏仲明又推翻证词,说自己是在郑小姐被害之后才加入“76号”的。法官问他,那你为什么以“知情人”身份提供证词?夏回答:“军统局派人来,恐受刑讯,所以回他说有其事,实际我不知道的。”这样一来,法院对军统局提供的丁默邨汉奸犯罪的其他“证据”和“材料”也将信将疑起来。只好由院方自己派人多方取证,审判丁默邨的事情也只能一拖再拖。由此可见,在捕奸审奸问题上,仅军统与中统之较劲,内幕已经是黑暗重重了。

直到1946年12月12日,丁默邨汉奸案再次公审,还是原班人马升堂,上午9时又将丁默邨送去过堂。不知怎的,丁默邨这次一反常态,话也多了起来,再也不说什么“不知”“忘记了”之类的话。而是就几个问题深入而又具体地进行辩解。

首先,他说中统局郑苹如小姐的被害,是日本人所为,而且郑小姐母亲是日本人,又与共党有联系……总之情形非常复杂,中统局出具的材料也很笼统,并没有咬定郑小姐之死是我丁默邨害的。言外之意你们法院为什么盯着我不放?

其次,与中央联络并做过工作,比如破坏汪日关系,为此还被陈璧君臭骂;再如害死李士群,“被告之胞弟即为此而牺牲”。实际上那是汪伪时期,李士群多次要排挤丁默邨,就挑唆苏成德在某次宴会上借酒发疯,用酒瓶砸死了丁默邨的胞弟。事发之后,丁默邨曾发誓要刀劈苏成德,对李士群自然也心怀仇恨。现在丁默邨硬要把这件狗咬狗的事情说成是他主动“协助抗战”,确实十分牵强。

最后,丁默邨还几次“纠正”法庭之“错误”。诸如法庭说被告“不合自首条件”,因为不是在犯罪之前;丁默邨说《自首条例》里没有这种时间上的规定,“所以才向中央自首”,是戴罪图功之表现,怎么能不算“自首”呢?接着,辩护律师薛诵齐向法庭提出了“请求调査丁案证据状”。折腾来折腾去,还是“证据”有问题,审判长再敲木槌:“本案候定期再审。”

丁默邨则在狱中疾书“辩诉状”,又是万字长篇,最后针对军统局被害人员名单,被告下功夫整理出了一份“丁默邨在伪组织时期协助抗战事实一览表”。自然是一边整理,一边痛骂军统,尤其是毛人凤。表格做出来,分为编号、事实摘要、证物号码、证人姓名等栏目,文字远比军统提供的被害名单详细得多,而且军统说被告害了12个人,丁默邨表格里就列出24件“功绩”,还加上附记,说是“本表力求简要,详情请再参阅被告答辩书、自白书”等。与此同时,被告的家属及辩护律师,也各处奔走,又弄来一些证据“材料”。丁默邨认为有了这些充足的材料,加上有陈立夫的暗助,案情会有转圜的余地。

果然,在陈立夫的工作下,丁默邨竟然出了看守所的高墙,并且得意忘形去了南京玄武湖游湖赏玩。不料却被“刷脸”,《中央日报》记者以“丁默邨逍遥玄武湖”新闻爆料,引起舆论一片大哗。

丁默邨很快就又被绳之以法。

1947年2月1日,首都高等法院再次开庭。这次,丁默邨的话又少了。大概他认为自己写的辩诉书及附带的一批材料,已足以说明自己的“无辜”了。因此,一到法庭,丁默邨就把“辩诉书”及一大沓材料全部当堂呈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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