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巳巧署民地字第四〇二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十八日
事由 解释出租实施办法内“出租”之意义
各县市政府:查本省公有土地处理规则第四章市地租用内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前项出租实施办法由县市政府拟订,报请长官公署核定之”,“出租”二字系指市地而言,农地之出租在该规则内已有详细规定,毋庸另订办法。如因地方情形特殊须加补充者,可专案呈请核示其拟订之“办法”,并须报署核准后,始可公布实施。乃近据各县市政府所送出租实施办法,间有未尽符合之处,亟应分别明白纠正。希遵照办理为要。行政长官公署民地(己)巧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三五)处字第一三四九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五日
事由 电饬各县市分会办理出租房地产先就各该分会接收之产业为范围由
各县市分会:查各分会办理出租房地产应先就各该分会接收之产业为范围,其属指定其他机关接收部分应俟另行抄发产业名称,再行办理。除分电外,特电遵照。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午(元)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一五九〇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一日
事由 规定接收日人公私房地产应纳土地税及租税各点希查照由
查本省接收日人房地产其应缴纳地租及租税规定如下:(一)前日本政府或日人向本省人租用土地建造房屋,其地租应由接收或管理机关负担由房屋租金项下扣抵。如系拨归公用者,由使用机关负担支给。(二)凡接收日人公私房地产免纳土地税(田赋)家屋税之范围,应依土地法第一九一条之规定办理。(三)接收日人之房地产其依法应纳土地税(田赋)及家屋税由接收或管理机关负责完纳。(四)如接收日人房地产其收益之租金不敷完纳田赋时,应按照“业主收租不敷完粮补救办法”办理相应电请,查照为荷。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东)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二一二二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日
事由 为检发台湾省接收日人私有土地旱田租金标准表电希遵办由
各县市分会:查各县市出租日人土地其水田部分,业经订定接收日人私有土地水田租金标准表一种,以未删产处字第一八一二号代电,饬遵在案。关于旱田部分,复经订定台湾省接收日人私有土地旱田租金标准表一种,除分电外,合行检发台湾省接收日人私有土地旱田租金标准表。电希遵照办理。日产处理委员会申(冬)产处附台湾省接收日人私有土地旱田租金标准表一份(见附表六)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致午征署财字第四二八六号 中华民国卅五年七月五日
本省各机关:准财政部京督一一二六二四号电开:“查台湾省内敌人所设金融机构为数甚多计银行有台湾、台湾商工、台湾贮蓄、华南、彰化、日本劝业、三和等七家另有保险、信托、产业金库及无尽会社等三十余家,除台湾银行奉院令准予改组继续营业日本劝业银行改为土地银行已报准本部备案外,其余各金融机构亟待接收清理,现国家行局既未在台设行本部驻该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亦已撤销,为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并符行政系统起见,所有台湾省内敌人所设及日台合办金融机构之接收清理事宜。兹决定由部授权贵署财政处就地办理,如有重要事项应先行报部核准再办,所有办理情形均应随时径行报部查核,除分电贵署财政处遵照并报请行政院备案外,即希查照为荷”等由准,此除饬财政处遵照办理并分电外,特电知照。及长官公署午(征)署财二
台湾省接收日资企业处理实施办法
卅五年七月二日长官公署公布并呈行政院备案
一、本办法依据台湾省接收日人财产处理办法第三条甲款之规定订定之。
二、本省接收日资企业之处理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应依本办法之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之企业指工矿农林交通金融等厂场会社组合而言。
四、本省接收之日资企业应由原接收机关报经主管机关(即行政院所规定或行政长管所指定之机关)会同日产处理委员会视该企业之性质,依左列四种方法,分批列单呈请行政长官公署核定处理之。除为事实所不需者外,均应一律使之迅速复工为原则。
甲、拨归公营 凡企业合于公营者。
乙、出售 凡企业未拨公营及其他处理者。
丙、出租 凡企业业权尚有争议或认为适宜于出租或出售一时无人承购者。
丁、官商合营 凡企业无人承购或承租或适宜于官商合营者。
五、凡承购承租及合营均以中华民国人民无附逆附敌行为者为限。
六、拨归公营之企业应由主管机关依照接收企业财产清册估定合理价格,送由日产处理委员会核明办理拨交转账手续。
七、拨归公营之企业如原有本国人民之股份时,仍保障其权益但有关国防事业及其他必要情形时得另规定限制之。
八、拨归公营企业如不能继续经营或办理毫无成绩时,得由各该企业之主管机关会同日产处理委员会签准行政长官公署收回另行处理。
九、出售之企业厅先估定其所有财产最低底价,以公开竞投标售方式,行之前项标售企业之估价投标事宜,由本省日产标售委员会会商主管机关办理,其标售规则另定之。
十、标售之企业如有本国人民之股分时应依左列标准办理:
甲、日人股分超过股份总数半数者以整个企业标售按股分配售得价款。
乙、本国人民股份超过股份总数半数者,原属日人之股份照财产总额估计其股权之现值标卖之。
前项日人股份与本国人民股份相等时依照甲款之规定办理。
十一、标售之企业如为该企业之原创办人确被日政府征购能提出证明者,或为该企业之现有本国人民全部分代表人(须备有委任书)或该企业现有主持人或重要技术人员著有成绩可资证明者,得按最高标价有优先承购之权。
前项优先权具有同资格在二人以上者以抽签决定之。
十二、出租之企业应由各该企业主管机关先行估定其所有财产价值,并拟定应收租金额会同日产处理委员会公告招租。
十三、企业之出租依照左列规定之顺序,审定出租之其有情形相同时,得采用标租办法:
甲、原为各该企业之参加人或原创办人确被日政府征购能提出证明者。
乙、对于各该企业之经营确具经验及成绩能提出证明者。
丙、拟呈完善计划具备相当资金者。
十四、声请承租人须于定期内填具声请书并缴纳按照各该企业核定一个月租金之征信金。
前项征信金如不获承租者,发还其获准承租者移抵保证金,但经核定承租人,如不于指定限期内前,来订立租约者,除将所缴征信金没收外,并就其他声请人中另行核定承租人或重行公告招租。
十五、核准承租人应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甲、承租人应于一星期内缴足六个月租金额之保证金。
乙、承租人应于接到核定准租通知五日内向办理出租机关订立租约。
丙、前项租约期间除有特殊情形另定期间者外均以三年为限。
十六、官商合营之企业应由各该企业主管机关会同日产处理委员会确定其财产或股权价值后依照公司法之规定招商合营。
十七、凡出售出租或招商合营之企业均应于声请期截止前,开放三天给证参观并由各该企业主管机关及接收保管机关派员指导说明。
十八、企业出售出租举行投标时应由办理机关先期函请监察及民意机关派员莅场监视。(www.xing528.com)
十九、声请标售或承租人如发觉经办人员有舞弊情事准予据实指控一经查实依法严办。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各金融机构资产处理办法
中华民国卅五年五月廿四日公布
一、对于本省也接收监理会社债及株券(即公司债及股票)由各会社分别整理清算其办法如后:
(一)对日人所有之社债及株券予以接收封存。
(二)本省人民所有之社债及株券予以登记,并在原券上加盖戳记以示区别登记竣事后,仍许在市面流通或换发新券市面流通。
(三)对已登记之本省人民所有社债及株券由各该会社参照原发行办法里订付息还本办法。
二、对于省外而为我中央政府接收之会社,如满铁会社债券及株券等,先由本公署令饬台湾银行限期办理登记,其处理办法由中央统筹办理。
三、对于本公署已发接收监理之公营事业及金融机构间债权债务举行相互间之清算偿付。
四、对日人私有不动产在去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向银行及金融机构抵押借款之债务,由债权金融机构商请日产处理委员会分别标卖或处理以所得价款偿付债款之本息。
五、对于日人向金融机构举借之其他债务,由各该金融机构通知相互知照查明该日人之债权,如存款保险权益等相互清算抵杀。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〇六〇〇号 民国卅五年五月十五日
事由 电复日台人合股会社所得红利处理规定由
农林处:农芳字第二〇九七号公函敬悉:(一)台股可照章程配发红利,(二)日股部分应将红利专户存储台湾银行报由本会汇案处理,特复查照为荷。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辰(删)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〇六〇五号 民国卅五年五月十五日
事由 据电请示接收日产疑义各点电
高雄市分会:据该分会总务组何怀德五月九日于台北签呈称,“窃职分会接管有日人与省民合营之各种株式会社及组合株券一宗,并查该各会社组合之株份多系日人所有,但现该会社组合之所有财产及证件系由合营之省民管理经营,而本分会接管者只系株券,故拟着现管理经营之省民造就该会社组合株份所有报告书、财产清册等,具报分会后,遴派干员予以清算,并予监理是否有当,乞请示遵。职分会接管有日人之‘台中制纸株式会社’株券一宗,并查该会社系日人与省民合营者且合营之省民多系本市之市民,而该会社及工厂系设于台中,故此应予如何处理,乞请钧核示遵。职分会接收有日人之本省粮食营团株券一宗,而该营团系日人与省民合营者并经由接收委员会派员监理,故此应予如何处理,乞请钧核示遵”等情,前来兹核示如下:(1)本国人与日人合办之会社应予全部接收并查明确实证据,专案具报以凭汇案转请行政院核办。(2)各企业会社归所在地之县市分会接收。(3)该分会已经接收日人之各会社营团株券应候另行清理。以上各点,希遵照。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辰(删)产处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电
事由 光复后日资会社元装产品买卖解释
台南地方法院检察处公鉴致开齐南侦(一一四)电及致丑有电。均悉本省各会社于光复以后,所制成产品,除已奉准监理之会社经监理人员核准、变卖一部,为维持其事业经费者外,其未经监理或未接收之会社产品一律仍不得自由买卖,听候处理。希知照。行政长官陈仪公出秘书长葛敬恩代行财寅寝印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一二三二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三日
事由 电各机关接收日资企业应依照规定从速办理
本省各机关:查本省接收日资企业处理实施办法,业经奉令公布施行在案,关于本省接收之日资企业应迅照前项办法第四项规定,由原接收机关报经主管机关拟定拨归公营或出售或出租或官商合营分批列单会同本会呈准办理。其为事实所不需之企业并须通知本会另行处理,又此项企业应拨归公营者拟于一个月内确定,应先予出租者拟于一个半月内确定(标售无人承购再行出租者续办),除分电外,特电查照办理,并希勿延为荷。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午)(江)产处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电
署产(卅五)处字第二五六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五日
事由 电饬各县市对于接收日产务须依照规定办法处理
急各县市长:查本省接收日资企业房地产及动产处理实施办法三种业已公布施行在案,各县市对于接收日产务须依照规定办法处理一切企业,非经呈报核定,一律不得擅自出租或出售。特电遵照。行政长官陈仪午(东)署产处
解散接收金融机关处理程序及主办机关办法:
一、解散机构之财产标售归日产标售委员会主办。
二、解散机构业务上之债权债务清算由日产清算委员会同财政处办理。
三、结束后之清理工作由本会会同财政处办理。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一八三七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事由 为订定本省日资或日台合资之各种组合处理办法希查照办理由
各县市政府分会据花莲县分会产字第一六二号代电称,关于日人经营之各种组合应如何接收及日台营组合财产如何清算,并其已未解散者今后如何处理等情,查本省原有各组合系合作性质之组织,为适应事实需要,应依我国合作法予以调整,继续维持,业经长官公署制定台湾省合作组织调整办法及补充规则公布实施在案,当时以日产处理办法尚未核定故对原有组合日资部分只得加以代保管之,规定亦与本省接收日人财产处理办法相符,依据本省接收日资企业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组合应经接收后分别处理,但依前颁之调整办法及参照社会部收复区光复区合作组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现行合作法规改组为乡镇保合作此专合作社或合作联合社”均无接收之规定,除原有合作组织纯由日资经营者可依法接收外,为顾全事实起见,日产合资之合作组织应照下列办法处理:(一)依照实施办法第四条丁款之规定,处理原日人股权转为官股如该官股超过法定最高股数时,得将其股权出让价或归入国库。(二)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各该合作组织所在地县市政府会同各该分会估计其财产或股权价值,报由省合作主管机关会同本会核定后,依照合作法令,继续经营。以上各点,除分电外,特电查照,妥为办理为要。日产处理委员会未(铣)产处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产(卅五)处字第一八三六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事由 为制定标售之企业财产清册电希查照办理见复由
各机关各县市政府各日产分会:查本省各机关接收之日资企业应即依照本省日资企业处理办法从速处理,经以产(卅五)处字第一二三一号及一七一一号两代电查照各在案,兹特制定,拟行标售之企业财产估价清册一种,凡经各接收机关决定,拟予标售之企业应依式造具前项清册一式两份,连同该企业概况表送会核办。除分电外,相应检同清册式样。电希查照办理,见复为荷。日产处理委员会(铣)产处附标售企业清册式样一份
企业标售之财产估价清册
说明
一、接收机关应将各企业单位各填一张将其现有财产依照接收原册顺序逐项填写,并依次排列装订一册。
二、财产数量及质料与接收时有变更时,应于备考栏内注明变更情况及其原因。
三、各项财产并由接收监理机关预先按实估定标售底价。
四、财产中属于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应送本会转台湾银行无需列入标售财产清册。
五、凡须提前标售之企业希于复文内声明。
年 月 日
监理人员 职衔名盖章
财产保管人员
估定底价人员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代电
致午皓署工(二)第七七二七号 中华民国卅五年七月十九日
事由 电复台湾矿业会财产应属该会全体会员所共有请查照
日产处理委员会公鉴:准贵会产(卅五)调字第一一〇九号代电。敬悉查台湾矿业会为矿业之社团组织,在日本统治时期,日籍台籍之矿冶技师矿商及从业人均有加入,其购置产业及经常费用之经济来源乃出自会员之赠助与交纳之会费,是其所有财产当属该会全体会员所共有,又该会前曾由煤业接管委员会监理,嗣经督促改组后,即已撤销监理矣。相应电复,希查照为荷。工矿处午皓工二印。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经济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代电
三五午哿台特秘字第二四九一号 中华民国卅五年七月廿日
事由 电希接收日人国松专利权
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据南投制糖厂留用日籍技术员国松呈请接收该员发明:一连续沉淀槽、二甘蔗茎之液汁采集补助器、三压滤器等之专利权等情。查专利权系工业财产之一,中央早经通令接收国有在案,希予接收,列入该厂接收清单内。至其价值,俟向中央请示后,另电饬知。特派员兼处长包可永。致午工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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