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省原有各法院接收后,本院立即依照我国法制予以改组(废除其所设单独部合议部上告部覆审部等),并更定名称如下:
(2)各法院管辖区域,因台湾光复后行政区域已由长官公署重新划定,故本院亦予以调整使与新行政区域符合,由本院训令各院并呈报司法行政部在案,兹将管辖区域表列左:
台湾省各地方法院及分院管辖区域表
(3)接收后各法院人事方面之设施述之如下:
A.原有日籍人员,除全体判官检察官于接收后立即命其退职,前已述明外,其办理行政事务人员,即原书记长及书记雇员等,因事务进行上有暂时留用必要者,仍由本院依照台湾省征用日员办法,以服务员助理员等名义征用,其无留用必要者,一律于接收时即令退职,嗣因本省遣送日侨,本院及所属被征日员多命退去,截至目前止,除技术人员(如监所作业技手)或因接收事务尚未办竣(如会计部分日员)者,全省尚有十余人外,余均一律遣送回国。
B.原有本省籍之职员,全体继续任用,由本院按其过去职务等级重予令派。
C.此外如司法警察,为过去台湾法院所无者,本院接收后,爰依照调度司法警察条例之规定,向行政长官公署警务处暂调警察十名办理法警事务,嗣登报招考,并设法警班训练,务期此项机构,臻于健全。
D.本院自接收各地方法院后,因人事之未备,而审判事务不容停顿,且各院旧案亦应清理,故一方面对原有各法院中之本省籍判官重予派用,一方面在省籍之原任辩护士中遴选贤能人员暂代推检,使之办理各院事务。现在高等法院已有推事兼庭长一员、推事四员,各地方法院均有推事三员、检察官一员或二员处理事务,已无停滞。(www.xing528.com)
抑有进者,本院及所属各法院接收案件多系日文,益以过去日本统治台湾颁行之法令,至繁且颐[1],且审判上之钩稽引证,法令上之参照取舍,与夫当地习惯调查便利、方言无碍等关系,均有登进本省籍法官之必要,固不仅因国土光复,应使台籍同胞多得参加为国服务之机会已也。
(4)关于诉讼案件,可分数点言之
A.原高等法院办理之终审案件未结者尚有三十余件,本院以依照我国法制,终审案件应由最高等法院管辖,本院无权处理,故于接收后即将此类案件整理清楚,并将详细情形电呈司法行政部及最高法院请示。其中有应急速处分之件,并于电文中特别陈明,以凭核办,迨后奉颁《台湾法院接收民刑事事件处理条例》,依该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此类终审案件已明定由最高法院为第三审,本院已将各该案件卷宗整理清楚,付邮航寄送最高法院办理。
B.原高等法院办理之第二审案件(即所谓控诉案件)未结者,计尚有一百余件,本院以此项案件系属本院权限,故接收后即予继续办理,改依我国诉讼法结束之。
C.原台湾各地方法院均兼办第一审及第二审民刑案件,接收后,即改依我国法制仅办第一审案件,其原有案件中属于第一审者即由各院继续办理,属于第二审者则由各院送至高等法院办理,其后奉颁台湾法院接收民刑事事件处理办法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之办法,正复相同。
D.各级法院办理民刑诉讼案件,在程序方面接收后均依照我国法令办理。在实体方面,其事件发生在接收后者,自亦依照我国法令办理;其事件发生在接收前者,究应如何适用法律,则颇有问题。本院已就此点会同长官公署法制委员会拟订《台湾省民刑案件适用法律条例草案》,由行政长官公署呈送国防最高委员会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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