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8—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文件,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体制进行适当微调。一是调整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增量返还系数,自治区对地市的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到1∶0.3。二是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地市40%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留地市,作为地市固定收入。三是取消原财政包干体制下地市对自治区本级作贡献的上解、地市农业税倒“三七”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城市教育费附加集中上解。四是规范地市本级与所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自治区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
200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措施,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收集1998—2000年和2001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按比例分享。改革主要内容:一是分享范围。除中央下划广西的所得税收入(包括下划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跨省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由自治区本级与中央分享外,其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和分率比例,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市分别与中央分享。二是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广西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广西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则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确定。三是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在核实所得税收入的基础上,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所得税定额返还基数。四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收而增加对广西的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对地、市、县主要是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实行转移支付。自治区对地市县的财力补助由1997年的44.5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11.46亿元。
200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对下的财政分配关系。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一是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包括利息所得税的40%部分)实行自治区与市、县(市)按比例分享。金融保险(含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利息所得税(40%部分)仍作为自治区本级的固定收入;其余各税种按照属地征管原则作为当地财政固定收入。以上的分享比例确定后,各市不得再对所辖的县(市)重新确定分享比例。税收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或税收上解基数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核定到市、县(市)。2005年起,对于主要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重大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按企业或项目另行单列确定当地财政的分享比例,对于由地级市与所属县(市)合资、合作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级市可参与项目所属县(市)税收的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地级市确定。二是对于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取消其原体制上解。三是自治区财政根据体制调整所集中的财力,不断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直接测算并下达到市、县(市)。城区纳入地级市本级统一测算,不单独作为一个测算单位进行测算。城区的财政困难由市本级统筹解决。2005年起,各地级市一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向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后,该县(市)的财政困难由地级市负责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给予财力或资金调度帮助。四是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级市,地级市对所属县(市)进行资金调度。五是各级因债务原因引发的财政困难,由各级自行解决。在确定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于盲目增人增编不予考虑。超编人员财政不予供给经费。六是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凡能直接落实到县(市)的一律落实并下达到县(市)。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文件直接下达到市及县(市)。
2005年,自治区一是实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对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的规定,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出口退税所在地财政按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即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退税所在市、县财政负担5.1%,自治区本级负担2.4%。二是将市本级纳入转移支付测算范围,城区作为市本级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一个单位进行测算,基本建立起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框架,并从2005年起,对过去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补助额一定两年改为一年一定。三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选择南丹县、天等县、宾阳县、阳朔县、上思县、合山市等6个县(市)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
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进行全面部署,试点县由6个扩大到41个。同年,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统一测算、分配的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的补助力度。
2006年,自治区召开全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动员布置会
2003—2007年,自治区财政对下财力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累计671.7亿元,有效缓解基层财政困难。(www.xing528.com)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998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简称“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自治区财政厅内成立。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对政府采购支出的范围和内容、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和结算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0年,自治区财政厅机构改革,将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2000年10月成立),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专司集中采购业务。2001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将广西政府采购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成为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制度实施后,政府采购预算作为财政支出预算进行管理。各地政府开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002年后,广西对所有开展政府采购的市、县均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当年全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率为84.7%。同时,继续推进以职能分设、机构分离为重点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至2003年,全自治区14个地级市政府采购体制基本完成职能分离、机构分设工作,初步形成“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作机制。
1999年2月,广西政府采购新闻发布会暨首次公开招标开标会召开
2004年9月,依托自治区成套设备管理局设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挂牌成立,专司集中采购的具体业务,同时撤销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至年底,全自治区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市、县(区)有93个,其中独立设置政府采购机构的市、县(区)有31个。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财政厅内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实现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实行管理职能和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2007年,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分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推进政府工程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从1998年只有货物类中通用的常规设备电脑、汽车等少数几个品目,逐步扩大到2005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46个采购品目,再到2007年底的62个采购品目。全自治区政府采购预算从1999年的1.9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31.01亿元,实际采购金额从1.66亿元增加到106.93亿元,累计节约政府采购资金62.88亿元,节约率16.18%。
部门预算改革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启动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改革。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内部业务处在预算编制、审核、报批和批复上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运行机制;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善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库准入条件。至2007年,自治区本级和14个地级市全部实行部门预算,全区109个县(市、区)中有56个对全部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26个选择部分预算单位推行部门预算。
2007年,全区市、县部门预算培训班举办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3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成立自治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专司国库执行工作。将全自治区“部门决算”划转到国库部门。通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银行账户改革、财政专户改革、统发工资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总预算会计管理改革等工作,全自治区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至2005年,自治区本级及9个市1229个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200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十一五”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规划,要求2007年自治区本级和地级市完成所有预算级次单位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大部分县实施改革。至2007年底,自治区本级所有预算级次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14个地级市的90%以上市一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85个县(市、区)实施改革,县级改革覆盖面超过90%,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76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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