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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五编)-司法方面整理报告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院有鉴于此,爰特暂准原有之司法书士除日籍者禁止继续业务外,其余一律照旧许其执行业务,并订定台湾省司法书士整理暂行办法先行施行,以应急需。台湾原有之司法保护团体组织颇为完善,工作亦有成绩,财产尤不在少数。刑事制度,除检察官与推事外,在欧洲尚有重要之机构,即陪审员是,我国自变法以还,司法制度在法院方面,除推检而外并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五编)-司法方面整理报告

(1)辩护士。台湾原有之辩护士,即我国之律师,全省约百余人,其中大半均为日籍。本院接收法院后,因所有旧案尚特原有之辩护士办结,故不论日籍台籍之辩护士,均暂仍准其执行业务,惟此究非长久所宜有之现象,故本院拟订台湾省辩护士整理暂行办法,分别呈报施行。兹将该项整理办法摘要述之如下:

1.日籍辩护士自本年三月一日起停止执行业务。

2.原有之辩护士会即行解散,将其财产移交于各地方法院暂行保管。

3.本省辩护士仍准执行业务,但须向本院登记。

4.经过本院公告之登记期限后,如不登记者不准其执行业务,现原任辩护士之本省籍人向本院登记者已有四十余人,均准其暂执行律师职务,以应事实需要,其在日本内地执行辩护士业务之本省籍人,并准其一体登记。

(2)公证人。台湾原有公证人,依照日本法制除法院推事兼任者外,尚有由台湾总督任命之人于法院外办理公证事务。此种制度与我国制度不合,自应予以废止,且各该公证人均系日籍,亦不应许其继续任职,故本院接收后,即行命令各该公证人停止执行事务,并令各地方法院接收各原有公证人之文件档卷等项。现此项事务,业已办理完毕。

(3)训练狱务人员。本省法院监所自接收完竣后,亟待改革并充实内容者,厥为监所问题。在日本统治台湾时代,本省人员在监狱服务者最高级不过主任看守而已(日称看守部长),故本省狱务人员有办理监狱全部经验者,甚鲜其人,而监狱事务非有适当资历及经验,决难胜任愉快,在此青黄不接之交,需人孔急之际,为使事务不致停顿起见,故暂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征用原有日员办法维持现状,一面令知各法院台籍代行院长职务之推事遴保曾受大学教育、忠勤干练、操守廉洁人员,呈报来院,即由本院派以书记官名义分发第一监狱实习狱务,其实习方法普遍及于监狱各部门,如戒护、作业、教诲及其他监狱行政。各实习人员每周应依其实习之部门依其实习心得作成报告,由本院长亲加评阅,并常传见各该员等面加考询,实习满期后,即由本院派以暂代各该监典狱长职务,并暂代附设看守所所长。各该员受任以来,尚能克尽厥职,此关于训练狱务人员大概情形也。

(4)改正邮务送达。查本省原有之邮便送达制度,即我国之邮务送达,惟其送达方法与我国法制不尽相同,现因本省各邮政局对于我固邮务送达详情尚未明了,如将邮便送达之制遽予变更,恐反引起不便。本院为顾虑本省特殊情形,爰特规定所有邮务送达之方法及手续等,暂时概依旧习惯办理,惟其原有之《邮便送达报告书》既系日文,且与我国诉讼法上名称不符,自应予以更改,爰制定邮务送达证书一种以代替原有之《邮便送达报告书》,此项制度于改正后,经函请本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邮电管理委员会令饬全省邮局一体知照。

(5)司法书士。查台湾省在日本统治时有“司法书士”之制,司法书士系代人民缮写民刑书状之一种职业,受法院之管理监督,于执业前并应得法院许可,此项制度亦有其法律之根据(日本大正八年法律第四十八号)。此种法律为我国所无,故台湾之“司法书士”实系一种法律认许之特种职业,本院接收后即对此项制度予以调查并研究其存废问题,如依照我国法律,此项制度本可废除,而仿照各省办法于各法院内设置缮状生,然现在台湾全省业司法书士者共三百八十余人,如完全禁止其执行此项业务,不仅引起大批失业,且于人民及法院均极不便,盖台湾省各种登记制度甚为完善,此项登记均由人民委托司法书士代办,又此项司法书士曾经法院之审查许可,对于法律颇为熟悉,所撰书状及所办事务颇能胜任快愉,其制度之存在于法院亦有便利。本院有鉴于此,爰特暂准原有之司法书士除日籍者禁止继续业务外,其余一律照旧许其执行业务,并订定台湾省司法书士整理暂行办法先行施行,以应急需。惟此项事务关系司法法制,曾将该项办法暨原有司法书士人数调查表,呈司法行政部备核在案,复查此项制度准其继续存在,乃属暂时性质,故该办法仅规定原来已充司法书士者,准其继续营业,至原非司法书士暂不许可登记,盖以此项制度之存续及废止,有待司法行政部之核示也。

(6)司法保护团体。台湾原有之司法保护团体组织颇为完善,工作亦有成绩,财产尤不在少数。光复以后,多数停止活动,甚至滥行处分财产。本院接收之初,即命原总督府法务部调查报告,嗣并会同法制委员会派遣专员分赴各地调查其财产及活动情形。在台湾司法保护事业,原系受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及法务部指挥监督,其目的在于救助出狱者,使有正当职业不致重入囹圄,颇与各省所组织之出狱人保护会相似,惟范围有广狭之不同而已。其中央机关称为台湾司法保护事业联盟,各州厅设有联合保护会及其他保护团体,共同协力于司法保护事业之运营发展,用意尚属可,此项保护联盟之各组织,均有固定财产,差足自给,并不需公家补助经费,且可收辅助司法之效,刻本院正在与行政长官公署法制委员会商讨改进计划,以期更臻完善。

上司法行政部建议书(www.xing528.com)

一、采行陪审制度

人权保护之最终方策,在于裁判之明允,而裁判之明允,则又在适合于事实真相,援用法律正确,有罪者勿使幸逃法网、无辜者不致罹于缧绁、情轻者不致罚重、极恶者虽以邀宽。此乃裁判明允之准鹄,人权保障之真谛,民众信赖司法之指针也,吾人不谈民主政治则已,若欲求而得之,则今日司法所应首先改革刻不容缓者,厥维官僚裁判制度之革新,含有国民裁判意义陪审制度之采用,此为经国之大本,民主政治司法应取途辙,国运消长、民众休戚所关至巨也。

考陪审制度之精神,导源悠久。吾国先贤孟子云:“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见其可杀而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即含国民裁判之意义,其在欧洲罗马共和国时代,市民议会中之审问委员Quaestiones即已肇始人民参审之端,其后欧陆各国竞相仿效,虽方法不同,如英国有大陪审小陪审员之分,但为使审判公正,颇博人民信赖,则理无二致。现今列强各国司法殆无不采陪审制度者,平情论之,诉追既由检察官裁判又由推事,然而推事也,检察官也,其为国家之公务员则一,固与民众无与也。我国现行司法组织,仿自欧陆,吾人既效法他国成规,自应取其全璧,不能买椟还珠。刑事制度,除检察官与推事外,在欧洲尚有重要之机构,即陪审员是,我国自变法以还,司法制度在法院方面,除推检而外并无陪审。数十年来,亦无人积极主张此制,民众虽有时感觉法院裁判之专断,除上诉外,固亦无如之何,设有陪审制度,即可纠正其弊。换言之,陪审制度之精神,在将裁判之实权,分属于人民与官吏,此乃民主政治司法之真谛,微此即不足以言裁判之明允,是以近代陪审制度之勃兴,实非无病呻吟矫揉造作之举。虽学者中对于陪审制度亦有持反对之论调者,如法学者托德(Tarde)于其所著《刑事哲学》一书中,指摘陪审员评决过于宽大,并举种种实例,指摘陪审法院之弊害。赫格尔(Hoegel)于其所著《陪审员乎,参审员乎》一书中,亦举美国一八九四年统计杀人事件受有罪之判决者甚少,以为攻击陪审制度之口实,但均系偏激之论,未可以此抹杀陪审制度之真正价值也。总之,任何制度均有其全部之理论结构,吾国现行司法组织,既多宗大陆,而独于陪审制度弃之不采,实系买椟还珠之下策,及时匡正,犹未为晚,确立人民对于司法之信念,减少无谓之误解疑惑,并防止官僚裁判之专断,实属利多而害少也。

抑有进者,陪审制度并不需巨额之经费与设施,故实轻而易举。兹谨建议请中央参酌国情,订定立法原则,再由司法行政部稽考各国成规,根据我国现时司法状况,详慎拟议草案,经过立法程序,由国民政府颁布施行。

二、预定刑事赔偿法

刑狱之争,首重矜慎,吾国古训,五声听讼,言之綦详。昔时科学未昌,采证法则、鉴定方式未臻健全,审判者仅凭人之表情,或其他旧式方法为定谳之根据,疏漏难免。然而冤狱偶闻,主其事者,咸遭罢官议处,即以清代而论,有司错办刑事重案,而至革职拿问,并连带罪及督抚封疆大吏者,史不绝书。独裁专制之世,重视刑狱实较今日尤甚,我国变法以还,一切仿照他国法例,而裁判者对于刑事案件无论办错与否,似均毫无责任,虽刑法上明载审判上职务之公务员有枉法之裁判,或有追诉犯罪职务之公务员滥用职权,均有科罚规定,但实际上几同空白条文,审检人员殆无因此获罪者,故其警觉性责任心,更形薄弱,办案草率之例,不胜枚举。古今对照,良用悚然。关于此事之补救,属于登进法官部分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于兹所应建议者,即因冤狱之结果无辜受累或因此而丧失生命之人,如何补救是已。考近代法治国家,对于冤狱,无论已否裁判,均有酌量情节轻重予以补偿之法规,盖国家所任用之司法人员,无论其基于故意或过失,就其职务之事项,加害于民,在国家政治道德上,实负有赔偿之义务。此项赔偿义务,并不能视为一种恩惠或仁政,而系基于近代法律观念之进步,法人实在说之影响,排除国家无责任观念当然之结果。吾人试思,设有善良之公民,无辜而受缧绁之累,甚或丧失其生命,其本人及其亲属所感受之痛苦,较诸天灾地变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遭之痛苦,其刺激震撼,悬殊何啻霄壤,盖一则归诸天命,一则憎怨人为也。归诸天命者,忏悔之念生;憎怨人为者,反动之意发。此种心理上之感应,不仅限于被害人,即社会人心亦对之发生同样之感觉,实未可须臾忽视。诚以人类好恶,固无古今中外之别也,是以现在各国对于国家刑事赔偿责任之实施,固不仅以团体责任或无过失赔偿主义为论据,而实含有政治上重要之意义也。虽学者中对于刑事赔偿犹有认为不满者,如伊林(Ihering)谓近世刑事赔偿办法实属滑稽,例如独子被人杀害,亦可以金钱弥补其父母之痛苦,毋乃不偷,且以金钱所在之处,即法律正义所在之处,为攻击赔偿之论据,但毕竟失于偏激。盖近代法学,民刑责任攸分,国家所负之赔偿责任乃民事而非刑事责任也。

综上所论,刑事赔偿制度,亦为近代司法应有之产物,且为收拾人心重要之工具,我国不欲励行法治则已,苟欲实行,则刑事赔偿法之订定颁行,实为刻不容缓之图。兹谨建议请中央迅定立法原则,交由主管司法行政部斟酌我国国情,参照他国良规,详慎拟议草案,经过立法程序,由国民政府颁布施行。

【注释】

[1]颐:疑为“”。偏颇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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