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训令
节伍字第〇九四六二号 民国卅五年三月廿七日
事由 敌伪机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办法案
据财政部呈称
“案据本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三十五年二月十八日沪财特字第四五二三号呈为据,汉口银行上海支店暨正金银行接收人员转呈,以关于上开两行一部分账款之处理,经函准,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函送审议委员会会议记录‘查债权债务双方,如均属敌伪机构已由政府清理自可互相抵销,即由接收机关分别查明报局核办,毋庸再由双方在账面空转及减省变产偿付之烦。如有押品无论由债权机关承受后处理或由债务机关清偿收回后,处理手续虽异,惟结果均同归国有,为简捷计,应以押品所有权仍属债务人应由清理债务人之接收机关处理’等语,业已分别照办备文呈请鉴核等情,到部查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所拟敌伪机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办法自系为减省各接收机构转账及变产手续俾便迅速清理起见,似尚可行,惟关于金融机关方面以清算事项较为繁重,此项办法似应以彼此互有债权债务足资抵充之机构为限,即一经抵销同一机构之债权债务为同数之减少,以免在清算期间债权,经予抵销,而必须偿付之债务(如继续经营之工矿事业及与敌伪无关之人民存款)无法支付,所拟是否有当,并可否照此通饬遵办之处理,合具文呈,请鉴核示遵。”
等情查核部所拟意见核尚可行,除令准照办并分行各有关机关外,合行令仰知照,并转饬遵照,此令。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训令
创字第一一九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事由 以前日本政府在台所发各种债库券统限至三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时止均须送往台湾银行验收给据过期无效
令各州厅接管委员会市政府
查以前日本政府在台湾发行之各种债券库券暨台湾总督府发行之各种地方债券库券,因属日本政府之债务,本公署决于全盘清理,并规定自本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三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年五时止,凡所有持券人,不论台人日人或银行会社及台公私团体,均须到台湾银行本店或其支店领取登记表,依照表式详细填明,连同持有债券或库券送往台湾银行申请登记验收,即取回据过期无效。如该项债券库券系交银行保管者,须自行取出填缴。如系作银行保证者,须由银行依法缴交登记,否则一律作废。除函请财政部核备并公告分令外,合行令希知照为要,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〇一〇二号 中华民国卅五年三月九日
花莲县分会:二月二十五日有产总代电。悉日人财产估价希参照成本或进价及市价暨折旧之程度折衷估计,特复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佳)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公函
产(卅五)处字第〇九七号 中华民国卅五年六月十八日
事由 为接收日产作价应以记账价格为准覆请查照由
准
贵公司六月十五日笺函以接收日产作价以何标准为适当请查获等由,准此查接收日人企业财产其作价应以记账价格为准,函前由相应覆请。
查照为荷
此致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电
产(三五)处字第〇一六一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高雄县分会:虞电悉。(一)日侨在未投降前,向台胞借款,并无财产抵押者债权人,不得以其财产为抵偿。(二)日侨向台胞借款抵押之财产仍应接收另行呈候处理。(三)暂不遣送之琉球人其财产毋庸接收。以上三点,希遵照办理。日产处理委员会处寅(铣)(www.xing528.com)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公函
产(卅五)处字第〇七〇〇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廿四日
事由 函覆关于贵行与昭南阁之债权债务仍希照院令办理由
接准
大函以昭南阁旅社前向本行透支款项尚未清还,嘱转知该接收机关所接收该旅馆动产不动产予以保留,或清理偿还以维护债权仍盼见覆等由,准此查敌伪机构债权债务不予清理。业经行政院(节伍第六六九七号节伍〇九四六二号)一再令行在案,惟本省情形特殊,已由财政处会同本会拟订补充处理办法。惟在未奉核之前,仍请照前令办理相应覆请。
查照为荷此致
台湾银行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〇六〇四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事由 电复日人抵押不动产不得擅行变卖抵偿债务由
高雄县凤山镇农业会:凤镇农字第二五八号呈件。均悉,查日人不动产应由本会各县市分会接收呈候,处理不得擅行变卖抵偿,所有债务应另案呈请办理,所请未便,照准希遵照件存。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辰(删)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一四三七号 中华民国三五年七月二十日
事由 为电转资源委员会等商定对于敌产估价标准电希参照办理
各县市分会:准工矿处致午元署工字六二八二号函开,“案准资源委员会三十五年六月廿四日资京(三五)财字第一四九二号代电开 查关于接收敌伪产业估价标准业洽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按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各地市价八折计算,除分饬本会接办各厂矿照此标准估价编具清册一份径送贵处查核外,相应电请查照等,由准此相应录案函达,以供参考。即希查照为荷”等由,准此除分电外,合行电希参照办理。日产处理委员会午(哿)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二二一八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九月六日
事由 为制定拨归公用公营之日产估价标准电请查照办理
各省属机关、各县市政府、各日产分会查拨归公营公用之日人财产估价标准,业经本会召集有关机关讨论,决定制订估价标准表两种,凡属应拨归公营公用之日人财产,均依此项标准。按照本会产(卅五)处字第一八三六号代电规定,列册估价送凭核办,除分电外,合行检发前项标准表各乙份,请查希遵照办理,见复为荷。日产处理委员会(鱼)产处附表二份
第一表 台湾省拨归公营公用之日人财产估价倍数表
第二表 台湾省拨归公营公用之日人财产估价倍数
水田地价表(第二表甲表之一)
说明:
田地于二十六年查定时,仅列二十等则;三十四年,经改列二十六等则。故第二十一等则起无价格。
建物敷地地价表(第二表甲表之二)
续表
说明:
一、建物敷地于二十六年查定时,价列八十五等则,三十四年,经改讨复改列九十二等则,故第八十六等则以下无地价。
二、由第一等则至第六十八等则均以“坪”为计算地价单位,由第六十九等则起至第八十五等则,均以“甲”为计算地价单位。1甲=2934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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