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底,全自治区14个地级市(地区),除桂林、北海2个城市正式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并开始施行外,其余各市(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个别县(市)进行尝试。全自治区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123万元。其中南宁市36万元,桂林市336万元,梧州市18万元,北海市287万元,贵港市22万元,玉林市257万元,崇左市25万元。
1999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房改办等部门,对建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等因素进行测定,拟定当年全自治区和各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资金归集的计划,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至1999年底,全自治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43.98万人,比上年净增6.31万人,增长1.8%,当年缴存住房公积金8.68亿元,比上年净增1.8亿元,增长26.24%。
2000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全自治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城镇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简称“单位”)列入实行住房公积金范围,要求这些单位及其职工(临时性职工,外籍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到应缴尽缴。至2001年底,全自治区缴存登记单位2.75万个,占应登记单位5.00万个的55%;缴存登记职工182.5人,占应登记职工人数282万人的64.72%。
2002—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对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贷款偿还、贷款抵押、违约及处置等作出统一规定。2003年全自治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9.68亿元。(https://www.xing528.com)
2004—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施政考核内容,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全自治区14个设区城市先后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柳州铁路局设立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柳铁分中心。2006年北海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覆盖率85.46%,比考核指标76%超额9.46%;桂林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覆盖率84.43%,比考核指标70%超额14.43%;南宁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覆盖率79.12%,比考核覆盖率74%超额5.12%;柳州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覆盖率82.04%,比考核覆盖率78%超4.04%;防城港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覆盖率79.55%,比考核覆盖率77%超额2.55%。全自治区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额610.24亿元,比本年考核归集额45亿元净增16.02亿元,净增35.61%。全自治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74.19万人,实际覆盖率67%。
2007年底,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176.09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98.11亿元,委托贷款的比率为55.72%,提高了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