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的重要会议制度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998年1月—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须执行的常务会议法定制度,严格遵守该部法律对常务会议的成员组成、会议召集和主持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等规定,一直把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议定决策性事项的重要载体,制定明确的制度并坚持执行。
在1998年6月和2005年1月分别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都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组成。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全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www.xing528.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开会时间。按照上述规定,10年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召开常务会议129次,其中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43次,第十届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86次。
1998—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年度次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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