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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档案馆在制作光碟、提供利用时,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档案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1.机构设置

中心暂时集档案、资料(含图书、音像制品)及文物于一体,由档案馆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可根据需要分别建立云南大学民族学档案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管理体制到时再议)。

2.档案及资料的实体分类

为方便利用,原则上按民族进行分类,在民族类下再设专题,按专题分科、分目。如:

××族

宗教与信仰

婚姻

民俗

家庭

人口

村规民约

生态环境

地理、地貌

物产

农业

工业

商业贸易(www.xing528.com)

文化教育

医药卫生

历史沿革

党派

行政

人物

国外收集的资料,除跨境民族可与国内民族同类(但可单列)外,其他地区的民族,可以洲或国家进行分类,然后再在洲(国)以下分科分目,并细列其他内容。

3.检索

为便于查找利用,上述档案资料收集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整理工作应以收集人为主(因为只有他们最了解、最有资格阐释资料来源、性质、作用、意义,也只有他们才能最正确地进行分类)。资料收集人整理后,即交档案馆进行保管,并由档案馆编制检索工具(检索工具应以方便利用为宗旨,采取多种方法编制,使利用人即使不甚了解,一旦说出用途、大致说清材料的性质、特征即可很快地查到)。

4.管理

为了保存原物,档案馆应尽可能地采取现代化的保管措施。例如,对大多数档案进行录像、拍照、复制、计算机扫描,制成光碟等,使其在被广泛使用时不动原件,而通过计算机或其他手段即可利用。

5.保护知识产权

所有资料(包括音像实物资料)都应注明调查人,调查时间、地点,资料提供人,调查方法等。

档案馆在制作光碟、提供利用时,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这是笔者2000年3月上旬在得知云南大学将再次组织民族调查时怀着既激动又不安的心情给时任云南大学党委书记高发元同志写的一封信。高兴的是,民族学本该由云大来做,因为不仅云南民族多,还因云大有基础,过去我们就做过几十手的研究,而且有丰硕的成果;不安的是,过去不注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不注意资料的集中归档收存,课题一完便材料丢失,不利于后人的利用研究,而这些材料往后是更难找了(因为历史在发展,现代化推进很快,人们并不注意收藏,也不懂得它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高书记接我的信后很重视,命课题组办公室将我吸收为课题领导小组成员,叫我参加了在安宁召开的会议,并分给我一些工作,因此我在安宁曾读了傈僳族布朗族怒族等几个民族调查的手稿,负责了傈僳族的审稿工作,给作者提了些修改建议。关于档案工作,我在会上也讲了几次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集中保管的重要性,建议这次调查要汲取历史教训,千万不能再分散丢失。但似乎效果不大,大家都不愿把自己手上的相关资料交出来。当然,这有客观原因,一方面,我们没有经费,不能及时复制所有材料归还给大家;二方面,学者们传统的“小农思想”,总想占有独家所得的材料,不愿公开;三方面,从组织上说,也没有认真研究落实执行办法,没有有力的措施。所以,到头来我还是一无所获,空手而归。这是我至今仍引以为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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