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通则
一、各省(市)为集中统筹该管收复地区党政接收事宜,设置党政接收委员会受中国陆军总司令及该地区受降主官之监督指挥。
二、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以该省(市)最高行长官(主席或市长)、省(市)党部主任委员、三民主义青年团、省(市)支团部干事长、省政府各所处局长、市政府各局长、中央军政各部会接收特派员或其所指定之接收人员,必要时得请有关机关参加组成之,以该省(市)最高行政长官为主任委员。
三、中央各机关得电派省(市)厅处局长兼充该机关接收特派员。
四、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1.关于统一接洽与相互联系事项。
2.关于统一发出接收证件分交主管接收事项。
3.关于接收隶属不明或机关间尚有争议之财物之暂行保管事项。
4.关于接收清册之查核与汇报事项。
5.关于接收之协助调处及其他事项。
五、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因保管某种重要财物得特设保管委员会。
六、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之办事人员以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设专用人员。
七、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办事细则自定之。
八、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于任务达成时,撤销未完事件移该省(市)政府接办。
九、接收收复地区日伪所办金融、经济、交通、水利等事业,其范围不限于某一省(市)而不便分区或局部接收者,由另行设立之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临时接收委员会办理,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十、本通则经中国陆军总司令核准施行并报行政院备案。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警备总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署)为遵照,蒋委员长申鱼令一亨代电及陆军总司令部颁发接收委员会通则,统一接收台湾步骤起见设置台湾省接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1.关于接收法令之执行事项。
2.关于接收手续之拟议审核事项。
3.关于统一发给接收证件及封条事项。
4.关于接收清册之查核与汇报事项。
5.关于接收人员之考核事项。
6.关于其他有关接收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长官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署秘书长兼任,承行政长官兼总司令之命综理会务。
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若干人,以中央各机关派赴台湾之特派员,本部参谋长、副参谋长,本署各处处长、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行政长官指派之人员兼充之。
第五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至三人,接收专门委员、接收专员、接收管理员各若干人,由行政长官就中央派往台湾工作人员及本(署部)各处职员调派,兼任分配各组办事。
第六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
1.民政组。
3.教育组。
4.农林渔牧粮食组。
5.工矿组。
6.交通组。
7.警务组。
8.文化组。
9.军事组。
10.司法法制组。
11.总务组。
第七条 前条各组各置常务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就本会委员指定之。
第八条 各组常务委员承主任委员之指挥处理各本组事务,委员协助常务委员处理各本组事务。
第九条 本会各组接收之事业范围依附表之规定(见附表一)。
第十条 本会接收之财产物品须暂予封存保管者得设保管委员会处理之。
第十一条 本会职员概为无给职但必要时得酌支舟车费。
第十二条 派赴台北市以外地区办理接收之人员得按照规定支给旅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为处理日本在台湾省内之公私产业,设置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设于台北并得于本省各县市设立分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三条 凡有地方性之日产由本会核定,交由各该县市分会处理之,其余由本会自行处理。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行政院派充秉承,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设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由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遴请行政长官分别聘派之。
第五条 本会设秘书室、调查组、审核组、处理组及会计室,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每组设组长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掌理各该组室事务,每组并得设副组长一人佐理组务。(www.xing528.com)
第六条 本会秘书室掌理文书之处理、文稿之综核、印信之典守及人事庶务出纳暨不属其他各组室事务。
第七条 本会调查组掌理关于日产之调查事项。
第八条 本会审核组掌理关于日产之审核事项。
第九条 本会处理组掌理关于日产之处理事项。
第十条 本会会计室掌理本会预算、决算之编造、账簿之登记、会计报表之缮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二人、专员六人、视察十二人、组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并得酌用雇员秉承各主管之命,办理各该组室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各组室得分股办事每股股长一人,由职员中指定兼任之。
第十三条 本会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十四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至本省日产处理完毕时撤销之。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行政长官公署核定公布施行并报行政院核备。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规程第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各县(市)分会定名为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某某县(市)分会。
第三条 凡非地方性之公私日产由分会,查明呈报本会接收处理外,其余概由分会接收处理随时报核。
第四条 各县(市)分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县(市)长兼任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有关处理日产一切事务。
第五条 各县(市)分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由县(市)长就县(市)内各有关单位主管及地方法团公正人士中遴请本会聘派之。
第六条 各县(市)分会设左列各室组分掌下列事项:
一、秘书室掌理文书之处理、文稿之综核及不属于其他各室组事项。
二、总务组掌理人事、庶务、公物之购置款项出纳等事项。
三、调查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调查事项。
四、审核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审核登记事项。
五、处理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接收及处理事项。
六、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分会秘书室设秘书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一人、各组设组长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掌理各该室组事务,并得设组员办事员、雇员各若干人,分别办理各室组事务,均以县(市)政府职员中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设专任。
第八条 各县(市)分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各县(市)分会至日产处理完毕时撤销之。
第十条 本规则自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日产标售委员会组织规程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标售本省接收之日资企业及房地产动产起见,特组设台湾省日产标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由本省接收委员日产处理委员会指挥监督之。
二、本委员会设委员九人,除另请省参议会选派一人参加外,其余人员由行政长官就各处会局人员中指派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主持会务。
三、本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1.关于标售企业房地产动产之估价事项。
2.关于标售企业房地产动产之审定招标事项。
四、本委员会视事实之需要,得分组办事,所有办事人员以向有关机关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酌用专任人员。
五、本委员会为办理估价招标事宜,必要时得设分支机构或委托代办。
六、本委员会议定事项签请日产处理委员会转报行政长官公署核定施行。
七、本委员会办公必需费用得视实际情形编列预算,呈准拨发。
八、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九、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日产清算委员会组织规程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办理接收日产清算事宜,特设立台湾省日产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由本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指挥监督之。
二、本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九人,由行政长官就各处会局人员中指定组织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综理本会一切事务。
三、本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1.关于日人与本省人合资企业及金融机构之清算事项。
2.关于日产金融机构债权债务清理事项。
3.关于日产企业机构债权债务清算事项。
4.其他日产处理委员会交办清算事项。
四、本委员会办理清算事务,得聘派会计专门人员,并视事实之需要分组办事。所有办事人员以向有关机关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酌用专任人员。
五、本委员会经办清算事项签请日产处理委员会转报行政长官核定施行。
六、本委员会办公必需费用得视实际情形编列预算呈准拨发。
七、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八、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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