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许多同志指出,由于多年来高校领导体制多次改革,要实行校长负责制人们至今心有余悸。一些同志“怕削弱党的领导”,“怕处理不好党政关系”;一些同志长期以来依靠“党委拍板”,自己躲在空处,不负责任;而一些同志则习惯于以党代政,发号施令,“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认真学习党的十二大关于改革领导体制的决定,重新学习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端正思想,改进作风。
什么是党的领导?十二大党章“总纲”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党的领导与党委的领导等同起来,甚至把党委包揽一切的做法误解为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这是极其错误的,是不妥当的。“这种错误观念使党的建设遭到损害,使党的领导作用遭到削弱。”邓小平同志1980年就提出,要有准备、有步骤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指出:“实行这些改革,是为了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这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党委能集中精力来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好重要的方针政策,检查执行情况,团结动员广大的师生员工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校长办好学校,这才是真正加强了党的领导。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另一个必备条件是合理调整和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由于长期沿用老的管理体系,机构重复设置,党政不分,多头领导,下面步调不一,很难协调。例如学生工作,除党群系统有团委、学生会外,党委还有学生工作部,行政有学生处(科),后勤有多个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最后形成办事的无权做主,做主的无力办事,一件事往往要反复协商,推来推去,互相扯皮。
此外,实行校长负责制还必须立法,争取上下左右四邻八舍的配合与支持。例如校长的人事权、财权、行政管理权、办学自主权等,必须有法律保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没有法律保障,校长决定了的事项也难以执行。故不少同志呼吁:国家要立法,学校要立规,要明确校长的职责、权限,要明确党委、教代会的职责、权限。校长的权力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否则,校长负责制是不可能实行的。(www.xing528.com)
校内法规的建设也是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既然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实行新的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那就必须设计、建设一套全新的组织系统,全新的能够适应新形势及变化的组织机构,并有一套新的管理办法,建立新的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还应当订立新的规章制度,落实各岗位的责任制。无疑,这是一项必须做好的基础工程,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将费时长久。
由于校长权力、责任的重大,在讨论中,不少同志对如何选拔校长、校长的素质要求等颇多议论,有的还发表了专著,或在其他专著中作专章讨论,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其中不无感慨,力呼慎选!这是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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