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交易。
1989年,神木县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土地有偿承包制度[1]。到1989年底,全县22个乡镇全面落实了土地有偿承包制,90%的农村收齐了土地承包费,共收回承包费约250万元。全县推行土地有偿承包后,使广大农民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的权属关系,提高了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增加了集体积累,调动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县农业生产的发展。榆林地委、行署综合神木县和其他地方的经验,决定在全地区推行土地有偿承包制。同年10月,在省上召开的洛川“双田制[2]”现场会上,神木县就土地有偿承包做了大会发言。省政府主要领导充分肯定了神木县实行土地有偿承包的做法,认为是“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尝试”。
1991年,全县在土地有偿承包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县70%以上的村都实行了有偿承包。全县各级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230多个,占到乡村总数的25%。兴办集体企业,建立新的积累提留机制,使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全县村级集体企业发展到110个,固定资产总值为1250万元。涌现出了訾家庄、前柳塔、芦草沟、老虎圪梁等不少双层经营[3]先进村。
1993年10月,根据全县农村土地“三年一小调”的不稳定状况,县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定》,明确提出废除过去对承包“三年一小调”的规定,农民现有承包地要保持长期稳定,克服了农民短期行为,对增加土地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起到了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1994年,根据省、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精神,在全县普遍贯彻了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全县除少数乡镇、村因特殊情况,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下对农民承包地做了适当调整外,绝大多数乡镇、村保持了稳定。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神木县选择了风沙草滩区的尔林兔镇木独兔村、丘陵沟壑区的贺家川镇刘家峁村和城矿区的神木镇韩家窑洼村3个不同区域的村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试点工作。同时,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根据试点和调查摸底情况,制定了《神木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方案》。1998年9月,在全县农村全面铺开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至1999年9月结束。全县共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1022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71022份,涉及22个乡镇、978个行政村71022户农户,承包土地9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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