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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决产权纠纷,遏制争议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已调查到的线索,校办决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专门派人外出调查此案,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十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以800元价购买了此房,并向昆明市有关部门办理了有关购房及转移产权的手续。同时,为解决张某售房后一家的住宿问题,学校又在校内分配了三间房子给张某。档案一一查明后,我校办负责人向张某的这位后人做了说明。

档案解决产权纠纷,遏制争议

1992年10月22日,一位自称莲花池大昌巷17号原房产主人的张先生来到我校校办,声称“莲花池大昌巷17号房产是我家的。我父亲张×原是你们云大的职工。解放初因‘历史问题’被你们迫害死,房子也被你们收了。现在落实政策已那么多年,房子应该归还我们了。”来者拿出一份20世纪50年代初期该房上缴房地产税的收据,证明该房产权是属他家的。

我校办公室负责人热情地接待了来人,看了其房产税收据,表示:“此事我们可以调查,向上反映。但仅凭这一收据还不能说明问题,因为这不是产权证明,更不能说明此房产权以后是否有变化。希望你继续寻找,提供更多的证据,尤其是有关产权的证据,以便我们研究处理。”之后,此人多次来访,几乎每周来两三次,并且火气越来越大,又找校长,又找党委,声言“再不归还,我要上告法院了”。

在连续的接待过程中,校办迅速派人查找有关档案,找“老云大”们了解当时情况。但校档案室的档案中实没有相关材料。在一次接待中,此人便高兴地说:“我知道你们没有档案。”校档案室没有此房的档案但绝不是“没有档案”,只不过是因为按过去省档案局的规定,解放前和解放初的大部分档案已移交省档案馆和有关部门了。

根据已调查到的线索,校办决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专门派人外出调查此案,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最后终于查明:

原我校实验农场技术员张某,1948年以其历年在外兼职的积蓄,在莲花池大昌巷购得土地一块,并在该地上建筑房屋六间。除自住外,出租房屋三间。1953年“思想改造运动中”,他“提高了认识”,“自觉自愿的”将房屋交给学校。当时学校不敢接收,即致函请示省人民政府高教委员会。高教委员会又转呈省文化委员会。省文化委员会经初步研究,函复表示:“此事应由业主提出申请,并详述产业来源,表明转送意思,学校提出意见,再报省研究决定”,“以昭慎重”。是年五月,学校遵照省文化委员会的复函,派员携张某表示赠房的申请,专程往省文化委员会请示办理。省文化委员会负责人研究后表示:“原则同意。不过在手续方面或作最底价购买,这个方式比较恰当。”为慎重起见,省文化委员会又专文呈报省人民委员会(省政府)。十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以800元价购买了此房,并向昆明市有关部门办理了有关购房及转移产权的手续。同时,为解决张某售房后一家的住宿问题,学校又在校内分配了三间房子给张某。(www.xing528.com)

档案一一查明后,我校办负责人向张某的这位后人做了说明。从此,这位张先生再也不来找学校了。

胡兴仕 阮顺才

本文写于1994年3月,原载《云南大学档案工作通讯》1994年3月第2期(总第4期)。写作背景已如文中所述。阮顺才即文中提到的去调查的人,系我校房管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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