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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总报告书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原有刑务所接收后,均改依我国法制称为监狱,并各附设看守所,前已述明。本院接收后,以此辈均系不良分子,留置监内,徒耗我国囚粮,将来出狱后,亦难安插,经台湾行政长官决定,应予遣送回国。此项囚犯大半均系触犯日本在战时所颁法令者,查台湾光复后,凡属台胞莫不振奋,即在囹圄受禁亦多抱自新之愿。

(1)台湾原有刑务所接收后,均改依我国法制称为监狱,并各附设看守所,前已述明。而各监囚犯,除大半为本省籍外,尚有一部分日籍人及极少数韩国人、日籍人犯,共约二百余人。本院接收后,以此辈均系不良分子,留置监内,徒耗我国囚粮,将来出狱后,亦难安插,经台湾行政长官决定,应予遣送回国。关于日籍未决犯部分,除系属接收时侵占公有财物或与各机关接收事项有关者外均予遣送,为准备遣送计,先由本院令知所属各监所将全省日籍囚犯,集中于第一监狱,由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与美军联系人员商妥船只后,并造具清册,书明已未决各犯罪名及已执行日期于四月初旬交美军人员先后遣送完毕,统计全省遣送日籍已决犯一百三十六名,未决一百二十一名。

(2)保释监犯,本省囚犯如前所述,共计三千九百余人,除日籍者遣送回国外,仍有三千六百余。此项囚犯大半均系触犯日本在战时所颁法令者,查台湾光复后,凡属台胞莫不振奋,即在囹圄受禁亦多抱自新之愿。台湾光复后,我政府尚未颁行赦令,囚人多表失望,益以台湾过去数年之间,日本政府因战争关系,屡颁特别法令,罪刑规定,严酷非常,窃盗一草一木之微,处刑辄至三数年以上。我国接收之后,废止苛法,独对过去已判之案,尚无挽救之道,国家恩惠似有未至之处,本院长自必履台后,耳闻台胞请求大赦之呼吁,目睹其爱戴祖国之挚诚,深有不安之感,惟念大赦系中央政府特权,事涉全国,未便妄参末议,但台湾过去受日本帝国主义统治高压亘半世纪,在此次战争中更极尽严刑峻法之能事,此种特殊情形,与我国内地沦陷区各省微有不同。兹为涤荡腥秽,与人更新,且为避免与中央政府大赦特权抵触起见,将拟具保释办法,电请本省行政长官兼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准施行,并呈报司法行政部在案,办法内容大要如左:

一、凡刑期未满五年,在监性行善良,且属初犯者,均准保释。

二、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未满,已执行刑期逾三分之一者,亦准予保释。

三、违反前日本总动员法及战时窃盗之罪,除案情重大性情凶恶者外,概准保释。(www.xing528.com)

四、少年犯有父母或其他直系旁系血亲教养监护,而案情较轻或在监品性尚佳者,均一律保释,责令上开亲属保护管束。

五、少年犯之有疾病者,不问有无上项亲属,均准保释,责由当地司法保护联盟及卫生机关于保释后共同设法予以救济治疗。

六、无父母或其他直系旁系血亲之少年犯,如案情轻微或在监品性尚佳者,亦准保释,由当地司法保护联盟妥为安置并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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