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各类人才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无疑,这是好事。但在执行中,个别部门忽视了档案工作,人员流动不交清档案就走,致使部门档案久拖不归,影响了原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法》的规定不是没有道理的:档案材料如不按期归档,势必影响其他部门的查找利用;档案材料如不能按期整理立卷,就有错置、遗失的可能;文书人员如不及时整理立卷,时间长了,记忆错乱,立卷归档就难免出现错漏,影响历史的真实,也影响后人的利用。总之,不“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就存在可能犯的很多错误,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我们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规定,定期移交”的规定,依法治档。
《档案法》是国家的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国家主席亲自签发的,对它的执行是件严肃的事,带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违反。作为机关干部,我们应有法的观念,在自己的工作发生变动时,主动交清档案;各单位的领导也应注意这一工作,在本单位干部的工作发生异动时,要抓好档案移交工作。这是大家的责任,是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对此,档案馆将依法督促检查,照章办事;我们以后要按规定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定期进行通报,表扬好人好事,督促做得差的单位做好工作。我们还希望人事、组织部门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在有关干部的考核中注意档案移交工作的内容;在干部调动中应做出规定,如不交清档案,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各单位如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应追究领导责任。(www.xing528.com)
原载《云南大学档案工作通讯》1994年6月第8期(总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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